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08年)_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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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08-07-09 05:09: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保证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湖北省范围内从事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施工招投标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项目施工招投标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农田水利、其他工程等。可以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完成的简单、零星工程不在招投标范围之列。

招标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的条件下,各投标单位之间就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合理造价和企业信誉等开展竞争。

第五条招标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

实行歧视待遇和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及其他要求。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预算批复文件下达后,招标人应组织编制招投标方案。招投标方案应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审核。

招投标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期、投资规模、建设规模、招标方式、公告日期、划分标段的方式和数量、标段金额、开标日期、组织形式、计划开工日期、项目工程筹建情况等。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项目才能进行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项目投资计划与支出预算已经下达;(三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方案无争议,已经得到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招投标方案已通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四具有招标所需且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八条项目施工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一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二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潜在投标人数量达不到公开招标规定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能力;(二具有

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能力;(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

第十条不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择优选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设立的中介组

织;(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施工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

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土地、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的专家库;(七已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

第十二条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在合同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对提供的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工程标底等方面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并不得向外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

招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代理费,委托代理费的支付方式及金额由双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组织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建招标工作机构;(二办理委托招标手续(采用委托招标的;

(三编制招标文件;(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采取资格预审的;

(六向具备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七勘察现场;(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九编制标底(设有标底的;(十接收投标文件;(十一开标; (十二评标;(十三中标;(十四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五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

(三资格审查办法;(四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五投标文件格式及附录;(六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七技术条款;(八施工设计图纸;(九评标标准和方法;(十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十一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辅助材料等。

无论是自行办理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都应符合土地整理的相关规定、规范和规程。

第十五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家、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项目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内容、规模、工期、资金来源等;(三获取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四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和专业技术方面的要求。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后,不予退还。

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两种方式。资格预审合格的方可参加投标。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须知、资格预审申请书和资格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所有制性质及隶属关系、联系人姓名等有关文件资料。资格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

企业安全资质证书、拟参与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和施工机械设备目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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