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审计要求(200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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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撰写:审计风险管理部撰写日期: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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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交:颁布日期:200 / /

本文件并不替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有限公司颁布的各项审计质量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是依据国有企业审计的具体情况提出的部分要求。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有限公司颁布的各项审计质量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与本文件实施审计程序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国有企业审计XXX

一、制订依据

1-1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1-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有限公司《审计质量管理制度》、《审计规范》。

1-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审计质量管理制度。

二、总体要求

2-1 实施审计的国有企业集团的资产规模、业务性质等符合《审计规范第1号—风险分类与管理》4-1-1条1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列入重大项目范围。在实施国有企业集团报表审计业务时,其列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子企业原则上均视同重大项目。国家国资委委托的中央国有企业审计业务,按照规定子企业审计报告出具时间先于企业集团审计报告出具时间的,具体按以下原则处理:

2-1-1 确定为重要子企业的,在出具个别审计报告时,该子企业符合重大项目条件的应按重大项目实施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程序;该子企业虽不符合重大项

目条件但确定为重要子企业的,应当按照重大项目要求实施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程序。

2-1-2 确定为非重要子企业并实施一般审计的与主要实施分析程序的子企业,在出具个别审计报告时,可以按照非重大项目实施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程序。2-1-3 非国家国资委委托的其他国有企业,包括各省(市)级国资委委托的非国家国资委所属企业不得执行前二款规定。

2-2 国有企业集团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国有企业集团子企业的审计业务质量控制负责,包括单独出具的报告的子企业审计质量控制。

2-3 国有企业集团审计业务中,如接受委托时本所作为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制定对参审所审计质量控制措施,包括审计要求与对参审所审计底稿质量检查措施。

2-4 各所在实施国有企业集团审计业务时,如本所具有自主确定参审所或需要需要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实施部分审计业务的,应当优先考虑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公司内各成员所实施审计业务,如因各种原因需要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公司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或借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的,需经总裁室批准。但不得未经批准自行委托其他注册会计师个人实施审计业务。

2-5国有企业境外子企业原则上应当由本所审计人员赴境外该子企业实施审计。在利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时,应当首先考虑利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公司所属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2-6 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审计应当执行上述规定。非国家国资委所属企业集团不得执行2-1条中的1、2、3款。

三、初步业务活动

3-1分公司的初步业务活动部分可以不编制。

3-2如企业集团子公司的审计业务由集团统一委托本所审计的,初步业务活动可由企业集团审计计划同一编制,但应当在“初步业务活动”部分予以说明。

四、审计计划

4-1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编制审计计划,审计计划内容应当涵盖其所有子企业及其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投资等事项的审计方法与审计要求。

4-2 项目负责人应当重视风险评估程序,重点关注企业集团规定下属子企业必须实施的重大事项会计处理方法、关联交易的定价、资金控制措施等事项可能形成的国有企业集团财务报表系统性风险。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国有企业集团层面的审计计划内评估其错报风险,并将前述事项形成备忘录,作为审计计划的附件向全体项目小组成员通报。各子企业审计业务负责人应当将该备忘录记录予工作底稿。

4-3对企业集团存在多个业务分部或子企业并实施同一经营业务的(如电讯、邮政等),其业务分部或子企业需要单独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编制单独的审计计划。其中:

4-3-1 总体审计策略

1.企业集团审计项目负责人在制订国有企业集团层面的总体审计策略前应收集其业务分部与子公司的未审财务报表并实施分析,以确定审计策略。

2.企业集团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总体审计策略明确说明以下内容:(1)“审计业务时间安排”中明确各业务分部、子公司的审计具体实施时间;(2)“影响审计业务的重要因素”中应当制订与业务分部或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业务分部与子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应当依据集团总体审计策略的规定制订具体的财务报表项目(会计科目);

(2)应当说明对主要审计程序的审计质量控制措施。

3.分公司可以省略“一、审计范围”内容,依据企业集团总体审计策略的内容编制其相应的明细内容,如向集团审计项目负责人报送分公司报表的时间。4.子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全面编制。

5.国有企业集团如存在多个业务分部与子公司的,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业务分部或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实施详细审计、一般审计与主要实施分析程序。企业集团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重要的组成部分及账户余额”中说明相关业务分部或子公司的名称、业务特点与确定实施详细审计、一般审计与主要实施分析程序的理由。

6.确定一般审计与主要实施分析程序的业务分部或子公司时,项目负责人应当设计相应的分析程序,依据分析结果确定。分析过程与判断结论应当记录予总体审计策略工作底稿。

7.对确定实施一般审计的业务分部或子公司,应当明确其重点项目与内容。8.对确定主要实施分析程序的业务分部或子公司的财务报表,项目负责人应当制订详细的分析程序,并要求审计人员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项目与会计科目的分析程序工作底稿。

9.对主要实施分析程序的分公司,其合计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应当不超过总公司汇总报表的10%;对主要实施分析程序的子公司,该类子公司合计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占合并报表的资产总额或业务收入不超过10%。

10.主要实施分析程序的业务分部或子公司不得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如要单独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补充实施函证、实物资产监盘、资产权属审计等程序。

4-3-2具体审计计划

1.子公司的经营业务与母公司不同的,应当按照规定全面编制相关底稿。2.国资委在委托审计业务时,如明确审计内容主要实施了解国有企业财务状况的,应当获取此类相关审计要求的文件(包括相关会议记录等),并在审计计划中予以说明。

依据该项业务的特点,应当关注以下内容:

(1)应当实施函证程序。在已实施函证而未获取回函时,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如个别单位客户数量较多等情况,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明确要求实施控制测试。(2)应当实施实物资产监盘程序。如个别单位实物资产数量巨大等情况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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