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利性预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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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研史光青 2010210661

盈利预测制度研究

摘要

盈利预测是上市公司信息预披露的一种重要形式,由于其本身的前瞻性、风险性、主观性,因此其与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业务发展目标等其他形式的预测性信息有显著的不同。本文从我国目前的实体法规定入手,梳理相关规定,分析现实情况,结合外国立法例,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模式选择质量要求改进建议

盈利预测是指上市公司基于生产计划和经营环境,对外公开披露的反映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状况的前瞻性财务信息,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盈利预测信息是基于过去的数据并对未来进行预测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未来性的特征,是投资者选择企业股票时最为看重的因素。但同时未来性也给予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很大的操纵空间并导致财务信息的不真实性,从而可能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因此,是否要求上市公司对其盈利预测进行披露以及如何规范盈利预测披露制度,使信息披露达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为上市公司监管机构、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自身非常关注的问题。①

一、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的选择

(一)披露模式

在预测性信息的披露中,按照预测性信息是否要强制披露。可将预测性信息区分为,强制性披露信息和自愿性披露信息。《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八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发行人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将有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及投资于发行人的股票作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发行人可以披露盈利预测报告。可以看出,对于盈利性预测,我国采用的是自愿性披露的原则。

(二)理论基础

为何要将盈利性预测规定为自愿性披露信息,其有深刻的理论原因。

预测作为预测者基于过去、现在的既定事实对未来形成的一种期望,其隐含的前提是未来会遵循与过去一样的规律与趋势。正是这种经验主义的盖然性考虑决定了不同种类预测性信息披露方式的选择。一般来说,公司所面临的机会和风险、管理当局的计划与目标适宜于强制性披露。

因为公司所在行业的整体趋势、多元化经营的风险是长期积累而成的,有一个过程,对下一期间有重大影响的机会或者风险一般来说不会在本期毫无痕迹,故可列入现存的状况。至于管理当局的计划与目标,一般是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的结果,对会议所作记录以及一系列可行性方案研究资料可以作为披露的基础,因此它们属于现存的一种事项。以上两项预测性信息,实质上是现存的对未来预测价值非常高的信息,具有较高的确定性和可验证性,所以比较适宜纳入强制性披露的范围。

对于盈利预测等其他不确定性较高的预测性信息,一般是由公司自己选择是否披露,但是一旦披露,就须对其依据的假设、使用限制和相应责任作出明确说明。对不确定性较高的预测性信息之所以具有采取自愿披露,有其内在逻辑。以盈利预测为例:盈利预测是在公司所面临的机会和风险、管理当局的计划与目标等确定性较高的信息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量化的信息。涉及了对未来期间的更多假设及判断,这些都是很主观且信息披露时无法验证的。同时,盈利预测中精确的预测数值与实际情况必然有差异,而且由于预测固有的局限性,很

①参见刘进、付晓霞:“对盈利预测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载《新疆财经》2004年第6期。

难界定差异的原因。其原因既可能是管理当局为实现自己的目的(如影响股价、塑造形象等)而操纵预测,也可能是由外界客观环境非预期变化而造成。当投资者依此信息决策而遭受损失时很难界定责任,这样就无法从立法的角度保障披露的可靠性。可见对于不确定性较高的其他预测性信息予以强制披露,既无必要,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比较恰当的办法是选取预测性信息中确定性较高又适宜严格规制、可操作性强的类型,对之要求强行披露。其他的则予以自愿披露,而且当自愿披露的预测性信息类型随着实践的深入,变得成熟、可操作性强的时候,可以将其再纳入强制披露。

(三)自愿原则下的披露现状

在自愿披露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对盈利预测的披露积极性很低。对于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在强制披露政策下,1990 年至2001 年的1093家上市公司中有97.32%的公司披露了盈利预测信息,而在自愿披露政策下,各年披露盈利预测的公司数量的比率逐年下降,从2001 年到2004 年分别为71.43%、25.40%、7.58%和 2.08%,近几年,自愿披露盈利预测的上市公司更是少之又少。笔者查阅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最近上市的10家公司。新华人寿(601336)、东吴证券(60015555)、凤凰传媒(601928)、明泰铝业(601677)、京运通(601908)、丰林集团(601996)、玉龙股份(601028)、恒立油缸(601100)、中国水电(601669)、长城汽车(601633)。发现只有一家公司(新华人寿)对盈利进行了预测。这直接导致了市场缺乏预测性的盈利信息,使得投资者不能很好地把握公司未来的趋势。并且在其发布的盈利性预测中没有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说明应包括编制基准、所依据的基本假设及其合理性、与盈利预测数据相关的背景及分析资料等。

(四)评价

通过对上述新上市公司相关数据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其一,证监会对新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盈利预测信息披露采取自愿性原则以后,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新上市公司数量和比率急剧减少,上市公司不再愿意主动披露其盈利预测。其二,上市公司也没有认真执行证监会规定的披露要求。而是以概括的方式对盈利能力进行分析其在格式上不符合盈利预测信息的要求,也并不能给予投资者一定的参考性,其并不符合盈利预测信息“可利用性”标准,因此此类趋势分析性信息实际上不能被视为盈利预测报告。

二、我国盈利预测的披露质量要求

(一)主观要求

主观上,要求发行人诚实信用,具体来讲。主观上发行人应结合其在行业、业务经营方面存在的主要优势及困难,谨慎、客观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进行分析。①

(二)客观要求

客观上,要求发行人合理,具体来讲。发行人要做到编制基准、所依据的基本假设及其合理性、与盈利预测数据相关的背景及分析资料等。盈利预测数据包含了特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应特别说明。②

(三)警示条款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声明:“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这种规定的问题在于太过简单,不够具体、显著、全面,其不足以起到对投资者警示的作用。

①《准则第 1 号》第97 条。

②《准则第 1 号》第8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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