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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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防监督检查结果的通知方式 填写《监督检查记录表》,单位陪同检查人员
确认签字; 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下发单位; 可以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对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定期公布,提示公
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消防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几方面形式: 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
第一章 概述
消防规章。如国务院部委规章:《消防监督 检查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宾馆防 火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技术规范。如《建规》、《高规》。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在消防 监督检查中的职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检查的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 制定有关监督检查的法规政策,并组织实 概述
对本行政区内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 督; 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 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 务培训。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 新《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 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 式和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 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 律文件复印件;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 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 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 式和内容
对依法实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验收 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 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 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 厂合格证。 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第二、消防监督检查的 形式和内容
法律依据:《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 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场所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申 请消防安全检查。取消了原73号令对公众聚集场 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实施行政许可限制一定规模 的规定。LD
申请消防安全检查需提交的材料:公安部107号 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明确,公众聚集场所 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在向公安消防机 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是否制定;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 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并完好有效;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对与其他单位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公众聚集 场所,还应当检查场所与其他单位明确消防 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道进行统 一管理的情况。
消防监督检查
第一章、概述
消防监督检查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和公安派出所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依法行使社会消防监督管理的一项职权, 它对于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消除火 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民经济的 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消防监督检查的性质
消防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 派出所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 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 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是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
第一章 概述
监督检查的主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 出所。
监督检查的客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 单位。
行政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 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办理。 HOU
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竣工验收 抽查备案合格;依法实行消防验收备案且没有 进行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检查;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
查;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定义:公众集聚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店、集 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 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 所等。
第一章 概述
公安部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 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 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107号令同时指出,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 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一章 概述
二、消防监督检查的作用 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切实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落实消 防安全责任制和逐级防火责任制; 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检查、监督, 促进消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一章 概述
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三、消防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 职权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 消防法律。如《消防法》、《刑法》、《治 安管理处罚法》; 消防法规。如行政法规:《化学危险物品管 理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 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一章 概述
监督、检查、指导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 防监督检查工作。
城市(含直辖市)、区、县公安消防机构 确定本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市消防支队防火处
直管; 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各市的区、县消防
大队管辖; 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三级非消防安全重点
确认签字; 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下发单位; 可以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对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定期公布,提示公
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消防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几方面形式: 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
第一章 概述
消防规章。如国务院部委规章:《消防监督 检查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宾馆防 火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技术规范。如《建规》、《高规》。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在消防 监督检查中的职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检查的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 制定有关监督检查的法规政策,并组织实 概述
对本行政区内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 督; 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 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 务培训。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 新《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 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 式和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 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 律文件复印件;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 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 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 式和内容
对依法实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验收 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 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 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 厂合格证。 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第二、消防监督检查的 形式和内容
法律依据:《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 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场所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申 请消防安全检查。取消了原73号令对公众聚集场 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实施行政许可限制一定规模 的规定。LD
申请消防安全检查需提交的材料:公安部107号 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明确,公众聚集场所 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在向公安消防机 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是否制定;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 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并完好有效;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对与其他单位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公众聚集 场所,还应当检查场所与其他单位明确消防 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道进行统 一管理的情况。
消防监督检查
第一章、概述
消防监督检查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和公安派出所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依法行使社会消防监督管理的一项职权, 它对于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消除火 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民经济的 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消防监督检查的性质
消防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 派出所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 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 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是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
第一章 概述
监督检查的主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 出所。
监督检查的客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 单位。
行政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 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办理。 HOU
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竣工验收 抽查备案合格;依法实行消防验收备案且没有 进行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检查;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
查;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定义:公众集聚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店、集 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 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 所等。
第一章 概述
公安部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 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 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107号令同时指出,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 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一章 概述
二、消防监督检查的作用 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切实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落实消 防安全责任制和逐级防火责任制; 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检查、监督, 促进消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一章 概述
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三、消防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 职权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 消防法律。如《消防法》、《刑法》、《治 安管理处罚法》; 消防法规。如行政法规:《化学危险物品管 理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 条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一章 概述
监督、检查、指导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 防监督检查工作。
城市(含直辖市)、区、县公安消防机构 确定本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市消防支队防火处
直管; 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各市的区、县消防
大队管辖; 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三级非消防安全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