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联邦制发展历程及内在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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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联邦制发展历程及内在特点
美国开创了现代联邦制度,经历了二元联邦主义、合作联邦主义和新联邦主义阶段的发展模式,逐步走出了符合国情和社会发展的道路。美国现代联邦制,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中央与地方的权限依法划分,具有默示权力和剩余权力的规定;中央与地方体制是二元结构,主要体现在最高法院对中央与地方的制约上;中央与地方之间是一种分权合作型的关系。
标签:美国;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联邦制的国家,距今已经超过二百年的历史。联邦制不同于作为国家松散联盟的邦联制,通常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州、邦、共和国等)的一个政治体系,以地域或族群为基础,以一部成文宪法为依据,规定中央和地方统一共享权力,其权力分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州或共和国)。〔1〕
一、美国联邦制的演变过程
(一)美国联邦制的建立:从邦联制到联邦制
在联邦政府成立之前,美国作为北美殖民地,必须要独立自治,一是因为英国这样的集权政府,不仅没有保护殖民地人民的各项权利,个人财产时有被侵占的状况,自由业受到英国大政府的处处压制。因此,美国人民极为排斥建立一个具有强大中央集权的政府。二是因为各殖民地自身也存在自治传统。人民欲建立弱的中央政府和强的州政府,不愿意赋予中央政府过多的权力,管理过多的事务,崇尚“管的最少的政府,即是最好的政府”。但是迫于当时的国际环境,殖民地联合成为必然。这种独立自治倾向和必须联合的矛盾状态,促成了美国联邦制的形成和最终建立。因此,美国十三州于1777年11月15日,通过了《邦联和永久联盟条例》(即《邦联条例》)。条例规定,“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凡未由各州授予中央的权力,一概由各州自行保留” 〔2〕。此时的美国实行较为松散组织和具体制度的邦联制。
但是随着美国的发展,邦联制的弊端逐一现象。一方面,世界各国尤其是英国对刚刚独立的美国并不十分友好,不仅在航海贸易、国际经济和政治交往的过程中对美国处处压制,而且在各方面的政策制定上也对美国一直保持敌视状态。另一方面,国内环境也不容乐观,接踵而至的国内社会问题,无一不显示出邦联制在美国发展举步维艰的状态。邦联制的存在既无法解决各州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无法帮助美国尽早偿还外债。在这种形势下,北美人民生活状况日益下降,不满之声不绝于耳,甚至爆发起义。因此,1787年5月25日,在费城制订了《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取代了《邦联条例》,标志着美国联邦制的最终建立,改变了当时较为混乱的局面,为美国之后法律制定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础。
(二)美国联邦制的发展的三个阶段
1.权力的相互竞争:二元联邦主义
这一时期在1789年至20世纪30年代期间,中央与地方竞争权力,形成了二元联邦主义。“‘分层蛋糕’是对这种模式的形象而生动的描述”。〔3〕根据1787 年宪法,美国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具有独立性,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互相隶属。联邦政府主管征税、发行货币、建立军队等必须以一个国家状态下才能行使的职权。州政府则实行一些具体事务上的权力,比如教育、公共安全等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务。在这一阶段,美国联邦政府想方设法扩大自己的权力。例如,在1819年的一个案例中——联邦最高法院就判决,对联邦政府职能和权威性表示支持,并且态度十分坚决,甚至将联邦政府的权力,“延伸至超出对其明示权力狭义解读的范围”〔4〕。
2.权力的相互合作:合作联邦主义
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合作联邦主义”是这一时期发展的基本模式,在美国联邦制发展中占主导地位。这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不再相互独立分离,呈现出相互合作的趋势,“大理石花纹蛋糕”可以形象说明这一时期中央与地方的关系。〔5〕但是,1929 年-1933年的经济危机,造成国内许多重要大工厂纷纷倒闭,工人失业率的上升,直接导致了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动荡,不满情绪日益集聚。罗斯福及时改变以往的自由放任政策,施行“新政”,扩大了联邦政府行政权力和机构组织。因此,联邦政府开始对州内教育、卫生、居民安全、公共服务、福利政策实施等多个方面进行干预。在这一阶段,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看似相互合作进行权力行使,但是实际上是以联邦政府为主导的模式。
3.权力的相互平衡:新聯邦主义
合作联邦主义被形象的称为“大政府”模式,在“大政府”模式后期,中央政府权力的过分膨胀,为国家中央财政带来沉重负担。联邦政府承担了过多本不属于其权责范围内的事务,造成机构冗杂,人员繁多,但是办事效率低下。中央政府还承担了国家福利政策执行,不仅财政支出惊人,对国家经济发展也产生了阻碍的负面作用。1969年,尼克松提出“新联邦主义”这一政治理论,要求改变现有的联邦政府运行方式,归还一直归属于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对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事务尽量不予插手。这样,地方政府可以拥有更广范围的权力,也可以能让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维持平衡状态。从尼克松开始,以及后来的福特政府、卡特政府、里根政府、克林顿政府等,都是以新联邦主义为自己的执政理念,通过政府权力的下放,解决国内危机问题,努力营造一种权力平衡的和谐状态。
三、美国联邦制的特点分析
第一,依法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美国联邦制中,宪法赋予中央和地方权力,并且划定了彼此权力范围。在关乎国家重大问题的权力行使职责方面由联邦政府职掌。包括发行货币、独立外交权、宣战和组建军队、管理国际贸易及州际
贸易等。这些在宪法中能够被明确列举出来的权力,被称为“明示权力”。另一方面,出于各种原因未被列出的那些权力,被称为“剩余权力”。宪法规定,州政府可以享有剩余权力的行使力。也就是说,凡是宪法未列举出、没有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州政府都可以享有。当然,前提是宪法中也没有对州享有的这种权力进行明确的禁止。这样,既能避免中央与地方对领域外事务的干涉,也不会导致划分不明确产生的交叉重叠现象;既能够让双方有效行使权力,也能达到互相制衡;既能为中央与地方合作提供更大的回旋空间,保持权力的合理配置,防止权力空当。第二,中央与地方的二元结构。美国联邦制是以联邦宪法为依据,在中央设立最高立法机关(议会),行政机关(联邦政府)和司法机关(联邦最高法院)。在地方各州与中央平行的立法机构(州议会),行政机构(州政府)以及司法机构(州法院)。联邦中央有宪法和以宪法为依据颁布的中央法律,各州则可以根据本州的具体情况,在遵循联邦法律的基础上,颁布符合本州具体情况的法律。联邦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果违背其某一条条款,那么该州颁布的此项法律会被视为无效。州政府的政策施展过程,中央也无权进行监督和考核;州政府同样不能干涉联邦事务,双方都在自身权力范围内平行活动。在州任命的官员,不论是在议会、政府亦或是法院,都不是由中央委派任命的,而是由各州自主选出,因此中央也不具备对其进行人事管理考核的职能。
在联邦的议会两院中,参议院由各州派出同等数量的议员代表组成,能够最大程度保障各州平等的利益,而不因为外界因素而有所差别对待。众议院人数比较多,每个州的代表人数不固定,主要是依据各州人口数量。这种做法能够保障各州的特殊利益,与参议院相结合可以基本照顾到每个州的利益和需求。联邦法院与地方法院也不存在隶属关系,但是可以对各州之间发生的利益冲突和争执问题进行裁决,法律地位要高于各州,法律效力也高于地方法院。法院独立于行政、立法系统之外,能够兼顾中央与地方利益,以公平理性的方式解决争端。
第三,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合作关系是美国联邦制度最主要的特点。这种分权是以中央集权为前提的分权,以分权为基础的地方自治;并不是一种与中央相隔离的自治,而是一种对中央具有很强依赖性的自治〔6〕。一方面,是因为美国经济发展,不得不要求中央集权,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另一方面,公共福利事业如果全权交予联邦政府实行,不仅不符合地方的自治主义传统,也难以有效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最为严重的是,过量的中央补助会让联邦政府背负沉重的财政压力,破坏地方独立性。所以中央必须要依靠地方,因地制宜,实行分权合作的模式。
四、美国联邦制的发展趋势
美国联邦制建立起,至今经历二百多年的历史,从“二元联邦主义”、“合作联邦主义”到“新联邦主义”,每个时期都具有独特的特色。美国中央和地方的权力配置关系一直在发生变化,始终寻求一种平衡状态。纵观国内外社会形势及全球发展趋势,美国州权在未来难以大量膨胀,联邦政府在就业、增长经济、打击恐怖主义、全球合作贸易中需要更大权力来进行充分参与。而且这些需要与其他国家进行全球合作的项目,任何一个州都必然难以独立完成,无力也无法承担如此重责,解决如此复杂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