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和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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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和防护
一、概述
1、定义பைடு நூலகம்
• 放射性污染 • 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
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 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 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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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来源
• 环境中的放射性的来源 分天然放射源和人工放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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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来源
• 天然放射源 • 主要来自宇宙辐射、地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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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年2月,发布了我国第一个放射 卫生法规《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 定》。依据此法同时发布了《电离辐射的 最大容许标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 卫生防护细则》和《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 康检查须知》三个执行细则。1964年1月, 发布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 办法》;1974年5月发布了《放射防护规 定》(GBJ8-74)集管理法规和标准为一 体;1984年9月5日发布了《核电站基本 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8年3月11 日发布《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 88);1989年10月施行《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2003年10 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 防治法》。
• 我国现已发布实施的辐射环境管理的
2专021/项1/12、标准等计50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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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辐射防护一般措施
• 外照射的防护 • 距离防护:实际操作应尽量远离放射源 • 时间防护:工作人员须熟悉操作,尽量
• 1.国家分类标准
• 我国根据国家原子能机构(IAEA) 提出的放射性废物分类的建议, 修订颁布了《放射性废物分类标 准》(GB133-1995)。该标准 从处理和处置角度,按比活度和 半衰期将放射性废物分为高放长 寿命、中放长寿命、低放长寿命、 中放短寿命和低放短寿命五类。 寿命长短的区分按半衰期30年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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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 2.远期影响
• 辐射危害的远期影响主要 是慢性放射病和长期小剂量 照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多 属于随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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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放射性废物与防护标准
• 1.放射性废物及处理途径
• 放射性废物是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 放射性核素所污染,其浓度或比活度
大于审管部门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 预期不会再被利用的废弃物。
• 放射性废物处理基本途径是将气载
和液体放射性废物作必要的浓缩及固
化处理后,在与环境隔绝的条件下长
期安全地存放。净化后的废物则可有
控制地排放,使之在环境中进一步弥
散和稀释,固体废物则经去污、装备
后处置,污染物料有时可经去污后再
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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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射性废物的来源和分类
• (1)放射性废物的来源和特点 • 1.放射性废物的来源 • 按使用方法分,放射性废物
主要有核设施、伴生矿和技术 应用三个来源。
• 2.放射性废物的特点 • (1)长期危害性 • (2)处理难度大 • (3)处理技术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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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人体内的放射性物质,这种 辐射通常称为天然本底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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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来源
• 对公众造成自然条件下原本不 存在的辐射的辐射源称为人工
辐射源,主要有核试验造成的
全球性放射性污染,核能生产、
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和应用导
致放射性物质以气态或液态的
形式释放而直接进入环境,核
材料贮存、运输或放射性固体
废物处理与处置和核设施退役
(6)国家法律框架:放射性废物 管理必须在适当的国家法律框架 内进行,明确划分责任和规定独 立的审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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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控制放射性废物产生:尽可能少。
(8)放射性废物产生和管理间的相依性: 必须适当考虑放射性废物产生和管理 的各阶段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9)设施的安全:必须保证放射性废物 管理设施使用寿期内的安全。
等则可能造成放射性物质间接 地进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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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 辐射对人体的危害主要 表现为受到射线过量照 射而引起的急性放射病, 以及因辐射导致的远期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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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 1.急性放射病 • 急性放射病是由大剂量
的急性照射所引起的,多为 意外核事故、核战争所造成。 按射线的作用范围,短期大 剂量外照射引起的辐射损伤 可分成全身性辐射损伤和局 部性辐射损伤。
• 此外尚有按射线种类分为甲、乙、丙 种放射性废物。按废液的ph值分为酸性 放射性废水、碱性放射性废水等,但较 少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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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原则
• 国际原子能机构(1AEA)在放 射性废物管理原则中提出了九条 基本原则:
(1)保护人类健康:工作人员和公 众受到的照射在国家规定的允许 限值之内。
(2)保护环境:确保向环境的释放 最少,对环境的影响达到可接受 的水平。
(3)超越国界的保护:保护他国人
员健康和环境影响。及时交换信
息和保证越境转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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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后代:后代的健康。
(5)给后代的负担:不给后代造 成不适当的负担。应尽量不依赖 于长期对处置场的监测和对放射 性废物进行回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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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分类方法
• 按放射性核素半衰期长短分为长半衰期 (大于100天)、中半衰期(10~100 天)、短半衰期(小于10天)。这种分 类方法是利用半衰期的含义,便于采用 贮存法去除放射性沾污。因为任何一种 放射性核素,当其经过10倍半衰期之后, 其放射性强度将低于原来强度的1∕1000, 对短半衰期废水,采用贮存法将是一种 简单而又经济的出来措施。
据此原则我国制定了放射性废物管 理的40字方针:
减少产生、分类收集、净化浓缩、 减容固化、严格包装、安全运输、就 地暂存、集中处置、控制排放、加强 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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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放射性防护标准
• 为了有效地进行核安全与辐射环 境监督管理,我国在学习和借鉴世 界核先进国家的经验,并参照 IAEA制定的核安全与辐射防护法 规、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 在较短的时间内组织制定发布了一 批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的条 例、规定、导则和标准,初步建立 了一套具有较高起点,并与国际接 轨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法规体 系。
一、概述
1、定义பைடு நூலகம்
• 放射性污染 • 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
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 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 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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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来源
• 环境中的放射性的来源 分天然放射源和人工放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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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来源
• 天然放射源 • 主要来自宇宙辐射、地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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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年2月,发布了我国第一个放射 卫生法规《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 定》。依据此法同时发布了《电离辐射的 最大容许标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 卫生防护细则》和《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 康检查须知》三个执行细则。1964年1月, 发布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 办法》;1974年5月发布了《放射防护规 定》(GBJ8-74)集管理法规和标准为一 体;1984年9月5日发布了《核电站基本 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8年3月11 日发布《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 88);1989年10月施行《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2003年10 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 防治法》。
• 我国现已发布实施的辐射环境管理的
2专021/项1/12、标准等计50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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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辐射防护一般措施
• 外照射的防护 • 距离防护:实际操作应尽量远离放射源 • 时间防护:工作人员须熟悉操作,尽量
• 1.国家分类标准
• 我国根据国家原子能机构(IAEA) 提出的放射性废物分类的建议, 修订颁布了《放射性废物分类标 准》(GB133-1995)。该标准 从处理和处置角度,按比活度和 半衰期将放射性废物分为高放长 寿命、中放长寿命、低放长寿命、 中放短寿命和低放短寿命五类。 寿命长短的区分按半衰期30年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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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 2.远期影响
• 辐射危害的远期影响主要 是慢性放射病和长期小剂量 照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多 属于随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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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放射性废物与防护标准
• 1.放射性废物及处理途径
• 放射性废物是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 放射性核素所污染,其浓度或比活度
大于审管部门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 预期不会再被利用的废弃物。
• 放射性废物处理基本途径是将气载
和液体放射性废物作必要的浓缩及固
化处理后,在与环境隔绝的条件下长
期安全地存放。净化后的废物则可有
控制地排放,使之在环境中进一步弥
散和稀释,固体废物则经去污、装备
后处置,污染物料有时可经去污后再
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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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射性废物的来源和分类
• (1)放射性废物的来源和特点 • 1.放射性废物的来源 • 按使用方法分,放射性废物
主要有核设施、伴生矿和技术 应用三个来源。
• 2.放射性废物的特点 • (1)长期危害性 • (2)处理难度大 • (3)处理技术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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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人体内的放射性物质,这种 辐射通常称为天然本底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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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来源
• 对公众造成自然条件下原本不 存在的辐射的辐射源称为人工
辐射源,主要有核试验造成的
全球性放射性污染,核能生产、
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和应用导
致放射性物质以气态或液态的
形式释放而直接进入环境,核
材料贮存、运输或放射性固体
废物处理与处置和核设施退役
(6)国家法律框架:放射性废物 管理必须在适当的国家法律框架 内进行,明确划分责任和规定独 立的审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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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控制放射性废物产生:尽可能少。
(8)放射性废物产生和管理间的相依性: 必须适当考虑放射性废物产生和管理 的各阶段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9)设施的安全:必须保证放射性废物 管理设施使用寿期内的安全。
等则可能造成放射性物质间接 地进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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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 辐射对人体的危害主要 表现为受到射线过量照 射而引起的急性放射病, 以及因辐射导致的远期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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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 1.急性放射病 • 急性放射病是由大剂量
的急性照射所引起的,多为 意外核事故、核战争所造成。 按射线的作用范围,短期大 剂量外照射引起的辐射损伤 可分成全身性辐射损伤和局 部性辐射损伤。
• 此外尚有按射线种类分为甲、乙、丙 种放射性废物。按废液的ph值分为酸性 放射性废水、碱性放射性废水等,但较 少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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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原则
• 国际原子能机构(1AEA)在放 射性废物管理原则中提出了九条 基本原则:
(1)保护人类健康:工作人员和公 众受到的照射在国家规定的允许 限值之内。
(2)保护环境:确保向环境的释放 最少,对环境的影响达到可接受 的水平。
(3)超越国界的保护:保护他国人
员健康和环境影响。及时交换信
息和保证越境转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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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后代:后代的健康。
(5)给后代的负担:不给后代造 成不适当的负担。应尽量不依赖 于长期对处置场的监测和对放射 性废物进行回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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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分类方法
• 按放射性核素半衰期长短分为长半衰期 (大于100天)、中半衰期(10~100 天)、短半衰期(小于10天)。这种分 类方法是利用半衰期的含义,便于采用 贮存法去除放射性沾污。因为任何一种 放射性核素,当其经过10倍半衰期之后, 其放射性强度将低于原来强度的1∕1000, 对短半衰期废水,采用贮存法将是一种 简单而又经济的出来措施。
据此原则我国制定了放射性废物管 理的40字方针:
减少产生、分类收集、净化浓缩、 减容固化、严格包装、安全运输、就 地暂存、集中处置、控制排放、加强 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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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放射性防护标准
• 为了有效地进行核安全与辐射环 境监督管理,我国在学习和借鉴世 界核先进国家的经验,并参照 IAEA制定的核安全与辐射防护法 规、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 在较短的时间内组织制定发布了一 批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的条 例、规定、导则和标准,初步建立 了一套具有较高起点,并与国际接 轨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法规体 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