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担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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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 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 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 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 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 正确。
定金:指当2事020人/11/1约5 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三、担保合同的效力及无效
(一)担保合同的效力 1.担保条款随主合同的生效而同时生效,或者随
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而 生效;
2.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其它保证人 在该物保价值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担保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
息、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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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而言,是以马炳旺的城市房产作抵押物的,那么按照法律 规定就应办理抵押物登记,应由新乡市房管局负责办理此项登记 。而新乡市房管局在既没有马炳旺本人委托,马炳旺本人也未到 场的情况下办理了马炳旺房产抵押物他项权利登记,是违反法定 程序的。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目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 故在马炳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一、二审法院都对新乡 市房管局所办理的马炳旺房产的他项权证进行了撤销。由此,本 案中马炳旺与商行劳支之间的贷款抵押合同生效的事实及法律依 据就不存在了,故人民法院对原告商行劳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二担、保担的保分的类分类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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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 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 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 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 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 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证 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人债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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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5Fra bibliotek(二)担保的法律特征 担保的法律特征
从属性
补充性
优先受偿
为保障主债权而设 对债权人权利的实
立,其存在与否取 现仅具有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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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于主债权的状态 2020/11/15
(1)一般保证
指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担清偿责任的保证方式;
在一般保证方式中,担保人享有优先诉抗辩权,其 相当于第二序位的债务人
只有在债权人已依法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执行后 仍不能获得清偿时,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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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行使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 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案例分析
1996年12月23日,河南省新乡市广发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发电工公司)因购材料向新乡市商业银行劳动路支 行(以下简称商行劳支)申请贷款50万元,并以马炳旺位于 本市开发区田园别墅的一幢价值90余万元的房产作抵押,广 发电工公司向商行劳支提供了马炳旺的抵押声明书,12月24 日,新乡市房管局为该房产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据此,商 行劳支于当年12月25日将50万元贷款发放给了广发电工公司 。商行劳支在多次催款无果的情况下,将马炳旺起诉到法院 ,要求变卖马炳旺所抵押的房产以偿还贷款50万元及应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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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人的条件
(1)保证人是否有代偿能力:保证人基本的资格要 求;
(2)不能成为保证人的主体包括: a.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b.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c.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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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保合同的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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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证
1、概念 债权人
(主合同) 债务人
(保证合同)
(信任关系)
保证人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
10 担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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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的分类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共同保证 最高额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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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的其他规定
(1)保证责任:指债务人到期无法清偿时,保证人根据自 己的承诺应实际承担的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 实现债权的费用;
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 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或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 合同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
14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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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同保证
指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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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额保证
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就一定 期间连续发生的借贷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 订立的保证合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 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实行放弃优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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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带责任保证
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在连带责任的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不是补充性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
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
第六章 担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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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重点
掌握保证担保的构成 掌握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掌握抵押担保的构成和运用方式 掌握质押担保的构成和运用方式 掌握留置担保的构成 掌握定金担保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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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法律概述
案例 P176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一)担保的概念
6 保合同即无效,案例P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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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1.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资产为 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 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 7 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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