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2.工期:
2.1.开竣工日期:
暂定开工日期为年月日,合同总工期为天。
2.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将本工程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提交甲方,经甲
方批准后执行。
3.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
3.1.本工程按双方确认的设计图纸内容以总价¥元(大写:元整)
包干。
3.1.1.其中设计费元(大写:元整),施工包干总价以双方后
期认可的报价为准。
3.2.该包干总价不含乙方完成本工程的以下费用,赶工补偿费、物业配合费、本合同
外部分材料选型出差费用、精保洁、甲醛消除、装修期物业管理费。
3.3.除非甲方发出设计变更单或增减发包内容,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本合同附件
所列综合清单单价仅作为设计变更、增减调整及新增工程内容结算的依据,不作
为包干总价范围界定的依据。
3.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本合同的包干总价不因市场价格(含材料、设备及人工等)
的变化而调整。
3.5.工程变更:
3.5.1.如甲方要求的工程变更在本合同附件清单中有对应子项的,则结算单价执行本合
同附件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变更部分工程量按实结算。
4.工程款支付:
4.1.付款方式:以转账方式支付。
4.2.乙方开户行:账号:。
4.3.乙方不提供发票。
4.4.付款比例:
4.4.1.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本合同设计总价元。
4.4.2.本合同报价附件经双方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本合同施工总价
30%作为预付款;
4.4.3.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本合同核定总价的95 %;
4.4.4.余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质量保证金不计息。
5.违约责任:
5.1.甲方如中途变更装修设计等,除应与乙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工期顺延外,同时
还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5.2.甲方应当按时办理验收工作,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移交场地。
5.3.因甲方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每延迟一天,甲方向乙方500元
违约金。
5.4.进度违约:如乙方延误工期,每延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元的违约
金。
5.5.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推论向乙方发出的指令,乙方必须积极响应并实施,否则,
每出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佰元的违约金。
5.6.乙方在生产制作或生产制作安装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5.7.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赔偿甲方合同总金额5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
的相应损失。
5.8.凡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
此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
停止支付合同价款,乙方同意按甲方的书面通知退场:
5.8.1.因乙方原因中途停工10天以上的;
5.8.2.不能按合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对甲方的改进要求在三日内无正当理由还未实施;
5.8.3.出现三次以上违反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或甲方及监理根据现场管理发出的指令的
情况;
5.8.4.放弃工程或表示不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
5.8.5.有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或妨害合同履行的行为的。
6.送达:
6.1.乙方的现居地址为,
6.2.乙方的联系电话号码为,
6.3.电子邮箱:。
7.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肆份,甲方持有贰份,乙方持有贰份。
8.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
会提起仲裁。
发包方(签章):承包人(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