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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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对策
摘要:
电子商务在促动经济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其独有特征所造成的税收流失问题给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经验,提出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法体系,增强电子商务监管,实施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国际经验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体现状
据中国电子商务中心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3.4万亿元,同比增长31.4%。

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10万亿元,同比
增长21.9%;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2.82万亿元,同比增长49.7%;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50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
的就业人数已超过1800万人。

中国经济发展“电商化”趋势日益明显,无疑是中国经济的一个新增长点。

但是因为我国相对应的电子商务税
收征管体系不够完善,造成税收流失问题严重。

所以探讨如何规范电
子商务税收秩序,引导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电子商务特点以及引发的税收问题
(一)数字化、信息化、无纸化与传统以纸质化会计凭证为交易证
据不同,电子商务的无纸化水准越来越高,交易过程及所涉及的票据
均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不涉及现金流的使用,减少了作为征税依据
的纸质凭证。

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信息化导致征税对象难以确定,并
对不同税种造成不同水准的冲击。

依据税法规定,根据交易对象和内
容的不同将征税对象分为有形商品、劳务和特许权,但电子商务的数
字化和信息化模糊了征税对象的性质,难以区分商品、劳务和特许权。

电子商务采用在线销售方式,基于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销售,将
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这对增值税的冲击表现为征税
时适用的税种发生了变化。

对于网上销售无实物载体的纯数字化产品(如电脑软件),征收的税种由增值税变为营业税;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数
字化产品,钱货的交付均在网上完成,海关难以获得传统票据来掌握
此类交易,海关征税的税基不存有,使海关的征税变得十分困难。


且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使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获取,极大冲击了以传统
纸质会计凭证为依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体系。

(二)虚拟性、隐蔽性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商贸方式,交
易全过程都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完成,使交易主体、场所、商品或者服
务等均虚拟化,使得纳税主体难以确认。

税务机关实行税务征管工作时,必须首先确定纳税主体以及相关的交易信息,但是对于电子商务
中的经营者来说,只要交纳一定的注册费用,就能够拥有自己的网页
实行电子商务交易,交易双方无需见面,传统意义上的有形仓库和经
营场所均被网络虚拟化,纳税机关很难确定纳税主体及应税事实,经
营者也很容易逃避工商登记。

依据税法规定,营业税按照劳务发生地
原则确定营业税的课税地点,但是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使劳务发生地点
难以界定,削减营业税的税基,造成税收流失。

我国企业所得税是对
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
收的一种税,但在电子商务中,互联网的虚拟化难以确定“我国境内
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更是无从谈起。

(三)国际化、快捷化互联网的世界化使电子商务打破地域限制,
计算机的自动化极大地缩减了交易时间,减少了交易环节,降低交易
双方的交易成本。

但是传统的流转税的多环节纳税体系难以适用电子
商务,电子商务的快捷化使交易的中介环节减少甚至消失,以致课税
点的减少,侵蚀税基,导致税收流失。

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增大了营业
税课税地点确认的难度。

电子商务中的远程劳务具有消费地和提供地
相分离的特点,致使劳务发生地难以确认。

当发生跨国劳务交易时,
如果以劳务消费地为课税地点时,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时,则应征收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则不应征收营业税;而如果以劳务提供地为课税地时,则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服务
需要缴纳营业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服务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三、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比较
(一)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制建设中存有的“两大困境”当前
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制建设落后于电子商务征管的需要,电子商务的
法制建设亟待完善。

虽然近几年我国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对电子商务征
税问题实行规范,但是可操作性不高,《税收征管法》在电子商务的
立法方面存有很大的漏洞。

1.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困境。

《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是否应该实行税务登记,亦缺乏
电子商务登记方式的规定。

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
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
务的经营者,理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但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
件的自然人,则应该在第三方平台实行实名登记。

“不具备工商登记
注册条件”缺乏明确规定,可操作性有待商榷。

2.电子商务税务稽查
困境。

因为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交易中涉及的电子凭证具有
可修改性,这使得税务机关实行税务征管稽查工作时失去基础。

虽然《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确定了电子发票的效力,但是此办法并
非针对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征税,而是为了规范发票使用和税收征管。

所以,针对专门规范电商在具体操作中不主动开具发票、篡改发票等
形式偷逃避税行为的相关规章制度亟须出台。

(二)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主要政策法规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
的美国,从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美国各级政府就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
发展,积极制定规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规政策。

1.美国电子商务
税收法律体系。

自1995年以来,美国政府出台一系列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995年,美国政府研究制定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政策,并成立
了电子商务工作组和经济分析局,收集信息作为今后征税依据;1996年美国财政部发布《世界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白皮书,主要规定
了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遵循原则、税务管理方法;1997年发布的《世界电子商务框架》确立了税收中性、透明、与现行税制及国际税收一
致的原则;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连续三年的免税期限,并确定属地征税等原则以避免多重课税和课税歧视;2000年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再次通过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延长了免税
期限;美国国会于2004年又通过《互联网税收不歧视法案》扩大了免
缴互联网接入服务税范围;2013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市场公平法案》,该法案规定在简化各州征税法规前提下,对电商企业征收地方销售税
和使用税,移动应用开发者、云计算服务音乐与电影等数字产品的下
载领域也被纳入征税范围。

2.美国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体系。

美国政府
成立专门机构对电子商务征税实行调查分析。

1995年美国成立的电子
商务工作组和经济分析局,专门研究与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该工
作组的决策信息是由另设的三个政府机构提供:美国普查局提供电子
商务数据统计信息;美国经济分析局分析电子商务产业增长与税收变动
效应;美国劳工统计局记录电子商务行业劳务数据。

通过多方面获取大
量电子商务信息统计,以确保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三)欧盟及韩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情况1.欧盟。

欧盟主张对原有税收征管条款实行补充修订以适合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

欧盟颁布的
电商增值税新指令,将此前非欧盟居民企业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
子商务不用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修正为非欧盟居民企业,不管是向欧盟
企业提供电子商务,还是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都要缴纳
增值税,以平衡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

2008年欧盟
通过新的增值税改革方案,规定由收入来源国开征增值税。

欧盟对电
子商务征税采用代扣代缴方式,欧盟成员国采用一种自动扣税软件,
该软件将用户申请和用户银行卡绑定,在交易实行时,该软件自动计
算消费额和税额,扣款成功后,将消费款划至公司账户,将税款划至
税务部门,并将税务信息传至网上税务监控中心。

欧盟实行的电商税
收优惠政策是在对年销售额在10万欧元以下的非欧盟公司免征增值税。

2.韩国。

韩国为了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保护各方的权益,于1999
年颁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规定以前相关法律规章也
适用于当前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

为保障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监管的多头监管电子
商务交易行为。

韩国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收入减免0.5%的年度电商交易额;对于境外网购有形商品的购货款与运费之和低于十万韩元的,免征进口税;对于网
上输出娱乐、教育软件等电子物品视为出口,免征关税。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法体系通过对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征
管的现状和经验分析,能够看出,完善立法是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流失
问题的重要前提。

电子商务市场与传统市场存有相似之处,只需要对
原有税法条款实行适当的补充修改,就能够适合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公平的运营环境。

在税收实体法中,应进一步明
确规定征税对象,无论是有形商品、无形商品、数字化产品或线上交
易和线下交易,都应该统一纳税,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

如美国在最
近颁布的《市场公平法案》中明确将云服务等纳入征税范围之内,我
国应在税收法案中对征税对象明确界定。

依据电子商务特征对各种税
种的冲击,应对各税种的征税规定实行一定的调整,以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特征。

关于增值税的调整,首先应规范电子发票。

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征管中的重要性以及电子发票在当前电商蓬勃发展的经济环境中日益重要的作用,在现有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中补充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发票管理的新规十分必要。

如新规中明确以电子签名保障电子发票开具内容的真实性、开具电子发票的企业需到税务部门备案以供稽查等。

其次应重新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因为电子商务数字化特征,使很多劳务和商品数字化,以致难以区分商品和劳务。

对此,能够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亦符合营改增的政策指向。

关于关税的调整,短期来看,为了鼓励国际贸易自由化,应对电子商务的关税实行减免,但是从长远来看,为避免关税的流失,应引入先进的技术平台,组建网上海关征管电子商务的关税。

在税收程序法中,针对电子商务虚拟性和国际性造成的税务登记困境以及《税收征管法》、《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对此方面规范不足,必须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实行特殊规定管理,并与电商注册网页、域名的管理实行协作,如企业实行注册登记时,应将注册域名、服务器地理位置等材料实行报送,税务机关应据此核发登记证并实行特殊管理。

电子商务税收缴纳方式能够参照欧盟代扣代缴体系,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按一定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应纳税收。

(二)增强电子商务运行监管,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外税收监管的经验,大致有政府增强监管和政府减少干预两种方式,比如韩国实行多级政府联合监管,就强调了政府在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中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应根据国情,增强政府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整合各部门力量,实行多方面的监管。

在国家层面应该成立专门监管电子商务税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子商务税务管理的统筹工作,收集整理全国电子商务交易信息,下发给各级负责单位机构;开发电子商务征税软件,推动电子凭证的管理,以技术手段保证电子商务的税务监管。


发的征税软件应攻克电子票据可修改的弊端,以保证电子票据信息的
真实性,同时,应充分利用云计算来保存数据,防止数据丢失,保证
数据的持久性和可查性。

管理部门应该增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如
联合开发相关应用软件,在电子商务网络支付贸易发生时,能够提醒
相关企业纳税,管理部门也能够据此应用软件收集电子商务数据。


子商务税收管理部门还应该增强与第三方支付的合作,因为我国当前
的电子商务交易大多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的。

利用第三方支付
平台大数据系统,通过与金融等相关部门的合作,监控电子商务交易
的全过程,掌控电子商务交易额,防止逃避税行为。

地方的税务机关
应负责核实专门管理部门下发的相关信息数据,对地方电商实行分类
监管,以地方物流信息和社会信息为辅助,形成完整的监控信息链,
并利用社会媒体力量,严打电商不合规的纳税行为。

(三)实施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借鉴国外的电子商务征管经验,
各国对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都实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电子商
务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其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新增长点,对于缓解就
业压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实施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有助于促动电子商务的稳定发展。

美国实行的《市场公平法案》规定,对国内远程年度销售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电商,能够在一定水准上
免除部分销售额的税金,即电商企业能够申请豁免销售税。

我国应依
据电商规模的大小,设置不同的起征点,同时应根据电子商务的社会
效益和利润率的实际情况来设置网络交易的税收起征点。

韩国的税收
优惠政策对中小电商企业的交易额中减免部分收入,我国可借鉴此法,对刚起步的电商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免税或者
直接免税,同时结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鼓励创业,促动就业。

为促
动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的发展,能够对提供国际型产品的电商企业实行
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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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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