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6-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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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用碳纤维进行楼面加固时对钢筋隐蔽工程有质量问题的补救措施, 应该由责任者承担加固的费用。具体而言,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坚持 原则,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就进行了钢筋隐蔽,所以应 该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单位督促赶工并和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违规操 作,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费用的负担,应当 按照责任的大小分别来承担。
• 问题:(1)本案中的检测中心按照两个推荐性标准分别进行了检测,法 院应以哪个标准作为判案的依据?
• (2)当事人若在合同中约定了推荐性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仍须优 4
分析:
• (1)本案中的协会标准、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且建设方、施 工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哪个标准。《标准化法》中规定,“推荐性 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在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 施工方有权自主选择采用地方标准。
• 问题: (1)承包商甲是否应该对该家属楼附属工程的质量负责? (2)该质量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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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1)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总承包 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向 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 责任。因此,承包商甲应该对该家属楼附属工程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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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 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 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 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 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进场前检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人员对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 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
• 问题: (1)施工单位有何过错? (2)用碳纤维进行楼面加固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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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 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 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显然,对于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检查、检验和记 录,并应当及时作出隐蔽通知。本案中,有一种钢筋复检结果尚未出来, 应当还处于自检阶段,不具备隐蔽通知的条件。虽然,施工单位准备报 请监理方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但是钢筋复检结果未出来,监理方的 隐蔽验收也就未通过。因为建设单位提出赶工要求,施工单位在建设单 位和监理同意的情况下,浇筑了混凝土,进行了钢筋隐蔽。这就违反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绕开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 督,所以施工单位是有严重过错的。
• 根据双方的请求,受诉法院委托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按照两种建设 规范对该工程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如下:根据建设 方的要求,检测中心按照行业协会推荐性标准的检测结果是:第15-17层 的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达不到该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他各层符合要求。
• 根据施工方的请求,检测中按照地方推荐性标准的检测结果是:全部合 格。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南京工业大学
■ 6.1 工程建设标准 ■ 6.2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
务 ■ 6.3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
量责任和义务 ■ 6.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 6.5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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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工程建设标准
1、概念: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 序,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营 维护及管理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指定的共 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
(3)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 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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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 准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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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 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 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 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 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 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
2、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
统一的技术要求。 –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需要再省、自治
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 问题: (1)本案中的质量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2)工程中设计方是否有过错,违反了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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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1)本案中的墙体开裂,经检测系设计对地基处理不当引起厂房不 均匀沉陷所致。《建筑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该 化工厂为节省投资,坚持不做勘察,只向设计单位提供旧的勘察成果, 违反了法律规定,对该工程的质量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 对本案中杨某的工程队还应当查有无相应的资质证书,如无,则应根 据《建筑法》等顶我给违法分包,由政府主管部分依法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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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 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 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 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 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按图施工,遵守标准 –防止设计文件和图纸出现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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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 2007年5月15日,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承包了某 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方)的商务楼工程施工,同年5月21日双方签订 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5月该工程封顶时,建设方发现该商务楼的 顶层17层和15层、16层的混凝土凝固较慢。于是,建设方认为施工方使 用的混凝土强度不够,要求施工方采取措施,对该三层重新施工。施工 方则认为,混凝土强度复合相关的技术规范,不同意重新施工或者采取 其他措施。双方协商未果,建设方将施工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施工方对 混凝土强度不够的三层重新施工或采取其他措施,并赔偿建设方的相应 损失。
(5)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 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 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9)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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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 2000年10月,承包商甲通过招投标获得了某单位家属楼工程, 后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商甲将该家属楼的附属工程分包给 杨某负责的工程队,并签订了分包合同。1年后,工程按期 完成。但是,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发现,该家属楼附属 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发包单位便要求承包商甲承担责 任。承包商甲却称该附属工程系经发包单位同意后分包给杨 某负责的工程队,所以与己无关。发包单位又找到分包人杨 某,杨某亦以种种理由拒绝承担工程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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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 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 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 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严格工序质量检验的管理
–(2)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
–(3)建设工程的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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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发包工程
•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 将工程肢解发包;应当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2)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 全。
• (2)分包人杨某分包的该家属楼附属工程完工后,经检验发现存在 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法》的规 定应当负责返修。发包人有权要求杨某的工程队或承包商甲对该家属 楼附属工程履行返修的义务。如果是承包商甲进行返修,在返修后有 权向杨某的工程队进行追偿。此外,如果因为返修而造成逾期交付的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包商甲与杨某的工程队还应当向发包人 承担违约的连带责任。
•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 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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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 某施工单位承接了一栋办公楼的施工任务。在进行二层楼面板施工时, 施工单位在楼面钢筋、模板分项工程完工并自检后,准备报请监理方进 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由于其楼面板钢筋中有一种用量较少(100kg) 的钢筋复检结果尚未出来,监理方的隐蔽验收便未通过。因为建设单位 要求赶工期,在建设单位和监理方同意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浇筑了混凝 土,进行了钢筋隐蔽。事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施工单位破除 楼面,进行钢筋隐蔽验收。监理单位也提出同样的要求。与此同时,待 检的少量钢筋复检结果显示钢筋质量不合格。显然,该钢筋隐蔽工程存 在质量问题。后经设计验算,提出用碳纤维进行楼面加固,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约80万元。为此,有关方队损失的费用由谁承担发生了争议。
• (2)依据《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因此,如果 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采用某项推荐性 标准,也必须适用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 据此,受诉法院经过庭审,作出如下判决:(1)驳回原告即建设方 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和检测费由原告建设方承担。
• 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目前尚无此方面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只有协会 标准、地方标准,双方应当通过合同来约定施工过程中所要适用的技 术规范。而本案中的双方并没有在施工合同中具体约定适用哪个规范, 因此施工方有权选择适用地方标准。
• (2)设计方也有过错。《建筑法》第54条还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和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见地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 予以拒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 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因此,设计单位尽管开始不 同意建设单位的做法,但后来没有坚持原则作了妥协,也应该对工程 设计承担质量责任。
• (3)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工程的质量责任由该化工厂承担主要责任, 由设计方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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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2)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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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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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案例4:
• 某化工厂在同一厂区建设第二个大型厂房时,为了节省投 资,决定不做勘察,便将4年前为第一个大型厂房作的勘 察成果提供给设计院作为设计依据,让其设计新厂房。设 计院不同意。但是,在该化工厂的一再坚持下最终设计院 妥协,答应使用旧的勘察成果。厂房建成后使用一年多久 发现其北墙墙体多处开裂。该化工厂一纸诉状将施工单位 告上法庭,请求判定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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