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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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兼论《物权法草案》在“核心”问题上是否违宪季秀平淮阴师范学院社科部
关键词: 物权/平等保护/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内容提要: 我国未来《物权法》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但不必重复规定。“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和摩擦,但“物权的平等保护”在根本上并不违反“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确认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并不必然导致“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的结果。
原本有望在今年3 月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的《物权法草案》,因为一些宪法学者认为其在“核心”问题上违反宪法而引起激烈争论并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而被推迟。吴邦国同志还因此就物权法的起草提出了三点要求:起草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立足于中国实际,决不能照搬照抄西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是公有制,这与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有着本质区别。我们应当按照吴邦国同志的指示,认真研究、思考和回答《物权法草案》在“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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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是否违反宪法等重大问题,以便能够为物权法的顺利出台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下面,笔者就“物权法是否必须坚持‘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物权的平等保护’是否违反‘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物权的平等保护’是否‘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等重大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和《物权法》的早日出台,贡献一点自己的愚智。
一物权法是否必须坚持“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
“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是资产阶级首先提出来的。十八世纪后期,法国资产阶级为了对抗国王任意剥夺工商业者的私有财产归自己所有或者赏赐给宠臣和爱妃而提出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斗争口号。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这一原则成为法国及其他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重要法律武器,也成为了资本主义国家的重要标志和资产阶级政党的鲜明旗帜。进入二十世纪,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应对社会危机,增进公共福利,更好地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统治,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名义,对私有财产实行有补偿的征收和征用。此后,这些资本主义国家便不再提“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转而规定“财产不可侵犯”或“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实行的也是私有制。但是,私有制没有将中国引上繁荣富强的康庄大道。经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革命,通过“剥夺剥夺者”,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我国建立了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使之成为我国的经济基础。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巩固的人民政权。为了巩固这一来之不易的革命斗争成果,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的新中国四部宪法都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有人认为,在我国强调“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纯粹是意识形态在作怪。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我们知道,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是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社会制度。“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实质是维护私有制和富人的利益,是维护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和资产阶级的统治。“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实质是维护公有制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既然资产阶级宪法可以明确宣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为什么就不可以明确宣示“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呢? 既然资产阶级讲意识形态,我们为什么不讲呢? 在这一问题上,还是吴邦国同志讲得好,我们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在我国,强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具有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要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政权,就必须强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为,只有维持大量的、足以控制国家经济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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脉、充分保障国计民生的公共财产,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政权才能得到巩固和发展。
其次,强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保障集体人权、穷人人权的需要。尽管人权具有某些跨越国界的普遍意义,也具有某些跨越社会制度的共同内容,但是,在社会性质不同、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人权的意义和内容还是有差别的,甚至是有某些本质差别的。财产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讲“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主要是为了保障个体人权、富人的人权;讲“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为了保障集体人权、穷人的人权。在我国,强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于保障作为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还不富裕的普通老百姓的集体人权是十分重要的。
第三,强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进一步大量流失的需要。在我国的现实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程度已经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地步。这将会严重削弱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的调控能力,使穷人失去保障,甚至会动摇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尚且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必须经过严格的议会辩论和批准程序方可为之,而在我国的现实中,对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却没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只需经过“国资委”的批准即可实施。 [1]两相比较,资本主义国家比我们更加重视防止“合法”地把公共财产变为私有财产。在有关法律(如《国有资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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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之前,为了防止某些人借改革之名义,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必须强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强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为了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需要。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人奋斗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建立共产主义社会。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始终坚持“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即“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具有永久性。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则具有历史阶段性。它只在私有制社会这一特定的历史阶段被资产阶级所推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我们也允许各种非公经济的发展,并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但这是针
对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不充分的实际,为了充分发展社会生产力而做出的制度安排。根据我们共产党人的追求,当社会主义发展到高级阶段或者更高的阶段,将会逐步消灭私有制,其中,当然蕴含着缩小私人拥有财产(主要是生产资料)的范围。从这一意义上说,私有财产不可能“神圣不可侵犯”。“神圣不可侵犯”的,只有公共财产。
可见,强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决不是像有些人所说的那样,“完全是简单套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失败之作” [2],而是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政权这一当今中国的最大现实出发,从实现共产党人的远大理想出发,作出
的庄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