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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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2016届

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合同中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学生姓名:

所在学院:

专业:

学号:

指导教师:

成绩:

2016年4 月

摘要

预期违约制度,是现代合同法中重要的一项制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很快,市场交易非常频繁,国际贸易体量巨大,预期违约制度体现了诚实守信原则、效率原则及公平原则,因此,准确适用预期违约制度的意义十分重大。

本文首先会介绍一个有关如实告知义务的真实案例,接着会介绍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及判决理由,最后主要从三个点去深入剖析这个案例中涉及到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

具体说来,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案例介绍。

第二部分,介绍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及判决理由。

第三部分,进行法理评析。此部分也分为四个小的部分,首先是预期违约的含义和法律救济方式,其次是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存在的问题以及本文提出的建议。

关键词:

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法律救济

目录

一、案情介绍 (1)

二、法院判决及判决理由 (1)

三、法理评析 (2)

(一)预期违约的含义 (3)

(二)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 (3)

1、明示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 (4)

2、默示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 (4)

(三)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存在的问题 (5)

1、缺乏专门的预期违约制度 (5)

2、预期违约的构成过于粗化 (6)

3、预期违约的救济途径不足 (7)

(四)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 (8)

1、设立专门的预期违约制度 (8)

2、细化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8)

3、明确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途径 (10)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一、案情介绍

2014年江苏省某市服装加工公司和某纺织公司于2月8日签订了一份2万匹的布料购销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纺织公司应该在3月30日前将2万匹布料全部进入某商业仓库中。合同中没有对付款时间做出明确规定,但规定了纺织公司向服装加工公司提供仓库开具的入库单,并以此为依据请求付款。合同签订后纺织公司先将4000匹布运送入了该仓库中,2月22日,纺织公司向服装加工公司致电:“我公司已将4000匹布料运入仓库,请先汇款50万。”服装加工公司回复“按合同执行”,合同中并没有约定预先支付货款,所以服装加工公司没有支付这50万元。2月27日纺织公司向服装加工公司致电:“你公司未支付50元货款,所以我公司不能继续履行合同”。3月5日,纺织公司又向服装加工公司发函,内容为“原材料价格上涨,如果我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将产生巨大亏损,所以不再履行合同”。服装加工公司接到此函后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和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纺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后调解不成,于4月2日进入诉讼程序。

二、法院判决及判决理由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纺织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两次宣布不履行合同,造成服装加工公司签约目的落空,是本案纠纷的责任者。纺织公司没有能力交货,认定为不能按期交货,据此判决纺织公司承担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

纺织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 服装加工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之时, 即以纺织公司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使合同项的权利义务须待法院加以确认, 此时纺织公司的货物不再进入商业库, 就不能认定为不能交货, 一审判决纺织公司承担不能交货违约金不当。据此, 撤销一审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服装加工公司的申诉, 对此案进行了再审。再审判决认为, 纺织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 先后两次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 服装加工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并无不当, 不影响合同的履行。纺织公司未按期将棉粕全部进入商业库, 违反了合同约定, 应承担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据此, 再审判决纺织公司承担不能交货部分的违约金。

三、法理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合同履行期满之前,纺织公司两次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纺织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而对于服装加工公司来说,应该如何应对纺织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如何进行法律救济,能否起诉?虽然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不复杂的案情前前后后却经历了三次审判,而最终这三次审判的结果也看不出有对以上问题的明确表述。所以,本文将结合案例对经济合同中涉及预期违约的法律问题作出分析。

(一)预期违约的含义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在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向对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①预期违约分为两种,一种是明示预期违约,另一种是默示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就是在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合同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在合同届满前将不履行合同内容的行为。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合同一方没有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内容,但合同另一方有确凿证据表明对方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在合同届满时不能履行合同,那么久构成默示预期违约。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对出纺织公司的违约行为定性,纺织公司以明确的方式提出“合同不能执行”、“决定不执行合同”,而不执行合同的理由为如果执行合同会导致公司亏本,这不是拒绝履行合同的正当理由,所以可以认定纺织公司的违约行为是明示预期违约。

(二)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

合同签约双方希望对方能在合同届满时能履行合同,同时在合同届满前不能有潜在的毁约危险。预期违约并未实际违约,但存在可能违约的风险,这种行为损害了合同应有的价值意义,对合同另一方的利益构成威胁。对于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应区分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②

①葛云松.预期违约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73.

②李中原.合同期前救济制度的比较研究[J].法商研究,2003: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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