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知识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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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知识提要
1、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目录制定、生产供应、采购配送、合理使用、价格管理、支付报销、质量监管、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本药物足量供应和合理使用,有利于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权益,转变“以药补医”机制,也有利于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资源优化整合,对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维护人民健康,体现社会公平,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推动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9部委2009年8月18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

同时发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 版)。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于2012年9月21日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予以发布,自201
3 年5 月1 日起施行。

3、国家基本医药制度实施的目标:2009 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到2011 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 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
家基本药物制度。

4、基本药物是适应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优先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避免贪新求贵),剂型适宜(药品剂型易于生产保存,适合大多数患者临床使用),价格合理(个人承受得起,国家负担得起,同时生产经营企业有合理的利润空间),能够保障供应(生产和配送企业有足够的数量满足群众用药需要),公众可公平获得(人人都有平等获得的权利)的药品。

5、国家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要求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降低个人自付比例,用经济手段引导广大群众首先使用基本药物。

6、患者使用基本药物的好处,一是节省费用。

基本药物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零差率销售(按实际进价销售,不再加价),价格比较低廉,而且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能够明显降低群众负担。

二是用药合理。

国家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类型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确定合理比例,国家还印发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以规范医生的处方,避免过度用药。

三是安全有效。

基本药物是经过长期临床实践检验证明安全有效的首选药物。

国家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保证群众基本用药更安全。

四是方便可及。

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能获得,使用方便。

7、国家基本药物与合理用药的关系:一是推行基本药物政策是促进合理用药水平提高和控制药费过快增长的有力手段。

二是合理用药是
国家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之一。

三是通过基本药物临床合理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

8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临沧市卫生局规定县级医疗机构使用基药品种及使用金额要达50%以上、承担乡镇卫生院职能的中医医院使用基药品种及使用金额要达70%以上)。

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双江县于2011 年6 月1 日起在基层医疗机构正式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有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9、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

10、下列药品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
(一)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二)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
(三)非临床治疗首选的;
(四)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
(五)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六)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3 年调整一次。

必要时,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

调整的品种和数量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
(二)我国疾病谱变化;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
(四)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
(五)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
(六)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
(一)药品标准被取消的;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
(四)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
(五)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13、《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 版)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3部分,共307 种。

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205 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102 个品种;中药饮片不列具体品种,用文字表述,符合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为国家基
本药物。

14、《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12 版)在2009版的基础上增加了品种数量(520 种)主要补充了抗肿瘤、血液病和儿童用药并规范了剂型、规格
15、云南省补充药品目录共166 个品种,其中云南省补充药品目录(2009 年基层部分·第一版)70 种(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共20 个品种,中成药共50 个品种);云南省补充药品目录(2009 年基层部分·第二版)96 种(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共62 个品种,中成药共34 个品种)。

16、2014 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药品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 年版)和省、市(县、区)增补的药物目录。

除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
品以及中药饮片外,所列通用名、剂型、规格的药品全部纳入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范围。

目前,我市各乡镇卫生院除使用基本药物外,可根据临床用药需要使用经上报审批的47 种市补充药物,品种和销售额控制在基本药物的10%以内。

17、我市经市级遴选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共10 家,指
定双江县药品派送企业3 家。

所有医疗机构所用药品均需通过采购平台向中标企业采购。

18、2014 年4月1日起,临沧市基本药物取消县级卫生行政部
门汇总、提交订单及支付药款等环节,由基层医疗机构与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点对点”集中采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负责汇总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药物采购订单,直接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支付药款、集中采购。

19、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的总原则是“先
款后药”,基层医疗机构在提交订单前将药款通过在农业银行的专户汇至云南省招标采购局指定账户,待药款到达平台后,基层医疗机构才能提交订单;药款到达平台后,会经过财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加到可用余额中,由于审核需要一定时间,请基层医疗机构在每次提交订单时提前2-3 天将药款汇至云南省招标采购局;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在“统计管理” - “医院资金流向统计”中查看基层医疗机构在采购平台的可用余额,当可用余额大于0 时,基层医疗机构便可以采购单,但订单金额需小于可用余额才能提交。

20、基层医疗机构每月有3 次提交订单机会,同时每个月提交订单日期分别为5,15,25 号(如遇节假日实际提交日期会有变化,请以平台内发布公告为准);若基层医疗机构在某次提交订单日期内将所有剩余提交订单机会用完,则接下来的提交订单日期内将不能再提交订单。

21、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中配送企业采购订单的处理时间为48 小时。

系统根据每次采购订单自配送企业收到时刻起,满24 小时配送企业仍未能提供到货信息,系统向配送企业发出短信和
系统消息提示,提醒配送企业完成采购订单的配送工作。

满48 时配送企业仍未能按规定完成配送并提供到货信息的,则系统将向配送企业发出警告提示,限期24 小时整改并按规定完成配送工作,逾期仍未能按规定完成的,系统将自动回收未到货的采购订单,所涉及金额退至县区卫生局可用余额中。

22、配送企业填写到货物流信息时刻起,满5 天(即120 小时)医疗机构未能验收入库的,系统自动验收入库; 入库
之后不会立即支付,待医院审核通过后,企业才可以进入收款环节。

23、订单入库后,采购药款不会立即支付给企业,需基层医疗机构同意支付后,企业才能进入收款环节,如果入库单有问题不能点击同意支付。

24、在验收入库前,如果医疗机构发现配送企业提供的物流信息不真实或物流信息显示已送达单药品实际未送达,医疗机构可以对不真实的订单提出“异议”,当配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药品补送到位或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协商达成一致后,医疗机构可以在入库前将“异议”取消。

当异议的订单数量达到平台规定的标准时,配送企业将受到平台的违规处理。

25、对配送企业增加“异议率”考核,自每批次采购订单提交的第8 天晚24 时(如5 号提交订单,则在13 号24 时即14 号0 点进行考核),系统自动按县区和配送企业统计全省数据,计算各配送企业在县区的采购订单“异议率” ;“异议率”计算方式:以县区为单位按次计算,该配送企业最终有异议的采购订单总数/ 该配送企业已入库的采购订单总数*100%;当配送企业在某个县区的“异议率”大
于等于20%,则系统自动向配送企业发送消息,并在系统中发布公告。

第一次给予该配送企业在某个县区予以警告。

第二次则冻结该配送企业在该县区的配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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