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总论简答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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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简答题
1.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①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②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③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要求:
①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②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③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3.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所谓犯罪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2、构成犯罪的不作为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前提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2)重要条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3)关键条件: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4.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是如何划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
1、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我国刑法典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不满14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6周岁。
5.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6.什么是犯罪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
别?
1、犯罪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2、直接故意的特征包括: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3、间接故意的特征包括:
(1)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2)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二者的区别:
(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
(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7.什么是犯罪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
1、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2、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两个特征: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3、过于自信的过失也有两个特征:
(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的发生。
8.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
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
二者虽然都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回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则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
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持有的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态度。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持有的是排斥、反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
9.正当防卫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的产生与存在。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实行。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