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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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展望

毛树文

在仔细阅读了黄教授的《中国“法治”范式思考》一文后,我不禁产生了一些针对我国法治现状的看法,以及对未来法治的一些展望。在中华文明史上,“人治”依旧是主流,但是以往一个人说了算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三十多年前的解放思想,面向世界终于摆脱了“人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法治”的主导思想。

30多年的实践,给了人民大众当家作主的法律保障,权利和权力不再局限于社会阶层。事实证明,坚持法治是国家富强的需要,是提高人民生活的需要,更是历史发展的需要。法治无疑将会伴随着中国度过社会主义阶段,直至跨入共产主义社会。

但是,现实证明,我国的法治进程遭遇了很多阻碍,历经了很多挫折,也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势。为了中国未来长久的法治进程的发展,以及中国社会的长期良好的发展,我们必须尝试着改变现状,并对未来宏图进行展望。为此,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找出造成现状的原因,以下是我对黄教授观点的一些个人理解,以及一些个人思考的成果。

1.“法治”与中国传统文化的脱离。

现在的“法治”一般特指西法,这无疑有摒弃传统,崇洋媚外之嫌。在改革开放之初,中国才逐渐解放了思想,开始接受西方的资本主义的思想意识,以及西方的法律。中国的法律也逐步在向西方学习并不断改进,上至母法,下至各细小子法,都渗透着西法的法律思想。

(1).封建时期的重法渊源。

古时,秦王朝就以法家思想为治国主导思想,充分强调了法律对于治理国家的作用。除却“法家”之法外,还有“家法”之法、“兵法”之法、“佛法”之法。其中又尤其是法家的治国思想。法家的法治思想涉至了这样的理念:“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不避大夫,赏不遗匹夫。”法家大力倡导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强调人民、臣民甚至君主都要按法行事。法家的核心思想是以法治引领社会。他们的理论根据是万物以道为原为本,法是道在社会的体现。法家推行法治思想的根本目的是富国强兵,这些都是法家法治思想的精髓所在。

(2).西法渗入我国法律体系。

在近现代的法律中,这样的法律思想往往被贴上封建思想、落后时代的标签。在封建社会一败不起的时候,封建的一切都被摒弃和剔除,俨然一股历史虚无主义席卷了全国,之后的法制建设自然更加偏重对西法的引进和广泛运用。在对待西法的时候,我们必须看到,那是西方历史文化的产物,是在西方的历史文化基础上发展和成熟起来的,而现在,这个完全生在西方,长在西方的思想被生搬硬套到中国这片大地上,自然就会有很多矛盾的地方。很多人认为现在存在的有法不依的现象是由于国民的法律意识不高,但实质上,这是两种文明的冲突,是历史文化和传统思想的冲突。

西方依法治国起步的更早,这固然不错,但在中国这样的大环境下,大力发展本土法律,弘扬传统法律思想,从历史找根源,并以此作为我国未来法治的主流框架,再结合现状,适量汲取西方法律思想作为补充,这不失为发展我国法律体系的解决办法。

2.德法与条法的分离。

(1).西法中的道德理念。

在西法中,道德与法律条文是水乳交融的,而且一般以宗教的形式出现,并以法律作为保障。我国没有国教,也不以宗教思想支配生活,宗教的作用体现的不明显,我国是更加注重道理的民族,而就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里,我们只学了西法的形式而忽略了西法的道德核心,从而显得死板和缺乏精神。

(2).传统儒家思想对现代法律的深渊影响。

在中华文明的历史上,儒家思想一直占据主流思想的地位,儒家的思想理念也已经根深

蒂固,而西法更多蕴含的是基督教的神学思想,其道德基础和标准导致的两种文明的冲撞,致使中国社会对以西法为髓的中国法律体系产生抵触和抗拒的现象。而且中西方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存在较大的差距,这又增加了国民对现行法律的不适应性。综上所述,我国的法律体系注重的是西方法律的表皮,过分强调形式化和条款化,造成的结果是,法律框架纷繁复杂,法律条文冗杂繁琐,甚至法与法存在冲突,有的又存在明显的法律空隙,有法难依,无法则更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就目前的形式而言,我国的法律有待修整,删减不当条例,弥补法律盲区,更重要的是要融合中国传统道德思想和法律精髓,并把人本理念灌注于法律之中,在不断的修补中完善法律体系,织成更加实用可靠的法律之网。

3.法治逐渐脱离了法律的理念和意念。应该造就双向的法律。

(1).法律也该与时俱进。

一般认为,法治的核心是法制,而法制的核心又是法律。黄教授认为,法律一旦形成和通过,就是不可更改和变化的,可更改和变化的只是对法律、法制和法治的理解。

在我看来,法律并不是不可更改的,法律存在的本质意图其实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从而达到治理国家、巩固政局的目的。随着时代和局势的变更,法律也必须紧跟时代发展的潮流,适时作出退让和改动,那个祖宗之法不可变的时代已经远去,与时俱进的不该只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武器更加必须常磨才能锋利,不然与犯罪事实斗争时容易失去锐气,只要法律的本质不变,条文和形式都是可以改变的。

(2).法律应该具有双向作用。

一般情况下,法律所解决的是如何限制人们做不该做和不能做的事情,以及在做了不该做的事情之后怎么去处理的问题,所涉及的是程序和程度的问题。在我看来,法律不该仅仅局限于限制和惩处的作用,这就明显地划定了法律本身的单向的作用,在讲求和谐的年代,单向的作用力往往容易导致力的不平衡,不平衡则容易导致不和谐,所以法律也急需寻找另一边的力,以讲求和谐和平衡。法律所起的作用应当是赏善罚恶,现在只有罚,说明法律体系缺乏其和善的一面,所以,让人们在畏惧法律的同时,也因该看到法律对人们良好行为的支持和鼓励。法治还存在单治还是综治的问题。社会的发展已经越来越整体化、综合化和有机化,因此,法律的治理作用必须上升为综合、全面和协调的统筹作用。

4.法制未能面对现实中国社会倾向。

(1).法律条文的发展与现实作用的矛盾。

在我国法制建设持续30几年以来,法律条文的发展十分可观,各领域的法律角落在不断弥补和完善,但是有法不依的现象仍旧存在,甚至愈演愈烈。这就不得不提及中国的社会倾向,中国人更加讲求道理的实用性,容易忽视法律条文的存在,人们更加愿意用讲道理的方式处理纠纷和矛盾,这兴许与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是颇有关系的。以往封建时有法不依的现象更加明显,甚至知法犯法,执法者也无视法律的存在。法律的作用被逐渐淡化,其凶残性使百姓畏惧,究其根源,法律的形象和作用被恶化了,人民的心理阴影和心理观念难以突然改变。道理的普遍性使用就更加说明了这一点。

(2). 法律观念的培养的重要性。

在西方国家,人人讲求法律,处处都用法律,他们更加注重法律对人权,对个人利益的保护。所以,不同形势和不同历史文明的国家会有不同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价值观念。由此可见,法律观念教育也很重要,必须从小抓起,从儿童教育抓起,要培养和改变下一代的法理观念,提升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地位,突出法律对于现实社会和每个人的作用,真正把法律武器交给每个公民,让他们在法律面前武装自己,保护自己,从法律中得到力量和支持。所以,法制建设如何适应社会需要和倾向的不断变化,是法治在未来中国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中国法治进程改头换貌的关键所在。

5.法律的制定与税收的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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