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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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确定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其意 义在于在时间界限上明确确定判决 在何时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对后 诉具有拘束力。 原则上,既判力 的标准时为本案的最后辩论终结之 时。
既判力的作用范围 二、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即确定判决中哪些 判断事项具有既判力。判决书内容主要包 括案件事实、判决理由和判决主文等,而 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原则上进一判决主 文为限。所谓判决主文,是指判决中对诉 讼标的之判断部分,即判决结论部分。一 般认为,确定判决在原则上仅对判决主文 中所作的判断,即仅对本案诉讼标的的判 断产生既判力。对于抵消抗辩所作的判断 则例外地承认产生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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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当事人相同 请求必须是在相同当事人之间,并以同一 的资格提出,否则,即使两次诉讼的诉讼 标的相同,也不能援引既判力驳回第二次 诉讼
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的关系
• 学说上存有同一说、区别说和交叉说。 同一说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既判力的概念 范围,既判力当属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 的特殊表现,因为禁止法院就同一既判事项重复 审理,这一效力的基础实际上贯彻了解决纠纷的 一次性原则,亦即一事不再理精神。基于这个理 由,判决的既判力不外是诉讼上所表现的一事不 再理的理念而已。同时,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 理原则,应认为系既判力消极作用的表现,不应 视为存在于既判力之外的另一项独立的制度。
• 区别说认为,既判力重视的是禁止法院就同一事 件为前后矛盾的判决,并非一事不再理,而一事 不再理是指判决一经确定,法院不得就同一事件 再为审理。一事不再理是刑事诉讼制度中重要的 审判制度,保护被告的正当权益,符合法律正义。 因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有不同,作为民事判 决对象的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已被确定, 也有发生重复的可能性,所以如果加进时间因素 来考虑的话,从严格意义上说,不存在同一案件, 而刑事裁判是以审判过去所为的具有可惩罚性的 行为为目的,其同一性不变。
二,既判力的对世性
• 指判决对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拘束力 • 其有两层含义: 一、拘束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适格的人, 禁止其再次起诉; 二、对无起诉适格的第三人,发生必须承 认判决结果的一般性义务的效力。
对世性的特征
• 一、内容的特定性,即对当事人以外第三 人的拘束力; • 二、对象的广泛性,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均 受判决的拘束,但不包括当事人的继受人、请 求标的物占有人和诉讼担当时的他人(因为上 述人视为当事人); • 三、种类限定性、法定性,并非所有判决都具 有对世效力,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判决才有 (一般只有身份关系诉讼判决和公司关系诉讼 判决这两类); • 四、目的的公益性,即对法秩序或社会秩序的 维护。
• 既判力的条件 即指既判力发生作用所应具备的要件 《法国民法典》第1351条作了明确规定: “确定裁判的效力只及于曾经判决的案 件。前后两件诉讼,必须合于下列条件, 后诉始因前诉的确定裁判而不得提起:起 诉的诉讼标的必须相同;诉讼必须基于同 一的原因;当事人须为同一的当事人,而 且必须由同一的原告向同一的被告以同一 的资格提起。” 从法律规定和学理两方面分析,既判力 产生作用必须具备“三同性”(当事人、 原因、诉讼标的)
• 1、诉讼标的相同 具体表现为: 一、后诉诉讼标的与已作确定判决的前诉 诉讼标的相同或归于一体时(同一性) 二、后诉诉讼标的以确定判决后的前诉诉 讼标的为基础时(牵连性) 三、后诉诉讼标的具有与前诉诉讼标的的 确定判决不相容的内容(相反性)
• 2、原因相同 原因,是指构成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的直 接基础的事实或法律行为 例:继承人以遗嘱形式上存有瑕疵为由请 求宣告遗嘱无效而败诉,后来,可以遗嘱 人立遗嘱时犯有精神病为由,请求法院宣 告遗嘱无效
• 交叉说认为一事不再理主要包括以下效力: (1)诉讼系属效力,即对于已经起诉或正 在诉讼中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 即使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受理 ; • (2)既判力的消极效果,即对于已经做出 确定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 法院也不得受理。可见,在既判力的消极 效果方面,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有着一致 的内容,然而既判力的积极效果则是一事 不再理所不具有的,而一事不再理中的诉 讼系属效力则不为既判力所包含。
•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关于既判力的代 表性定义为:“生效的民事判决所裁判的 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具有的强制 性的通用力。”
一般认为,既判力是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 是指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 产生的约束力。判决中对诉讼标的之判断部分, 实际上是对诉讼标的中实体内容(即原告获得实 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所作出 的判断,构成判决的主文。 法院判决处于不能够利用上诉取消或变更的 状态,叫做判决的确定。判决在确定之时产生既 判力。确定判决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概念, 在我国通常称为生效判决,判决确定的时间即我 国所谓的判决生效的时间。 在我国,确定判决主要有地方各级法院超过上 诉期的一审判决、地方各级法院的二审判决、最 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
• 既判力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居重要地位 • “如果说诉权是关于诉讼的出发点的话, 那么,既判力可以说是关于诉讼终结点的 理论” ——日本学者 兼子一
• 既判力肇始于罗马法,其可以追溯至罗马 法的“一案不二讼”和“一事不再理”规 则。 • 从实质上分析,既判力是解决对于哪些人 就哪些事具有拘束力的问题,从作用的对 象、内容上看,此即既判力的作用范围问 题。 • 既判力的作用范围包括:客观范围 主观范围
• 既判力的相对性和对世性 一、既判力的相对性 广义上的相对性体现在:范围受“三同 性”的限制;既判力原则上只约束诉讼当 事人;判决虽有既判力,但仍有间接反驳 的途径,即可以上诉、申诉、申请再审 狭义上的相对性为既判力在原则上仅对 当事人间产生作用的特性
何为当事人?(当事人的范围)
• 根据程序保障原则,诉讼由谁来进行,判 决就应对谁做出。一般情况下,诉讼当事 人就是判决当事人,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就 是判决当事人的范围。 • (英美法诉讼理论认为,一个人受到一个 他没有机会进行听审的判决的约束将导致 对正当程序原则的破坏,因此,只有当事 人才受判决的约束或者享有判决的利益)
既判力的作用范围 三、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即指既判力及于人的范围,其是从诉讼主 体的角度分析既判力的作用范围,它所解 决的是哪些主体要受既判力的拘束。一般 认为,既判力在原则上仅及于当事人。在 特定情况下,出于“程序经济”、“权利 关系的安定”等各种实体法或者程序发因 素的考虑,既判力应进行扩张,将一些没 有参与到前诉程序中的非当事人纳入既判 力的遮断范围之内,进而阻止他们不能提 起相同的诉讼
我国当事人的含义
• 应作广义上的理解,除原告、被告外,当 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被判决承担义务的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但根据程序保障原则,法院判决无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而成为当事人,对 其极不公平,因此有学者建议对无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制度进行完善
维护确定判决既判力的根据
1、维护国家法律和法院判决的正当权威。 2、维护法律和程序的安定性。 3、实现正当程序保障下的自我责任。 4、维护人权。 5、提高诉讼效率或实现诉讼目的。
对世性的判决种类
• 可分为两个层面: 一、就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形成判决而言, 哪些判决具有对世效力? 传统上坚持的是:形成之诉而为形成判决 发生对世性;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而得确 认判决只具有相对性 二、就案件类型而言,哪些判决具有对世效 力? 学历理上一般认为仅身份关系诉讼和公司 关系诉讼两类
• 判决的对世效力问题,即关系到判决如何 扩大解决纠纷的功能,又涉及第三人的程 序基本权保障问题。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要接受既判力的约束,其程序保障应该比 一般程序更精密,否则,第三人的合法权 益坑内遭到肆意践踏。
既判力的作用范围 既判力是前诉确定判决对后诉产生的遮断 效力 一、前诉确定判决既判力究竟对后诉产生 什么样的作用? 二、前诉确定判决能够在多大范围内产生 遮断后诉的请求和主张? 三、何种范围内的当事人及其他人员都要 受到判决既判力的拘束? 四、发生在前诉标准时之前的哪些事项被 判决既判力所遮断?
既判力的作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