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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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普新区加强孵化平台建设
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大力构建众创空间等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努力营造良好的区域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体系,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全新局面,积极培育经济发展新增长点,打造金普新区经济发展的全新引擎力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孵化平台具体包括: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社区等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大厦),大学科技园,创业基地及其他创新创业服务载体等。
第三条孵化平台建设坚持市场导向、要素集聚、政府扶持、示范引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创新创业发展。给予孵化平台创新创业办公条件(空间)服务、科技要素服务、人才配置服务、创业金融服务、专业社会服务、创业咨询辅导服务和企业发展中的其他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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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服务扶持。
第四条新区管委会根据创新创业工作需要,设立新区创新创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主要用于孵化平台的建设与初期运营补贴,以及重大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补贴、创新创业投融资补贴、定向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初创企业房租补贴、创新创业大赛项目奖励、创新创业服务补贴等。加大就业创业资金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等支持力度。
第五条实施创新创业服务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对区内开展的各类创新创业服务跟进支持。部分项目实行后补贴机制,受总额控制,并在申报基础上实行择优扶持。
第二章支持对象
第六条鼓励领军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各类创新创业中心,支持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建设众创空间,鼓励各街道、园区结合自身产业定位和规划布局,建设多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孵化平台。重点支持众创空间的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鼓励支持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科研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及大学生等在新区创新创业。
第八条鼓励支持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社会创业服务机构和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和孵化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章建设与运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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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对经确认的新投资兴建的服务功能完善、辐射能力强、线上线下联动发展、全要素、开放式、社会化、多功能的创新创业综合孵化平台,参照其创新创业建设投资强度,给予载体建设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补贴;鼓励区内高等院校利用校产资源开展大学科技园建设,新建大学科技园比照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给予支持。
第十条支持孵化平台围绕新区重点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服务业,推动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和产业引领作用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认定为大连市级A级、AA 级、AAA级创业孵化平台的,可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升格为省级、国家级孵化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原奖励的基础上可分别增加到5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级不同部门认定只享受一次奖励)
第十一条经考核认定,对租赁场地建设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平台,按照其租金的30%给予不超过3年的场地租金补贴,单个机构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孵化平台健全入驻企业流动机制。每新培育出1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平台5万元的奖励,年度累计最高50万元。每孵化成功1户创业企业且该企业退出孵化平台后,在新区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孵化平台1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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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鼓励各类孵化平台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对新区各类孵化平台进行考评,对考评等级为优秀的单位按照不超过上年度运营成本70%的比例给予孵化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由新区各类孵化平台孵化的项目如一次性获得200万元(含)以上投融资,对孵化平台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辅导奖励。由新区孵化平台推荐,在孵项目一次性获得500万元(含)以上投融资,对孵化平台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辅导奖励。
第四章创新创业孵化支持
第十五条为符合条件进驻新型孵化器的创新创业团队提供最多6个月的免费工位,鼓励其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对符合条件进入预孵化期的企业,给予一定面积的房租补贴。按每天0.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第一年房租补贴,第二年在第一年补贴基础上减半补贴,第三年在第二年补贴基础上减半补贴,补贴面积每家不超过50平方米(仅限于企业自用办公用房部分)。同一个企业只能在一个孵化器中享受房屋补贴,已享受过房租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该补贴。
第十六条对在各级政府科技部门主办或认可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并在一年内落户新区的创业项目,按照获奖等级、排名及项目进展情况等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奖励。
第十七条支持孵化平台持股孵化初创企业、获得股权收—4 —
益。初创企业已获得股权支持,二者通过市场机制分配权益。
第十八条对毕业2年内进入孵化平台创业的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领取营业执照,能提供税收财务证明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享受市、新区创业补贴政策外,可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五章创新创业服务支持
第十九条支持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入驻孵化平台,为初创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辅导培训、法律、人才、知识产权、财务、认证、技术转移、投融资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等相关服务,按照其举办各类创业活动的年度实际直接支出给予不超过30%的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同一专业服务机构连续获得支持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新区内各类孵化平台帮助新区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者成功创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并带动2人以上就业的,按每个创业者3000元标准,给予孵化平台一次性创业服务补贴。
第二十一条鼓励各类孵化平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习),对规范接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习)6个月以上的孵化平台,按照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实习)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
第二十二条取得《大连市创业导师聘书》且经市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以上的创业导师,年度内在新区孵化平台提供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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