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协议8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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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供方质量责任 (2)

第三章需方质量责任 (6)

第四章质量处罚流程 (6)

第五章附则 (6)

承诺: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总则,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不断提高,特签定本协议,并承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负责。

协议相关说明:本协议是需方与所有供方共同遵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通用版本,特殊情况下可经双方协商对本协议的部份内容作修改,需方对双方合作有新要求时,实时通知供方并对协议作修改,也可共同协商另外签订其它相关协议。

相关术语:

1.不合格品:在检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一个或以上质量特性不符合技术图纸、文件或双方签定的技术协议及封样的产品,都视为不合格品。

2.不合格批:在进货检验中,检验合格率低于要求指标值时,认为是不合格批。

3.认可进货:指需方对供方提供的物料的检验,以供方提供该批物料的检验报告作为需方入厂检验依据,仅对数量、型号规格、外包装等进行验证的一种进货检验和供货方式。

4.进货检验合格率:指需方对供方提供的物料进行来料检验的验收合格率,以检验的产品个数作为分母,经过检验的合格品数量作为分子进行计算,以月为计算单位,计算时按百分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5.不合格(缺陷)分类:以产品的某类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的严重程度将不合格(缺陷)分为A 类不合格(缺陷)、B 类不合格(缺陷)、C 类不合格(缺陷)。

6.抽检方案:需方对供方的产品《进货检验作业指导书》检验。必要时,需方对供方的个别批次进行全检。

7.供方向需方提供的物料名称:

8.向需方提供的物料规格:

第二章供方质量责任

1.产品质量要求:

1.1供方产品质量应满足相关国标、行标、需方企业技术标准的要求,对于一些特殊物料(需方尚未建立企业标准的),应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1.2供方产品在结构、尺寸、外观和其他特殊技术要求方面应符合需方提供的图纸、封样等技术文件的要求。技术文件如发生歧义,解释权在需方检验部门。

1.3供方在首次批量提供物料前应向需方提交供方实际有能力进行的产品常规检验项目和型式试验项目、主要和关键仪器(设备)型号及其主要技术指标和测量精度、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及所用材料性能测试报告。

1.4供方给需方提供的所有物料及物料的包装和标识等,均需满足RoHS 指令要求。

1.5需方对供方产品实现过程有要求时,以文件的形式向供方明示。

2.供方在产品实现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2.1供方需要改变产品的技术状态或生产工艺时(如改变技术参数、产品设计更新、改变设计方法、更换或新增关键重要设备、更换或新增模具、改变零部件或原材料、改变配方、生产工艺作需方认为的重要更改),必须进行相关试验验证产品满足需方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书面向需方提出更改申请,并提供相关验证报告。经需方同意,重新送样检验合格后才能正式供货。由于供方私自更改而引发的

一切质量损失(包括所有关联的质量损失)均由供方承担,除此之外,需方对供方可处以不低于1 万元的违约处罚。

2.2若需方对供方所供产品所用材料或部件的型号、等级、分供方、生产技术工艺等方面有明确文件要求,供方必须严格执行,否则由此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责任由供方承担。

2.3当需方对供方的生产、检验控制有明确要求,国家、地区、行业标准等规定了必需的生产或

检验要求,供方在生产提供需方的物料时,必须按需方确认的检验控制流程(没有时按照标准要求)实施检验,并且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2.4需方为区别不同供方的物料而作出生产厂家及其他标识有特殊的书面要求时,供方应严格执行,如违反超过3 次以上需方有权对供方处以不少于1000 元/次的处罚。

2.5需方对供方的生产现场及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察审查时,供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无理拒绝。

2.6供方不按需方要求或双方约定要求提供产品,出现弄虚作假欺骗或货不对板需方等情况时,供方须向需方支付不低于2 万元的违约金及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并且需方有权终止与供方的供货关系。

2.7供方不能向需方提供库存时间超过 1 年的产品,供方产品必须标识制造日期。对于无制造日期的产品,需方有权拒收。

3.供方在需方进货检验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3.1需方在进货检验过程中发现供方提供的物料出现质量问题,通知供方前来处理问题时,供方应在接通知后4 小时内答复需方,并且供方有义务根据通知派授权代表按时(省内三天内,省外一周内或按双方约定时间)到需方协助处理,若供方不按时答复及处理,需方有权无条件退回该批物料给供方。

3.2供方接到需方发出的“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或“纠正/预防措施单”等信息时,应予二天内给予答复,落实具体整改措施,否则需方对供方按200 元/次处罚。若经需方多次反馈不进行整改或整改无效的,需方有权暂停供方供货并对供方进行不低于1000 元的处罚。

3.3对判定不合格要求退货物料,供方逾期未能办理,需方有权直接收取并从货款中扣除50 元/天的仓储费,逾期两个月供方仍未办理的,需方有权对该批物料报废处理,报废所得资金归需方。

3.4需方对供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且退货,需方有权对供方作出按该批物料总价值的2-5%处罚。注:

每次处罚不超过10000 元。

3.5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经供方申请或委托需方采购部门申请,需方为不影响生产同意办理回用时,需方有权按A、B、C 类物料及质量特性影响程度进行考核回用一次扣罚该批产品价值的3-5%。(本次回用措施不能作为供方以后免除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注:每次处罚不超过10000 元。

3.6需方在检验发现供方物料不合格时,供方应及时用合格品补足物料。

3.7供方供给需方的产品,在需方进货检验中,进货检验合格率不得低于99%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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