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移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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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移民问题
移民问题不仅是政治现实中的一个敏感话题,也是一个对社会关系、民族同化和公民权进行质询的机会。
移民的动机
法国是一块传统的移民土地:一个半世纪以来,当其他欧洲国家把高生育和移民相结合的时候,法国为了避免人口下降,大量吸收外国移民。今天,情况依然大同小异。移民经常被看做是一剂解决民族老化问题的良药。
作为人权国家,法国愿意成为接纳政治避难者的土地。本世纪初以来,法国接纳了意大利人、波兰人、白俄罗斯人、乌克兰人、亚美尼亚人、西班牙共和党人、智利人、亚洲人等。1952年,法国在1951年的日内瓦公约上签了字。这项公约规定了目前政治避难的具体实施办法。法国成立了保护避难者和无国籍人事办事处。
在进行工业化的国家里,对于劳动力的需求引发了20世纪两次大移民潮:20年代(1920-1930),是为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家重建,60年代(1956-1973),也是出于同一原因。1946年成立的国家移民局,是为了组织招聘发展工业所需的外国劳工。
移民的最后一个重要动机:家庭团聚。最初,外国劳工是不能在法国定居的,这些单身汉被安置在一些宿舍里。随着时间推移,他们越来越经常地和家属一同前来,或者逐渐把家属接过来。这样一来,他们就要住在其他形式的住房里,但是有些房子(暂住中心)实在破烂不堪。
1974年7月,在经济增长减缓面前,法国政府宣布:除政治避难和家庭团聚者外,移民正式停止。从那时起,家庭团聚成了移民的主要来源。目前,在国家移民局的统计数字中,这一项占压倒地位。1987年,国家移民局更名为国际移民局。
外国人和移民的数量
首先,应该把外国人和移民区分开。外国人是没有法国国籍的
人,而移民则是在外国出生,在法国生活的人。所以,一个外国人可能不是移民,而一个移民在取得法国国籍之后,也就不再是外国人了。今天,三分之一以上的移民(36%)持有法国国籍。
根据1999年的人口普查,从1990年起,外国人的人数减少了9%,其中有两个原因:入籍和死亡。1999年3月,在法国本土居住的外国人有3260 000人(占法国总人口的5.6%)移民人数没有发生很大变化,增长速度和全国总人口的增长率在10年中完全一致:3.4%.1999年3月,住在法国的移民共有4310 000人。
移民的来源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移民首先来自欧洲国家:意大利人、比利时人和波兰人。战后先后来了西班牙和更多的葡萄牙人。到了50年代,非洲移民大量增加,首先是北非人,后来是撒哈拉沙漠以南的人,他们的绝对数字和相对数字每年都在逐步上升。最近几年来,移民的来源国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特征:亚洲移民的数量猛增不已(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来自东南亚的亚洲人增加了35%),土耳其和东欧的移民也增加很快。可是增加最快的,当属撒哈拉沙漠以南的移民,从1982年到1990年,人数增加了两倍,最近十年又增加了一倍。
一般来说移民潮首先总是先来自单身劳动者(劳动力移民),然后家庭才随之而来(生育移民人口)。所以,最初一段时间,移民的年龄结构与全国人口很不相同,绝大多数是成年男性。后来,最初一段时间,移民的年龄结构与全国人口很不相同,绝大多数是成年男性。后来,持续不断的家庭团聚,使从一种年龄到另一种年龄的金字塔规律性地扩大,男性移民人口日益老化,男女移民人数基本相等。
移民状况:资料分散
外国人和移民的统计工作是不容易做的。因为,根据双亲的来源国来区别是否是外国人,会冒种族歧视的风险。所以,法国只进行过外国人口的正式登记。对象是那些长期在法国生活,并且声明
自己没有法国国籍的外国人。移民一旦取得法国国籍,就被按照移民身份记入统计范畴。但是,在人口普查时,他们作为移民的身份却不存在了。与其他欧洲成员国不同的是,法国没有市镇一级的人口登记簿。无论是法国人还是外国人,人人都要在到达市镇的时候,进行居住登记。
统计资料在法国的不同单位之间是分散的。各个单位的统计资料各自有各自的用途:全国统计及经济研究所负责人口普查;国际移民局统计外国人进入法国的人次:人口和移民处负责加入法国国籍的统计工作;法国庇护政治避难和无国籍人士办事处负责处理避难申请;内政部管理居留证的颁发工作;司法部管理批准国籍的事务;全国人口研究中心的使命是向国会提交人口状况的年度报告。这些不同单位的数据,无论名称、数字、还是对变化的分析,都无法进行统一比较,不能作为移民统计工作的依据。
移民同化政策的框架
移民和他们的来源共同体,在民族文化或“种族”文化方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接纳社会的政治传统,也会对他们加入的公民生活或经济生活施加影响。世界上有些国家是作为移民地建设起来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阿根廷等),其他一些国家试图规避移民带来的文化(欧洲国家大体上都是如此)。因此,我们不能把一个民族国家的同化模式照搬过来。
三种对外国人或移民的同化模式:
德国的伦理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国籍依靠亲子关系(血缘权)、语言、文化和宗教,外国的“种族共同体”不被视为可同化,实施的政策的目的不是把他们变成同一民族。
法国的政治模式:在这个模式中,国籍—公民权主要依靠加入社会契约(土地权)和那些所谓“种族”身份,从国家范围被赶入私人范围(政教分离),不言明的目标,是通过学校和其他机构对移民进行个别同化。
盎格鲁撒克逊共同体模式:在这类模式中,少数民族被承认(在
社会生活中,而不是在法律上)为政治参与者,在这种情况下,意识形态的区别主义有可能导致移民集体形式的空间、社会和经济上的种族隔离。
取得法国国籍
国籍法典是在1945年10月19日的法令基础上(经过1973年、1984年、1993年和1998年的四次修改)制定的。它依据土地权——即使父母是外国人,因为我们的出生地和居住地是法国,所以是法国人,也依据血缘权——我们是法国人,不管在哪儿出生或者住在什么地方,只要父母是法国人就可以取得法国国籍。
取得法国国籍主要有三种方式:
授予国籍:这就是把国籍给予那些至少在法国生活五年的成年人。
取得:在法国出生并居住在法国至少五年,年龄十一岁到成年期的外国孩子(根据第44条)可以取得法国国籍。为享受这一权利,1993年(7月22日的法律)和1998年(3月16日的法律)实行过“表示愿望”制度。
在宣布和一名法国男子或女子结婚之后(婚龄应至少一年)。
国家同化政策的性质
按照共和国传统,国家政策应该对民族来源不加考虑,因而也就不存在什么优待外国移民或法国人的保护措施。外国人和法国国民享受同样的公民权、社会权与经济权。但是,只有国民才能享受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例如:反对失业或者职业接轨的机制及措施,虽然没有把移民作为特殊居民对待,但他们能够以“生活困难者”、长期失业者、无人照顾的亲属、残疾人或者无学历青年的身份,受惠于这些机制和措施。
另外,1958年设立了移民劳工与亲属社会移动基金,其使命在于通过关怀家庭儿童和青年在住房(参与移民劳工的宿舍管理)、培训(包括扫除文盲)和就业方面的行动,促进外国移民融入法国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