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高规》中常见疑难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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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高规》中常见疑难问题解析(建筑专业——消防部分)
[问题1]:“商住楼”与“商业服务网点”的界定。
答:“商住楼”按《高规》2.0.8条的解释为“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表3.0.1商住楼属公共建筑一栏,很明显,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的范畴,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应按公共建筑的消防要求执行。
“商业服务网点”的解释按《高规》2.0.17条,要点有以下:○1必须设在地上,地下、半地下均不可以。○2层数不超两层。○3一、二层面积之和不超300㎡。○4功能必须做商店,二层也可做商店、附属房,亦可做住宅范围内的其它用房。○5耐火极限满足要求。○6疏散特性: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完全独立,严禁与住宅或其它(如相邻的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的疏散路线直接连通或相互交叉,很明显,“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属于居住建筑的范畴。
应当注意:“商住楼”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建筑专业可按“纯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通风、水专业有专门要求,执行公共建筑消防要求)
[问题2]:建筑物内庭院处消防车道与建筑物间的距离S因景观原因,不大于5m可行吗?
答:根据深圳市消防局规定,距离S登高面处应5m≤S≤10m,(与楼层高度有关系,有更为具体要求),其余处为≥3m,一般应执行此规定,如果确有困难,可先按距离建筑物5m设计,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核批准通过方可执行。
[问题3]:“消防登高面”的要求?
答:有以下要点:
1.面宽:○11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直接落地,或不应布置高度>5m,进深>4m 的裙房。○2登高面的面宽可连续计算,确有困难可累加计算,但累加次数不应超过两次(深圳市规定)。○3当建筑物凹入部分的进深<4m时,该凹入范围可计入面宽(反之,>4m时,则不应再计面宽。)○4当凹槽宽度<
2.5m时,该凹槽之边长度可不计入建筑周边
总长度。
2.在登高范围内必须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3.当确有困难时,可利用绿化带或城市道路作登高面,但绿化带下应铺设硬地,荷
载应>30T。
4.登高范围内不应布置停车位、建筑小品、树木等妨碍扑救的设施,
见《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第2.5.2条。
[问题4]:“商业营业厅”内的楼梯为便于方便使用,可否不设封闭楼梯间?
答:>50m或24m以上任一层面积>1500㎡的商住楼属“一类公共建筑”范畴。按《高规》6.2.1条,“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高规》6.2.2条,“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当高层主体建筑与裙房之间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分开时,其裙房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建规》的规定执行。《建规》第5.3.5条,“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问题5]:商住楼中住宅核心筒是否需设风井?
答:首先应明确:商住楼属公共建筑,当高度>50m时属一类建筑。按《高规》6.2.1条,一类建筑应设防烟楼梯间,再按8.2.1条“除>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100m的居住建筑外,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换言之:>50m的一类公共建筑是不可以做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的,均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应注意>50m以上的纯住宅,可不设加压送风设施。)
[问题6]:商住楼中的住宅部分,可否先下到大平台,再通过转换楼梯下到一层室外?
答:当然可以,但不应该减少原来疏散出口数量(不得少于两座,且不同方位)。具体解释可参见公安部规范编写组王渭云《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第46问。
[问题7]:《高规》中6.1.7条“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室内最远点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不宜超过15m。”如何判定厅、大房间、其它房间的区别?
答: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阅览室等,这些房间面积比较大,人员集中,疏散距离必须有限制,故<30m。所谓安全出口即为“术语”,即“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到屋顶的临时避难处不应算安全出口)。
所谓“其它房间”,则是指一些面积较小的普通用房,如办公类等(而面积较小指多
少,没有指明。)。应当注意的是,《高规》的6.1.7条只指一个房间而言,不适合“大房套小房”的情况,所以最远点也指小房的最远点(卫生间可除外)。
注:浙江省消防局的要求“大开间办公室最远点疏散距离可执行<30m”。
[问题8]:高层建筑中的长条形商铺,最长可以做到多少合适?
答:一般应执行《高规》6.1.7条中“其它房间至房门<15m”的规定,再长对消防不利。(有时超长2-3m,可做成无人员长期使用的卫生间、前室等也可以,但不能做库房)。
[问题9]:住宅建筑中剪刀梯在一层必须设两个出口,是否可以共用一个门厅出口?
答:应分别设不同方向的两个安全出口,不能共用一个门厅出口。可参见福建省施工图审查专家意见(二)第48项。
[问题10]:小区内庭院是否需设两个消防出口?一个宽消防车道是否算两个出口?消防车道离墙多远距离合适?
答:规范没有明确几个出入口,但有的地方要求应有两个不同方向的出口(消防部门的意思是一个出口“不利于消防车快捷迅速地到达”)。
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8.0.5.1条,“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两个出入口;居住内主要道路至少有两个方向与外围相连”,以上面积指出了“小区、居住区”,而未指“组团”,故可认为“组团”可不执行两个出口,即只有一个即可,具体实施时“组团可按一个出口设计,经当地消防部门审核批准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问:一个宽的消防车道不利于消防车快捷方便地到达,可能会引起拥挤、堵塞,不应算两个口,应是不同方向有一定的距离方可。
第三问,消防车道有登高面时为5~10m,其它宜“≥3m”,(即不宜靠山墙,因为还有管线、散水、绿化等)。
[问题11]:如何定义塔式住宅?
答:“塔式住宅”:在《高规》第2章“术语”中虽无明确解释,但是在6.1.1条的“条文解释”中,阐述的较为明确,即:“塔式住宅布置的主要特点是,以疏散楼梯为中心,向各个方向布置住户”。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2.0.21条,对塔式高层住宅的定义也比较清楚,即:塔式高层住宅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