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执行《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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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档发〔1999〕10号
各市、县档案局、体改委、经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执行<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
广东省执行《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的档案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全省各类国有企业在兼并、破产、出售、收购、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等其他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的档案处置工作。

第三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能。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与体改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改制的全面情况,对资产与产权己变动的国有企业的档案处置情况要进厅监督检查,对将进行资产和产权变动的企业要及时介入指导,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资产和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档案的安全,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对档案利用的要求。

负责国有企业改革和破产清算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改革计划和进展情况,通报给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资产和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应主动与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联系,自觉接受监督指导。

第四条凡资产和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应成立企业档案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分管档案工作领导人、清算机构有关人员、企业主管机关档案工作负责人和企业档案部门负责人组成,在企业资产清算组织或其他负责企业资产和产权变动组织的领导下,负责档案处置工作,将档案处置方案列入企业改制的内容,业务上接受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企业档案部门在档案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对档案的处置:
1.收集、整理、统计、保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

2.对全部档案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一般由企业档案鉴定小组负责。

如企业没有设立档案鉴定小组,则应由企业分管档案工作领导、各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

对拟销毁的档案要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

如企业没有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则直接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销毁档案须履行必要的审批、签字、监销、销毁手续,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3.提出档案的处置方案,制订档案处置办法,并分别编制档案移交、寄存和检索目录。

档案移交和寄存目录由交接方和档案处置领导小组领导签字后,分别保存在交接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国资管理部门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三个月后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档案的处置,原则上分类进行:
1.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
2.产品、科研档案(其中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处理;
3.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处理;
4.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属国家所有,应交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如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能接收保管,也可由当地档案馆寄存或代管,有关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5.干部职工档案按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有企业在资产和产权变动后仍为公有制企业,如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之间的兼并、出售、收购、股份制改造或实行全员股份合作制等,原企业的档案由新企业统一保管,但应另立全宗分开管理,变动前全宗的全套目录应报送当地档案馆。

第八条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给私营、外资、合资等非公有制企业的,档案处置办法按本细则第六条处理。

如有需要,其中的行政管理、主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档案也可委托收购方管理,收购方可按规定进行利用,同时负有维护其完整、安全的义务。

第九条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的,其档案处置列入双方合同契约。

承包、租赁前企业的全部档案由发包、出租方安全保管,也可委托承包、租赁方代管,承包、租赁方可以按有关规定查阅利用并有义务维护其完整安全;承包、租赁期间形成的档案,由承包、租赁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承包、租赁期满,向发包、出租方移交,发包、出租方拥有其所有权。

第十条国有企业依法进行破产、拍卖和合资企业到期清算的,基建、设备仪器等档案随其实体归属,其他门类档案如暂无去处,可送当地档案馆寄存,整理、寄存的费用由清算小组或法院从企业破产费用中一次性支付:各级档案馆应将己破产的曾经在本地区具有重要影响的大、中型企业或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小型企业的档案接收进馆,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部分资产和产权变动的,变动部分的基建、设备仪器档案由新企业或接收企业管理;变动部分的其他档案和未变动部分的档案由原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在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应将下列文件收案归档:
1.有关机关或单位的批准文件;
2.终止财务决算报告及编制说明;
3.财产清理报告书;
4.评估立项申请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立项通知;
5.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
6.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
7.资产处置请示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
8.资产处置结果报告;
9.协议书;
10.合同;
11.企业章程;
12.其他有关文件。

对于上述文件,应根据其内容是针对变动前的企业还是变动后的企业而将其分别归入不同的全宗。

第十三条对在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广东省档案违法厅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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