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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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对象范围
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适用对象范围包括:全体教师、实验师以及其它所有在编在聘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实施机构
1、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通过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及广州市远程教育中心实施),为继续教育最主要培训机构,负责2008——2012周期的两门指定公共必修课《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和《教育系统公共危机管理》以及其属下的网上远程教育(含专业课和公共选修课);
2、由市教育局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骨干教师培训活动;
3、由广州市人事局属下具资质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面授、远程继续教育课程;
4、本人参加各类符合办理继续教育免修学分规定的考证、继续教育活动。
三、继续教育课程组成
1、公共必修课:根据《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穗教发〔2008〕30号,下简称《办法》)文件要求,2008——2012周期的公共必修课《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和《教育系统公共危机管理》两门(统一由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通过网络远程教育实施)。同时根据市教育局教师评估中心继续教育管理部口头通知,从
2010年起,在继续教育周期验证时,所有在广州市人事局属下培训机构修读的公共必修课(含08年之前所修读的公共必修课)均只能作为继续教育公共选修课学时计算。
2、公共选修课:包括由具资质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思想政治理论、哲学与社会科学、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思想和观念、新课程培训、师德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教师专业化的理论与实践、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学A、B、C证)等选修课程。
3、学科专业课:主要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举办的网络课程学习为主,同时根据《办法》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每一完整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参加的市教研室举办的教研活动(1分/年)、骨干教师培训、新教师见习期培训、到企业参加实践活动(1~2个月)、各类与教学教研相关的资格证考试、以及所撰写的学科论文、所参与的教学改革项目等,均属于学科专业课继续教育学分计算范畴。
四、继续教育学分的构成:
1、公共必修课:合计6学分,分别为《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4分)和《教育系统公共危机管理》(2分),通过每年两次,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上报名并进行远程学习获得,由学校组织人事统一组织报名;
2、公共选修课和学科专业课:通过每年两次,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上报名并进行远程学习获得,由学校组织人事统一组织报名;
3、市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1分/年,在需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当年,由申报人向组织人事科提供继续教育证及参加教研活动的佐证材料,由组织人事科前往市教育局教研室确认后,录入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
4、免修学分:每年≤5学分,通过由学校组织人事科组织的每年一次的办理继续学分免修认证获得;具体的免修范围请参看:《继续教育学分免修原则》
(1)参加提高学历层次培训(含研究生课程班学习)的,凭大专院校教务处的年度成绩(含学时)证明办理登记学科专业课学分。自学考试凭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发出的单科成绩单办理,取得合格以上成绩者,每门课程登记1.5学分。
(2)新任教师见习期培训,登记公共课5学分,每年新入职的在编教师需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上报名并到广州大学桂花岗校区进行面授学习(每年9月份由市教育局组织的新教师岗前培训不作为继续教育课程,不计算继续教育学分)。
(3)完成国家、省、市、区骨干教师培训(含“百千万人才工程”培训)、培训者培训、新课程师资培训等,根据培训学时,登记专业课学分。
(4)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凭职业上岗证(含管理类、操作类)登记专业课学分,其中初级的记1分,中级的记2分,高级的记3分;技师的记4分,高级技师的记5分。
(5)获得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登记专业课5分。
(6)完成校长培训(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和高级研修班)并获结业证书的,登记公共课5学分。
(7)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凭二乙以上等级证书登记公共课2学分;申报教师资格证的《心理学》《教育学》两门课程的学习均不能计算为继续教育学分。
(8)专业技术人员在市级或市级以上有公开发行刊号的刊物发表1篇论文,根据其内容可以登记公共课或专业课1学分。发表多篇文章可以累加学分。
(9)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主持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立项并结题的,可一次性登记公共课或专业课学分,其中国家级课题记5学分、省级课题记3学分、市级课题记2学分。课题立项书确认的参与者的免修学分折半计算。
(10)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培训考核,凭合格证办理公共课2学分(必须合计通过4~5个模块的考试);职称英语及考前培训均不能计算为继续教育学分。
(11)实验员、图书馆、档案、统计及其它教辅人员参加具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的相关专业课程培训,经审核后,可按实际培训学时登记专业课的学分,一年不能超过5学分。
(12)凡开设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的授课教师,经审核后,按其所授课程的学分的两倍,予以登记其相应类别的学分。
(13)教育行政部门各处(科)室及其直属机构组织的专题培训,事前应向市、区(县级市)教师培训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报市、
区(县级市)教育局主管师资培训的处(科)室同意,列入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课程管理及收费标准按继续教育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14)参加心理健康教育A证、B证、C证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可凭证书分别办理免修公共课5学分、4学分、3学分。
(15)参加农村支教的教师免支教期间的继续教育学分,一年不超过7.2学分。
(16)到企业参加实践的专业技术人员,凭企业出具的实践证明及工作表现评语,办理免修;实践超过两个月(含两个月)的,按7.2学分计算,超过一个月未满两个月的,按3.6学分计算,每一个继续教育周期只可以办理一次企业实践免修。
(17)女教师年龄满54岁、男教师年龄满59岁后,可以免修继续教育课程。
说明:教师申请免修的学分,参加两项或以上培训的学分可以累加,但每年免修登记累计不能超过5学分,支教人员及到企业实践人员除外。
五、继续教育学分的管理及计算
1、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机构: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由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以及中小学教师远程教育中心组成)。其中,中小教师培训中心负责政策颁布、解析、执行等工作,而中小学教师远程教育中心负责提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所开办的全部网络课程、学分统计的技术支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