北京邮电大学学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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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理论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 分为及格;实验(上机)课 按"通过","不通过"两级分制记载成绩;本科(专升本科)毕业设计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分 制或"通过" "不通过"两级分制记载成绩;专科毕业设计按"通过" "不通过"两级分制记载成绩.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 学生因工作等原因不能参加选定课程考试,应在每学期 9~12 周内向函授教学总站 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请假备案,按缓考记录,并累计一次考试次数,第二次考试按实际成绩记 载.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参加选定课程考试,按缺考并按零分记录,记录重修 门次,第二次考试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对于学生未选修的课程,且未办理课程补选修手续而参加考试者,不承认其成绩及 学分. 第十八条 成绩通过的课程同时记载相应学分;须重修考试的课程,应按规定时间,规定方式选 定. 第五章 转学,转站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学生不予转学;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我校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 请,经学院审批同意,方可办理转学(转出)手续;但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不得转学. 第二十条 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且已被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录取在册(提供省,市教育 主管部门录取名单复印件一式两份)或已在北京市教委电子注册备案者,由本人书面申请,原 学校同意并附转学手续,由我院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方可正式办理转入手续;原相关专业相 同课程成绩可直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必须转站者,应向所属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提出 书面申请,经我院批准后,由所属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负责办理转站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调到偏远地区工作,且该地区无教学站,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以自学方 式完成学业,经我院批准后,可以不参加课程的面授辅导环节,但必须按要求完成作业,并在规 定时间,指定地点参加考试;且每学期应到所属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办理注册手 续,并按时缴纳学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但对于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或因工作需要 必须转专业者,可准许转学其它专业.由个人申请,所属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同 意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备案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发生时间以 办理手续后的第一个整学期开始核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再申请转回 原专业. 第二十五条 不同层次间的专业调整,只能由高层次转入低层次,即只能由本科层次(不含专升 本)转入专科层次. 第六章 休学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后,实施弹性学习期限,不办理休学.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注册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本人申请,所属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书面报告,报学院 批准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期间,未按要求完成学业,申请退学并正式办理退学手续者,可出具成绩 证明,退学证明或学业证明;未经学院批准而自动退学者,不予办理证明.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后,若要继续参加学历教育的学习,应重新报考并参加入学考试,再次获得 入学资格.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北京邮电大学学生手册 一,选课管理办法 学分制的核心就是选课制.为了使学生能够科学有序地选课,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课指导思想 1,以指导性培养计划为依据.学生要依照指导性培养计划,按照课程简介,选定课程,选修时间. 2,所有课程都由学生依据指导性培养计划进行选修. 3,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按照一定的选课顺序,学生可设计个人的教学培养计划,可多修, 少修各类课程.根据课程先行后续及循序渐进的要求进行选课.但每学期选读课程不得超过 7 门(含重考,重修).
第三十一条 毕业实行申请制.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须个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申办毕业. 第三十二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要求总学分,对 于现代远程(网络)的高起本及专升本学生,还应参加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并通过,准予毕 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学生有一门或以上课程(含毕业设计)未获得学分,未达到毕 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和结业成绩单. 第三十四条 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数达到总学分数的 50%或以上者(不包 括自动退学,开除学籍者),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获学分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其证书与成绩单(证明)等填写的姓名,必须与录取新生登 记表上的姓名完全一致.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 证明书.证明书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努力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学业成绩优秀, 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毕业时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课程考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北京邮电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场规 则》,对违纪或有作弊行为者按《北京邮电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违规处法自 2005 级秋季学期开始试行,2005 级春季之前入学的学生仍沿用原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四,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根据《北京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定北京邮电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邮电大学高等函授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成人本科(含专升本)毕业 生. 第二条 我校成人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管理学和经济学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2.在有效学习期限内,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学分,并取得毕业证书; 3.规定课程的平均成绩 70 分(含 70 分)以上; 4.毕业设计(包括毕业论文与答辩)成绩"良好"(含良好)以上; 5.在校学习期间,通过本校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位英语统一测试,取得合格证 书. 第四条 审批程序 1.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 提交学位申请,由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采集资料并初审; 2.学院教务部复审,交由分学位委员会讨论,讨论通过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3.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后,由网络教育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生效时间,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授予学位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 经网络教育学院分学位委员会讨论,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本规定自 2006 年申报学位开 始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五,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重修申请并办理注册手续. 4,重考,重修学生应参加重考,重修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作业,网上答疑等),成绩按重考,重修 考核成绩评定,登载. 5,重考,重修考核一般不单独安排,随下一级同专业或其他专业相应课程,同时进行考核. 6,实践环节重修,学生提出申请后,由学院统一安排. 7,重考实行免费,重修按相关规定执行. 8,本办法自 2005 级秋季远程,2006 级函授开始执行,由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三,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邮电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籍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文件,结合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分制改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邮电大学高等函授及现代远程(网络)教育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 籍学生. 第三条 北京邮电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模式,学历层次及学习期限各有不同;学习期 限在本专业最低修业年限基础上可延长五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高等函授或远程教育新生,必须持《北京邮电大学网络 教育学院入学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到所在地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 中心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手续者,应事先以书面方式向所在地函授教学总站或远 程校外学习中心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经复查合格者缴纳学费,方取得北京邮电大学成人高等函授或 远程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提供虚假证件,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 格或学籍.对报名参加专科起点本科,专科或本科第二学历学习的学生,须提供第一学历已获 得的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如不清楚持有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可向发证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查询.学院依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报名者资料进行备案.由于报名者 提供了不符合条件的报名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提供者本人负完全责任.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不论是否选修本学期课程,均须按规定到所在地函授教学总站或 远程校外学习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 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并取消学籍. 第三章 学生证 第七条 学生证系学院高等函授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在籍学生的身份证明和有效证件.新生 入学后由所属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负责办理并发放学生证.学生不得擅自涂改 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活动时(面授,辅导,答疑,考试等),必须携带学生证,应服从教 学管理人员的验证检查. 第九条 对已批准转站,转专业等学籍异动的学生,一经批准,须交回原学生证,并换发新学生证. 第十条 学生办理退学,毕业等离校手续时,须交回学生证. 第十一条 如学生证遗失,应立即报告所属函授教学总站或远程校外学习中心,书面说明遗失 原因,并书面申请补办学生证.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根据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教学要求,参加课堂面授,实验,实习,作业,考试或 考查,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其成绩按零分记 载.
三,选课程序 1,每学期的第 9 周由教务部公布下学期的预排课程总表(包括选课计划,教学安排,考试时间). 在所选课程的考试时间互不冲突的前提下进行选课.各教学站学生在本教学站的指导下,进行 选课. 2,教学站专门负责教师要及时汇总和整理学生选课情况,经审核无误后按照网络教育学院教 学管理平台的指定程序,把学生的选课情况传到学院教务部. 3,每学期第 12 周,教务部根据预选结果,确定不开设课程并予以公布.选到不开设的课程,可在 同组开设的课程中另选或放弃(教学站要在本周内把变动情况汇总并报告学院). 4,每学期第 13 周,教务部对选课情况进行处理,将对各门课程的修读人数通知相关部门,北邮 出版社将据此购发教材. 5,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予更改.如确需改选,退选,应在课程开学学期的前 2 周内, 填写《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教育学院退,改选单》,由站点专门负责人汇总上报学院.有漏选,错选 者也在同一时间内一并办理. 6,新生在第一学期不选课,按照学院教学部安排的课程表,进行学习. 7,本规定自 2005 级秋季远程,2006 级函授开始执行,由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学分制课程重考重修管理办法 根据学院学分制改革方案,自 2005 级秋季远程,2006 级函授学生开始,取消补考,实行重修. 1,学生选课后,第一次正考不及格的课程,为重考课程;重考不及格的课程为重修课程.必修课 程经重考不及格,必修重修;选修课程正考不及格,可以重考,重修;也可以改选;实践环节不及 格必须重修. 2,学生根据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和每学期开课情况,自行安排重考,重修时间.在学习期间,所 修课程只允许重考一次,重修可进行多次. 3,重考,重修采取申请制.课程重修一般在选课期间或每学期开学后 2 周内办理;实践环节重修 可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内申请下一学期的重修.学生向其所在校外学习中心或函授教学站提交
二,选课原则 1,学院将设专人指导和监控各教学站选课情况.各教学站设专人负责本站学生的选课情况,在 网络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平台上进行选课登记操作,或改选,退选操作. 2,学生入学时应认真阅读本专业的指导性培养计划,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制定个人学习计划. 有严格的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3,所选课程一经选定,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若未办理退选手续无故不参加学习和考核,该课成 绩记为零分.属必修课的必须重修,属选修课的可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 4,对全网选课人数低于 30 人的选修课程,当学期不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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