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物流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_孟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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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物流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①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孟琪

摘 要:物流业已经成为全世界各个国家的“第三利润源”,而物流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物流业的发展,我国物流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效力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物流立法相对滞后,仍然存在立法空白和缺乏国际视野等诸多问题,已经影响了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美国和日本两个国家的物流法律制度,归纳总结其优势和特点,以引起相关立法者对此问题的关注,并通过有效的成功经验的借鉴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流法律制度。

关键词:物流业 物流法律制度 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1)07(b)-114-02

近几年我国物流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同时制约物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即物流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也日益凸显。2009年国务院出台的《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明确指出:

“加强对物流领域的立法研究,完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这一政策的出台无疑引起人们对物流法律制度建设的思考。

1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基本现状

从法律的效力层次上看,我国物流法律体系中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还有地方性的法律规范,不仅包括国内规范还有国际公约;从物流的立法内容上看,主要涉及物流活动主体与市场准入、物流活动各环节、物流作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市场监管等方面[1]。

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物流领域“法律空白”的状况,在物流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对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同时存在的问题也是非常明显的。

1.1 物流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由于物流所涉及的领域和环节众多,我国与物流相关的法律规范分散于各个环节当中,而立法又涉及了交通、铁路、民航、邮政、海关、工商等众多部门,形成了多头而分散的局面,缺乏统一性、系统性,另外制定相关物流规范时政出多门又各自为政,各部门间协调不够,故规范间缺乏协调性,甚至出现相互冲突的严重问题。上述问题不利于统一、安全、开放的全国性物流系统的建立,更不利于物流业健康、快速地发展。

1.2 现行物流法律规范效力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

从法律效力来看,目前我国物流领域内较为直接、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层次的数量不多,而大多表现为由各部门、各地方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效力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而且有些规范明显带有部门分割、地方保护等色彩,这些问题不利于从宏观上引导物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规范物流经营行为和处理物流纠纷,不能满足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需求。

1.3 物流立法相对滞后,仍然存在立法空白

我国大部分物流法律规范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沿用下来的,由前述列举可知,某些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

未顺应社会发展而进行及时的修改和调整,导致难以适应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而无法适用,尤其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带动的国际物流的快速发展时期,我国的物流立法显得相对落后,而且还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如我国《合同法》中没有“物流合同”的概念和相关规定,而物流业务本身综合了运输、仓储、委托等众多内容,这给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带来了困难。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了物流业某些领域的无法可依,不利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1.4 物流立法缺乏国际视野

我国由于固守立法原则和程序,物流立法技术和立法水平有限,导致立法缺乏科学性,制定的法律规范可操作性不强、前瞻性不够、稳定性较弱,而出现了大量物流法律规范的频繁修改,同时物流立法缺乏国际视野,缺少对国际经验的借鉴,很难伴随物流发展而调整立法策略,这是我国与发达国家在物流立法上的最大区别,也导致了现在不能通过物流法律规范的引导促进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2]。

2 国外发达国家物流法律制度现状(以美国、日本为例)

2.1 美国物流法律制度现状

美国物流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自由竞争时期的早期立法阶段(1776~1886年),这一阶段的物流法律规范并不完善,主要出台一些与运输直接相关的联邦法律;联邦管制的初期立法阶段(1887~1920年),这一阶段的物流法律规范主要是为了抑制铁路运输垄断而出台的一些铁路运输管制法律规范;全面管制的立法阶段(1921~1975年),这一阶段的物流法律规范开始对包括公路、航空、水路运输在内的其他领域实行全面管制;放松管制的立法阶段(1976~至今),这一阶段的物流法律规范逐渐放松了对运输业的严格管制,如1976年通过了《铁路复苏和规章制度改革法》、1977年对《联邦航空法》的修订、1978年通过《航空线解除管制法》、1980年《汽车承运人规章制度改革和现代化法案》、1980年的《斯塔格司铁路法》、199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州际商务委员会终结法案》。[3]

2.2 日本物流法律制度现状

日本早在1966年就制订了《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1997年制定了《综合物流施政大纲》,20世纪90年代,制定了《物流法》、《物流二法》(即《货物自动车运送事业法》和《货物运送经营事业法》)、

《物流效率化法》(即《中小企业流通业务效率化促进法》),2001年又制定了《新综合物流施政大纲》。在物流业务环节方面也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政策法规,以运输业为例,在水、陆、空运输、组织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运输安全、争议的解决等方法都制定了法规,如在行政组织方面有《运输省设置法》、海上运输方面有《海上运输法》、航空交通运输方面有《航空法》。

①基金项目:教育部特色专业项目(TS12055)、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

重点学科以及上海市教委物流管理教育高地建设项目。 作者简介:孟琪(1978-),女,吉林长春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物流系支部书记、讲师,主要从事物流法、国际

法研究。

114《中国商贸》 CHINA BUSINESS&TRADE

Logistics物流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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