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商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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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其他 1、学术论文正文字数原则上要求在 4000 字以上,或两个 A4 版面以上。 2、同一类型的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奖励一次。 3、申请奖励的成果须是已在科研处登记且科研经费拨到我校财务的成果。 4、各类项目主持人申请调离学校的,自人事处接到调离申请之日起,不再 给予任何立项津贴、匹配与奖励;对没有按照规定结题的项目,已经给予立项津 贴、匹配的,须全额退回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5、对拟进行奖励的我校教职员工发表的中、英文论文,必须提交全文电子 文档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和重合率(相似性)检测,重合率超过 30%的一律不予 奖励(与自己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重合不计)。电子文档要与出版原件一致(即 数据库收录格式),原则上必须从知网数据库(CNKI)、万方数据库、维普数据
第十九条 奖励标准与原则 1、被党和国家领导人作了肯定性批示或被中央部委文件转发的成果,每项 奖励 5 万元。 2、由山东省委、省政府以正式文件形式转发或由山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 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或单独转发的成果,每项奖励 3 万元。 3、以我校《呈阅件》形式上报并被山东省委书记、省长作肯定性批示的, 每项奖励 1 万元;作出一般性批示的,奖励 0.5 万元。 4、以我校《呈阅件》形式上报并被山东省委副书记、副省长作肯定性批示 的,每项奖励 0.5 万元;作出一般性批示的,奖励 0.3 万元。 5、以我校《呈阅件》形式上报并被烟台市委书记、市长作肯定性批示的, 每项奖励 0.3 万元;作出一般性批示的,奖励 0.2 万元。 6、被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成果要报》、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家建议》 采纳的,奖励 1.5 万元。 7、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智库成果,专门研究给予重奖。
第三章 学术论文的奖励
第六条 学术期刊论文奖励 在《Nature》和《Science》发表文章,每篇奖励 50 万元。指 Article、Review 两类文章。 其它学术期刊共分为 A+、A、B、C、D、E 六类(见“附件一”),奖励标准 如表1:
2
表 1 学术期刊论文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篇
刊物级别
山东工商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工 作,推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提高我校的科研水 平和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突出“第三方”成果评价。学术性成果奖励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第三方 学术评价机构发布的学科分类和评价体系、学术影响力作为主要依据;社会服务 性成果奖励以社会影响力和综合效益作为主要依据。 2、符合学术规范要求。本办法给予奖励的所有成果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的 要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果不属奖励范围。已经给予奖励的成果,如发现存 在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追回计发的相关奖励,并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第三条 奖励范围及奖励对象 1、学术性成果主要包括学术论文、科研项目、成果获奖、学术著作、教材、 专利和研究报告等科研活动产生的成果。 2、社会服务性成果是指科研活动服务于社会实践而产生的应用对策类研究 成果,包括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等。 3、奖励对象为我校在岗教职员工(包括人事代理人员)及我校审定的柔性 引进人才。除合作科研获奖外,其它成果要求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教职员工 为第一署名人(第一作者、主持人或项目负责人),只奖励第一署名人。我校为 非第一单位的合作科研获奖,只奖励我校是获奖单位(有获奖单位证书)且我校 教职员工为有效名次的获奖个人,包括中国煤炭工业科学技术特等奖和一等奖。
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 2 万元,论点摘编(摘要),每篇奖励 0.5 万元, 标题索引,每篇奖励 0.1 万元;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 摘》《红旗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 1 万元,论点摘编(摘要),每篇奖 励 0.3 万元;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 0.2 万元。
第十条 著作奖励范围 出版的著作(原则上 10 万字以上)奖励分为两类:一类出版社奖励 1 万元/ 部,二类出版社奖励 0.5 万元/部。奖励著作的重复率不高于 20%(与自己的硕士、 博士学位论文重合不计)。出版社分类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教材奖励范围 教育部规划教材奖励 0.5 万元/部;省教育厅规划教材奖励 0.3 万元/部;一般 教材、译著、编著、学术性电子出版物奖励 0.2 万元/部。 第十二条 著作及教材奖励附则 对同一作者在同一出版单位(公司、集团)出版不同名称的学术专著,一年 奖励不超过 2 部(含 2 部),超过 2 部的须由作者出具书面申请,提交原件,经 组织专家鉴定,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再进行奖励。非学术性著作(含文 集)不予奖励。
杰 青 有资 无资 有资 无资
0.03L 0.02L
10 0.9 0.7 0.5 0.3
其中,L 为该项课题的累计进账经费,单位为万元。
第七章 智库成果的奖励
第十八条 智库成果奖励范围 智库成果是指被党和国家,以及省(市)委、省(市)政府领导作出肯定性
5
批示,或中央部委、省(市)委、省(市)政府文件转发,或由省(市)委、省 (市)政府办公厅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或单独转发以及被《成果要报》《专家建 议》等采纳的各类成果。
第五章 专利及标准的奖励
第十三条 国内授权专利的奖励 1、一类专利,指发明专利。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一类专利,每件给予 0.3 万元奖励,授权后再给予 1 万元奖励。对于一类专利,由学校支付授权后的三年 专利维持费。
4
2、二类专利,指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每 件奖励 0.4 万元。
第二章 获科研成果奖的奖励
第四条 科研成果奖奖励范围 科研获奖分为政府科研奖、社会力量设奖二个类别。 1、政府科研奖包括:(1)国家级科研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
1
奖/国家技术发明奖;(2)省部级科研奖励: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奖(科学技术类/人文社科类)、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山东省科学技术奖 (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
3、三类专利,指与学科发展方向非紧密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 利及软件登记,每件奖励 0.2 万元。
第十四条 国际发明专利的奖励 对国际发明专利(PCT)申请,给予每件 1 万元奖励;对国外授权的发明专 利,给予每件每个国家 1 万元奖励;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 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制定标准的奖励 对我校为牵头单位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及行业标准给予奖励, 奖励额度为:国际标准奖励 10 万元,国家标准奖励 5 万元,地方及行业标准奖 励 2 万元。 第十六条 专利奖励附则 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在校期间取得的专利,奖金由研究生导师分配。
2、社会力量奖专指中国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 第五条 奖励标准与原则 1、由山东工商学院承担或作为主要参加单位获得的政府科研成果奖,除上 级奖励外,学校给予再奖励。奖励额度的计算,以省级以上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 委发布的奖励条例为依据,按相应省部级以上政府财政拨款奖励额度计算。 2、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的成果,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按照奖励金额, 我校给予 1:5 的再奖励;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照给予我校的奖励金额(不超过 奖金总额的 1/2),给予 1:3 的再奖励;为第三署名单位及以下的,按照给予我校 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奖金总额的 1/3,以下类推),给予 1:2 的再奖励。 3、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类/人文社科类)特等 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学校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 元;获山东省省级科研成果奖,学校按实得奖金给予 1:1 再奖励。 4、我校为非第一单位的合作科研省部级获奖,我校是第二至第五获奖单位, 奖励额度分别为政府奖励金额的 1/2、1/3、1/4、1/5。我校作为获奖单位,一等 奖奖励第二至第五位、二等奖奖励第二至第四位、三等奖奖励第二至第三位。若 获奖人员为 2 人及以上,奖金统一发给排名最前的获奖人员,由其进行分配。 5、中国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若具有申报国家级奖励的推荐资格,我校为 第一、第二或第三署名单位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只奖励特等奖和一等奖。我校为 第一署名单位的奖励 2 万元/项,为第二署名单位的奖励 1.5 万元/项,为第三署 名单位的奖励 1 万元/项。
A+
A
奖励金额
5
2
B
0.2
0.1
第七条 论文奖励附则 1、对同一作者发表在同一学术刊物或同一出版单位(公司、集团)不同名 称的学术论文,一年奖励不超过 2 篇(含 2 篇),超过 2 篇的须由作者提出书面 申请,提交原件,经组织专家鉴定,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再进行奖励。 2、学术期刊均指正刊,不包含特刊、增刊、副刊等。各类期刊中的论文奖 励不包括摘要、简报、书评、通讯、会议纪要、非学术性综述及其它非学术性论 文。 3、在 SCI、SSCI、A&HCI、EI 期刊发表的论文且被收录,在下一年度认定、 奖励;若当年评职称需要,先按最新 JCR 分区临时认定。 4、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发表的 D、E 类论文不奖励;具有副高级职称的, 发表的 E 类论文不奖励。 5、在校学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署名山东工商学院 的论文,核心期刊奖励 0.1 万元/篇,一般期刊奖励 0.06 万元/篇。 第八条 引用、收录及转载奖励 1、ESI 高被引论文。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Essential Science Indicators,简 称 ESI)收录 1 篇奖励 30 万元。以每年年底查询为准。 2、发表的 SCI 文章被他引。他引 5 次以下不奖;他引 5-9 次,每次奖励 0.06 万元;他引 10 次及以上奖励 1 万元。统计自文章发表之日至次年年底被他人引 用次数,以后引用不再奖励。以 Web of Science 数据库为准。 3、被 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以及 被 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外文期刊论文,每篇奖励 0.5 万 元;被 CSSC(I 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编《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收录的论文奖励 0.3 万元/篇;EI 来源期刊论文(JA 类型)被收录题目、关键词 和摘要的,每篇奖励 0.3 万元,被收录题目、摘要的,每篇奖励 0.2 万元,只被 收录题目的不予奖励;EI 国际会议(CA 类型)论文被收录的,每篇奖励 0.2 万 元;被 CPCI-S/CPCI-SSH 收录的,每篇奖励 0.1 万元。
第六章 科研项目结项奖励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结项奖励
按照有关规定正式结题的,按下列标准奖励(表 2)。被立项单位撤销或不
按规定结题的,不予奖励。
表 2 各级各类项目结项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国家级
重大/ 杰青
重点/ 优青
面上/一般/青年
优良合 秀好格
20 15 10 8 6
省部级
省
一般
地厅级
其它纵 横向 向项目 项目
6
库、SCI 数据库、SSCI 数据库、EI 数据库等中外文数据库下载,对于提供非数 据库收录格式的电子文档(如 WORD 文档),如发现内容与出版原件不一致,取 消奖励,该成果学校不予认定,并对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追责。
6、对奖励事项有争议者,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此前 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重要报刊理论版发表论文奖励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专刊) 理论版发表的 3000 字以上的文章,每篇奖励 1.0 万元;《中国教育报》《学习时 报》《法制日报》《经济日报》《大众日报》理论版发表的 2000 字以上文章,每篇 奖励 0.4 万元。
第四章 著作及教材的奖励
第二十条 其他 1、学术论文正文字数原则上要求在 4000 字以上,或两个 A4 版面以上。 2、同一类型的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奖励一次。 3、申请奖励的成果须是已在科研处登记且科研经费拨到我校财务的成果。 4、各类项目主持人申请调离学校的,自人事处接到调离申请之日起,不再 给予任何立项津贴、匹配与奖励;对没有按照规定结题的项目,已经给予立项津 贴、匹配的,须全额退回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5、对拟进行奖励的我校教职员工发表的中、英文论文,必须提交全文电子 文档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和重合率(相似性)检测,重合率超过 30%的一律不予 奖励(与自己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重合不计)。电子文档要与出版原件一致(即 数据库收录格式),原则上必须从知网数据库(CNKI)、万方数据库、维普数据
第十九条 奖励标准与原则 1、被党和国家领导人作了肯定性批示或被中央部委文件转发的成果,每项 奖励 5 万元。 2、由山东省委、省政府以正式文件形式转发或由山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 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或单独转发的成果,每项奖励 3 万元。 3、以我校《呈阅件》形式上报并被山东省委书记、省长作肯定性批示的, 每项奖励 1 万元;作出一般性批示的,奖励 0.5 万元。 4、以我校《呈阅件》形式上报并被山东省委副书记、副省长作肯定性批示 的,每项奖励 0.5 万元;作出一般性批示的,奖励 0.3 万元。 5、以我校《呈阅件》形式上报并被烟台市委书记、市长作肯定性批示的, 每项奖励 0.3 万元;作出一般性批示的,奖励 0.2 万元。 6、被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成果要报》、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家建议》 采纳的,奖励 1.5 万元。 7、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智库成果,专门研究给予重奖。
第三章 学术论文的奖励
第六条 学术期刊论文奖励 在《Nature》和《Science》发表文章,每篇奖励 50 万元。指 Article、Review 两类文章。 其它学术期刊共分为 A+、A、B、C、D、E 六类(见“附件一”),奖励标准 如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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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学术期刊论文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篇
刊物级别
山东工商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工 作,推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提高我校的科研水 平和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突出“第三方”成果评价。学术性成果奖励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第三方 学术评价机构发布的学科分类和评价体系、学术影响力作为主要依据;社会服务 性成果奖励以社会影响力和综合效益作为主要依据。 2、符合学术规范要求。本办法给予奖励的所有成果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的 要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果不属奖励范围。已经给予奖励的成果,如发现存 在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追回计发的相关奖励,并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第三条 奖励范围及奖励对象 1、学术性成果主要包括学术论文、科研项目、成果获奖、学术著作、教材、 专利和研究报告等科研活动产生的成果。 2、社会服务性成果是指科研活动服务于社会实践而产生的应用对策类研究 成果,包括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等。 3、奖励对象为我校在岗教职员工(包括人事代理人员)及我校审定的柔性 引进人才。除合作科研获奖外,其它成果要求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教职员工 为第一署名人(第一作者、主持人或项目负责人),只奖励第一署名人。我校为 非第一单位的合作科研获奖,只奖励我校是获奖单位(有获奖单位证书)且我校 教职员工为有效名次的获奖个人,包括中国煤炭工业科学技术特等奖和一等奖。
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 2 万元,论点摘编(摘要),每篇奖励 0.5 万元, 标题索引,每篇奖励 0.1 万元;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 摘》《红旗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 1 万元,论点摘编(摘要),每篇奖 励 0.3 万元;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 0.2 万元。
第十条 著作奖励范围 出版的著作(原则上 10 万字以上)奖励分为两类:一类出版社奖励 1 万元/ 部,二类出版社奖励 0.5 万元/部。奖励著作的重复率不高于 20%(与自己的硕士、 博士学位论文重合不计)。出版社分类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教材奖励范围 教育部规划教材奖励 0.5 万元/部;省教育厅规划教材奖励 0.3 万元/部;一般 教材、译著、编著、学术性电子出版物奖励 0.2 万元/部。 第十二条 著作及教材奖励附则 对同一作者在同一出版单位(公司、集团)出版不同名称的学术专著,一年 奖励不超过 2 部(含 2 部),超过 2 部的须由作者出具书面申请,提交原件,经 组织专家鉴定,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再进行奖励。非学术性著作(含文 集)不予奖励。
杰 青 有资 无资 有资 无资
0.03L 0.02L
10 0.9 0.7 0.5 0.3
其中,L 为该项课题的累计进账经费,单位为万元。
第七章 智库成果的奖励
第十八条 智库成果奖励范围 智库成果是指被党和国家,以及省(市)委、省(市)政府领导作出肯定性
5
批示,或中央部委、省(市)委、省(市)政府文件转发,或由省(市)委、省 (市)政府办公厅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或单独转发以及被《成果要报》《专家建 议》等采纳的各类成果。
第五章 专利及标准的奖励
第十三条 国内授权专利的奖励 1、一类专利,指发明专利。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一类专利,每件给予 0.3 万元奖励,授权后再给予 1 万元奖励。对于一类专利,由学校支付授权后的三年 专利维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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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类专利,指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每 件奖励 0.4 万元。
第二章 获科研成果奖的奖励
第四条 科研成果奖奖励范围 科研获奖分为政府科研奖、社会力量设奖二个类别。 1、政府科研奖包括:(1)国家级科研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
1
奖/国家技术发明奖;(2)省部级科研奖励: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奖(科学技术类/人文社科类)、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山东省科学技术奖 (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
3、三类专利,指与学科发展方向非紧密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 利及软件登记,每件奖励 0.2 万元。
第十四条 国际发明专利的奖励 对国际发明专利(PCT)申请,给予每件 1 万元奖励;对国外授权的发明专 利,给予每件每个国家 1 万元奖励;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 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制定标准的奖励 对我校为牵头单位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及行业标准给予奖励, 奖励额度为:国际标准奖励 10 万元,国家标准奖励 5 万元,地方及行业标准奖 励 2 万元。 第十六条 专利奖励附则 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在校期间取得的专利,奖金由研究生导师分配。
2、社会力量奖专指中国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 第五条 奖励标准与原则 1、由山东工商学院承担或作为主要参加单位获得的政府科研成果奖,除上 级奖励外,学校给予再奖励。奖励额度的计算,以省级以上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 委发布的奖励条例为依据,按相应省部级以上政府财政拨款奖励额度计算。 2、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的成果,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按照奖励金额, 我校给予 1:5 的再奖励;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照给予我校的奖励金额(不超过 奖金总额的 1/2),给予 1:3 的再奖励;为第三署名单位及以下的,按照给予我校 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奖金总额的 1/3,以下类推),给予 1:2 的再奖励。 3、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类/人文社科类)特等 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学校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 元;获山东省省级科研成果奖,学校按实得奖金给予 1:1 再奖励。 4、我校为非第一单位的合作科研省部级获奖,我校是第二至第五获奖单位, 奖励额度分别为政府奖励金额的 1/2、1/3、1/4、1/5。我校作为获奖单位,一等 奖奖励第二至第五位、二等奖奖励第二至第四位、三等奖奖励第二至第三位。若 获奖人员为 2 人及以上,奖金统一发给排名最前的获奖人员,由其进行分配。 5、中国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若具有申报国家级奖励的推荐资格,我校为 第一、第二或第三署名单位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只奖励特等奖和一等奖。我校为 第一署名单位的奖励 2 万元/项,为第二署名单位的奖励 1.5 万元/项,为第三署 名单位的奖励 1 万元/项。
A+
A
奖励金额
5
2
B
0.2
0.1
第七条 论文奖励附则 1、对同一作者发表在同一学术刊物或同一出版单位(公司、集团)不同名 称的学术论文,一年奖励不超过 2 篇(含 2 篇),超过 2 篇的须由作者提出书面 申请,提交原件,经组织专家鉴定,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再进行奖励。 2、学术期刊均指正刊,不包含特刊、增刊、副刊等。各类期刊中的论文奖 励不包括摘要、简报、书评、通讯、会议纪要、非学术性综述及其它非学术性论 文。 3、在 SCI、SSCI、A&HCI、EI 期刊发表的论文且被收录,在下一年度认定、 奖励;若当年评职称需要,先按最新 JCR 分区临时认定。 4、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发表的 D、E 类论文不奖励;具有副高级职称的, 发表的 E 类论文不奖励。 5、在校学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署名山东工商学院 的论文,核心期刊奖励 0.1 万元/篇,一般期刊奖励 0.06 万元/篇。 第八条 引用、收录及转载奖励 1、ESI 高被引论文。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Essential Science Indicators,简 称 ESI)收录 1 篇奖励 30 万元。以每年年底查询为准。 2、发表的 SCI 文章被他引。他引 5 次以下不奖;他引 5-9 次,每次奖励 0.06 万元;他引 10 次及以上奖励 1 万元。统计自文章发表之日至次年年底被他人引 用次数,以后引用不再奖励。以 Web of Science 数据库为准。 3、被 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以及 被 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外文期刊论文,每篇奖励 0.5 万 元;被 CSSC(I 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编《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收录的论文奖励 0.3 万元/篇;EI 来源期刊论文(JA 类型)被收录题目、关键词 和摘要的,每篇奖励 0.3 万元,被收录题目、摘要的,每篇奖励 0.2 万元,只被 收录题目的不予奖励;EI 国际会议(CA 类型)论文被收录的,每篇奖励 0.2 万 元;被 CPCI-S/CPCI-SSH 收录的,每篇奖励 0.1 万元。
第六章 科研项目结项奖励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结项奖励
按照有关规定正式结题的,按下列标准奖励(表 2)。被立项单位撤销或不
按规定结题的,不予奖励。
表 2 各级各类项目结项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国家级
重大/ 杰青
重点/ 优青
面上/一般/青年
优良合 秀好格
20 15 10 8 6
省部级
省
一般
地厅级
其它纵 横向 向项目 项目
6
库、SCI 数据库、SSCI 数据库、EI 数据库等中外文数据库下载,对于提供非数 据库收录格式的电子文档(如 WORD 文档),如发现内容与出版原件不一致,取 消奖励,该成果学校不予认定,并对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追责。
6、对奖励事项有争议者,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此前 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重要报刊理论版发表论文奖励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专刊) 理论版发表的 3000 字以上的文章,每篇奖励 1.0 万元;《中国教育报》《学习时 报》《法制日报》《经济日报》《大众日报》理论版发表的 2000 字以上文章,每篇 奖励 0.4 万元。
第四章 著作及教材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