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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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b 2 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具有特殊性 b 《合同法》把合同订立的程序规定为要
约、承诺,经过“要约”与“承诺”, 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 b 面对面与非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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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3 电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具有特殊性 Ð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
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 一致;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 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或称 法律效力。 Ð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 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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Ð 三、电子错误
b (一)电子错误的含义
电子错误,是指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因使用信息系统而产生的错误 或者变异
b (二)电子错误的法律调整规则
Ð 四、点击合同
b (一)点击合同概述
点击合同(click wrap contract),是指 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人通过计算机程序预 先设定合同条款的全部或一部分,以规定 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人必须 点击“同意”才能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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µ2 B2B交易中点击合同应满足的条件 • (1)由双方当事人在一个较长的时间 内持续使用,每一次使用,都以相对 人知悉该格式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且 语义相同。 • (2)点击合同的条款和使用应符合行 业惯例或商业习惯。 • (3)对于初次使用的格式条款,应给 予相对人了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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Ð 合同形式-批准形式
Ð 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合同须采取经 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一种合同形式。这 类合同,除应由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外,还应将合同书及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有关主管 机关审查批准才能生效。
Ð 生效: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书面形式+批准形 式。合同的批准形式是国家对某些特殊类别合同 的特殊要求。法律不要求合同批准形式的,当事 人不能约定或要求国家进行批准。须经批准而未 经批准的合同,自始就无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 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认为他们之间成立了 合同。这是合同的批准形式与其他几种法定形式 的重要区别。
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 度
2020/12/7
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电子合同概述
Ð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Ð 合同:《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以数据电文的形 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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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µ第一,点击合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订, 其条款是定型化的,相对人的意思具有 附和性。
µ第二,点击合同可以广泛、重复使用, 其相对人可以是不确定的。
µ第三,点击合同具有互动性
b (二)影响点击合同效力的因素
µ1 B2C交易中点击合同应满足的条件 • (1)合理提醒消费者注意 • (2)保证消费者有审查的机会和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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Ð 二、电子合同的特征 b 1 电子合同的形式具有特殊性 b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 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 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 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 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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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成立
Ð 一、电子合同中的要约 b (一)一般原理 b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µ1 网络广告 µ2 在线交易中的商品展示 b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Ð 二、电子合同中的承诺 b (一)一般原理 µ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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µ2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µ3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b (二)承诺的撤回 Ð 三、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b (一)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 b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Ð 四、确认收讫规则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确认收讫的应用 规定了五项主要规则: b (1) 确认收讫可以用任何方式或行为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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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发送人要求以确认收讫为条件的, 在收到确认之前,视信息为未发送;
b (3)发送人未要求以确认收讫为条件, 并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确认的,可通知接 收人并指定期限,在上述期限内仍未收到 的,视信息为未发送;
b (4)发送人收到确认的,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信息已由 收件人收到,但不表明收到的内容与发出 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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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与 违约救济
Ð 一、电子合同的履行概述 b (一)电子合同履行的原则 µ1 适当履行原则 µ2 协作履行原则 b (二)电子合同履行的方式
Ð 二、信息产品合同的履行 b (一)信息产品的交付 µ1 信息产品交付的地点 µ2 信息产品交付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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µ3 许可方的电子控制权 b (二)信息产品的验收
µ1 信息产品的检验 µ2 信息产品的接收 b (三)信息产品合同履行中的风险承担 µ1 风险转移的时间 µ2 风险责任的承担原则 Ð 三、电子合同的违约救济[1] b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b (二)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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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2020/12/7
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Ð 三、电子合同的分类 b 1 根据电子合同的标的不同,可以将电子 合同分为信息产品合同和非信息产品合同 b 2 根据电子合同订立的方式不同,主要可 以分为点击合同、以电子数据交换(EDI) 方式订立的合同和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 合同
Ð 四、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 b (一)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 b (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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Ð 合同形式-登记形式 Ð 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
采取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 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登记形式 一般常用于不动产的买卖合同。某些特殊 的动产,如船舶等,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 其转让也采取登记形式。合同的登记形式 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可以由法律加以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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Ð 合同形式-书面形式 Ð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
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应注意, 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 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 Ð 优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据可查,便于当事人履行, 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预防和处理纠纷,是经济 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 Ð 可作如下分类: Ð (1)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前者指行为人采用普 通文字形式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 书信和电报等。后者指行为人除采用普通文字进行外, 还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形式,才能完成意思表示。 如经公证、鉴证、审核、登记等。 Ð (2)法定书面形式和约定书面形式。前者指由法律规定当 事人必须以文字形式进行意思表示,后者指由双方当事 人协商确定以某种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各国民法对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均重视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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Ð 合同形式-口头形式 Ð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无需使用
文字)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 Ð 适用于能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 Ð 优点: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合
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 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 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采 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 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 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发生合 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 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 宜采用这种形式。
b (5)确认收讫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或各 国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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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生效
Ð 一、电子合同的当事人 b (一)当事人身份的确认 b (二)当事人订约能力的认定 µ1 自然人订约能力的认定 µ2 企业或非企业组织订约能力的认定
Ð 二、电子自动交易 b (一)电子自动交易概述 b (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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µ 1 扩大解释法 在立法中扩大“书面形式”的外延,从而将
数据电文直接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 µ 2 “功能等同”法 将基于纸质媒介的法律适用到网络环境中,
对网络环境下新媒介与纸质媒介的某些具 有法律意义的功能进行比较,如基本功能 相等,则新媒介具有纸质媒介同样的法律 效力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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Ð 合同形式-鉴证形式
Ð 鉴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 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 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 合同形式。鉴证是国家对合同进行管理和 监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国家行政主管机 关进行。鉴证的作用在于加强合同的证明, 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鉴证也采取自愿原则。 除国家规定必须鉴证的合同外,鉴证机关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鉴证。对于地方性 法规规定必须予以鉴证的合同,在作出鉴 证规定的行政区域内签订时应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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Ð 合同形式-公证形式
Ð 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 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 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公证机关一般 均以合同的书面形式为基础,对合同内容的真实 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 证印鉴,以资证明。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最可靠 的证据力,当事人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 我国法律对合同的公证采取自愿原则。合同是否 须经公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要求 必须公证的合同就须公证,不经公证不生效。但 对一些重要的合同种类,法律也可以规定必须进 行公证。当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赋予合同的公证形 式以证据效力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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