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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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我们必须正确处理的一个关键问题。
它关系到企业能否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经济能否实现健康、持续发展等重大课题,因此一直受到经济界和企业界的关注。
当前,在中国的经济环境下,政府的调控能力是非常强大的,不但表现在产业的调控方面,同时政府每年将大量的扶持资金花费在扶持项目上,几乎每个部门都掌握了专项资金.由此,政府部门成为了企业争相结交的单位.对政府部门而言,掌握了专项资金,就相当于掌握了权力.企业希望从政府部门获得利益,如土地、扶持资金等。
这是双方关系的基础。
政府扶持一个企业的方法会很多,决心会很大。
同时要破坏一个企业的决心也会很大。
利益和破坏的同时存在,使政府与企业进入了一个相互博弈的阶段。
政府扶持一个企业,希望企业能多交税,多用人。
而企业则是通过与政府部门的良好合作,少交税,多拿扶持资金。
目前,各地方政府都在大兴建设,都在朝国际化的目标前进,地方财政压力非常大,都在出狠招进行招商引资。
优秀企业是奇货可居。
各地方政府的竞争加剧使得企业更有了要价的砝码。
但当企业出不了效益,政府开始采取手段进行清退,正所谓的资源优化。
企业与政府关系应该是不能太近,也不能太远,要处于一种朦胧的关系。
如果走的太近,前期获得的利益有可能后期的付出会更大。
如果走的太远,就没法享受到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
谈谈对公司这一经济组织形式的看法
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
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
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其全部股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在现代企业的各种组织形式中,股份有限公司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主导地位。
股份有限公司是与其所有者即股东相独立和相区别的法人。
在市场经济中,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公司有以下优点: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是市场机制在社会经济的运行中占统治地位、社会资源的配置主要由市场机制进行调节的经济。
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的市场主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公平竞争,从市场取得和向市场提供商品,促进整个市场合理流动,实现结构架置优化、资源合理配置。
市场经济的要求决定了市场主体必须拥有明晰界定的财产权,而且必须是独立的、平等的。
法人制度以其独特的性质使法人在市场经济中充当了主要的角色。
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形态,其特质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这必然是公司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并且,由于公司自身的优点,使其成为最典型的企业法人而在市场经济的主体中居于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