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音乐感知与审美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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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音乐感知与审美涵化

人类艺术是从生活功用到精神超越的审美文化现象, 艺术情感的作用是慰藉人们疲劳的心灵,给人以自由启示。而音乐艺术, 世界各民族无不是伴随着物质与精神生产的历史演进, 以最大限度地丢弃物质的羁绊而最终最大化地达到, 进入精神之“乐” (1e) 的形式艺术。从情动之音声感觉到感知声情之意象的显化, 无不是由感知“比音”形式运动之声而获。获得音乐艺术之美的渊源在于对象性感性知觉、涵蕴,意象性超越, 所以, 音响感知在主体对象性精神超越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感受是对对象具象信息直接的体验与接受, 而感知, 则侧重

在感受后对对象的概括、抽象、把握, 其具有理性特质。本文所说感知包含了感受到感知的过程。感受到感知离不开以人为本的物象(自然、社会、人文、艺术)关系经验、记忆之积淀。从音响感知到意象获得、超越是人与对象物形之存在到精神的“涵超”, 是对在场的对象性音乐客体的心灵感知、体悟到音响物象外之“意义”之象, 从音响中体悟到特定的文化意义、意味形式之“存在”。

乐感是指对所有音乐一般的音乐感知力与音乐表现力的合称。而多重音乐感知则是多样音乐文化重叠、重合之音乐感知力与意象力, 是对音乐音响多样美的整体涵括到精致入微的感受、感悟与表达分寸的把握能力。多重, 一般所指的是在同一情况下的两种以上的特性、行为或思想等的重叠。本文中所指是同中包含的不同以及

不同中所包含的不同; 多重所特指的则是同一人类文化世界中所容纳的不同的国家、不同民族文化中所含的不同的人情风俗与行为方式; 音乐感觉是指人们借助听觉器官辨别具体音高、音强、音长、音色细微差别的能力; 音乐知觉是指人们对音乐的复杂形式与结构(如节奏、旋律、和声、织体、力度、速度、调性调式等)的细微变化的辨别能力以及对音乐作整体感知的能力; 音乐感知力包含音乐感觉和音乐知觉; 多重音乐感知力则是由不同的民族文化和不同的风俗背景所产生的对音乐的不同感知和情感表现能力的合称, 以及对多重音乐文化感知样式问差异的区分能力。跨文化感知理解不同音乐音响外在样式, 把握内在“比音”规律, 在感知重组中达到对旧形式内容的超越、扬弃, 以涵化旧的存在, 以构显新的意象。

审美意象, 对美的内在标准对象交流过程的感知、抽象到与经验之意象对映的比较、激荡而到达的精神之象。在多元文化观指引下的多重音乐感知力与审美理想的最佳状态中, 获得内在尺度的多样与兼容, 才可能感知到具有涵化多样音乐之美存在的心胸与能力。各种文化综合背景下的艺术的“立美”、“审美”、“判美”标准一定是具体之文化人的精神、物质、外形, 心、形、光、色、声的和谐、融涵与统一。

艺术是人类对自然与社会时空运动样式的主观精神反映。具体民族、国家文化时空的不尽相同, 存在方式呈现鲜明特色,并具有同质异型、同构异形的性质, 显现出人类音乐文化艺术“一体多元”现状。差别与差距是客观存在, 不同文化间音响控制对应精神

情感的相似性与差异性是不争事实。同时也是可感可知可悟的特性化的存在。人的发展史是自然发展史的一部分, 作为人的对象的自然界的发展与变化, 日益成为人创造过程的对映性反映。而艺术则是人对自然、社会的改造理想、对自我感知审美形式的把握与人的自我创造、肯定这种辩证统一发展过程的最高体现, 也是人的立美、审美活动的最高形式。因为人能动、发展的本质力量和对象性实践活动发生相互作用的实现, 推动了自然的人文化的进程, 艺术审美的实践使认识自我、实现自我的进程加快。我们现在正处在历史进程的伟大时代, 而世界一体化的进程使得艺术需要对人文化的多样、多重感知, 批判、涵化、重构, 以达到文化间音乐审美感知力与表现力的不断扩大、深厚与不断超越、融涵。一种传统文化与其所在地区的生态环境、人文社会密切相关, 这就决定了我们在学习一个民族或一种音乐文化传统的同时, 必须结合研究其生存空间的自然和人文生态环境。而生存空间和民族传统音乐文化之间的对应联系和协调, 并非一朝一夕所形成,而是具有一个历史文化、积淀过程, 特别是在今天,既要加速实现世界各种音乐文化间的现代交流与认同, 又要保存、发扬本民族优秀的音乐文化传统样式, 为振兴民族文化教育而服务。因此, 当我们呼唤音乐艺术真善美与对象世界和谐对映发展时, 我们应当再来认识、把握在多元文化间跨文化交往、理解、

热爱的可能, 以期获得对多重音乐文化的多重感知与精神超越、重构的能力以及认识到研究其重要性与必要性。

一、乐感与多重乐感在音乐立美、审美的历时性过程中, 音感、情感、乐感、美感具有时间递进关系, 音感的生物性条件与情

感的精神状态的激活是音乐感知的前提, 而乐感的感知(感与知)后由通感联觉到达审美意象、意境。而音乐感知(感知、感觉、感悟、表达)力, 包涵了对音元素(音高、长短、音强、音色)的基本感受、感知、体验; 是对声音形式内容敏锐、强烈、还原性的感受、感知; 是对音乐组织要素的理解、把握与声音审美意

象的对映性再涵化; 是对生活情感到审美情感的感悟、超越; 是通过音响法则的普遍属性把个人自然情感(喜怒哀乐愁)对应映涵, 表达感知的意义; 在音乐音响运动与人的记忆同态、同构时, 压抑之理想情感则被艺术化地激活。音乐立美、审美感知力是一种能从现实中发现感知到与人和比例的新的具有价值、意义、生命力的理想运行形式关系存在; 是一种理性与感性高度激荡、完形统一能力; 是从一般人认为平淡无奇的生活当中, 发现其惊心动魄的或者感人肺腑的形式美的一种能力; 是从事物运动一些细枝末节的声响

当中, 发现那些具有重大的、宏大发展的时代意义的一种能力; 从一些很细小的事事、物物运动共振的音响里能够感知到时代的脉搏,

能够感

知到我们与对象世界的关系发生变化的征兆, 这种能力其实就是音

乐感知力到审美意象力, 即透过“在场”的客观事物, 进而感

知、发现、再造“不在场”的合“道”、“德”之意象, 乃至“隐蔽”其间的深刻意蕴。音乐感知力与创造力, 是合“道” (真)

合“德”(善)之音响形式冲突到和谐的运动之声中合理、动情的非现实性的形式与内容对人作用的结果。“音乐的‘形式'是使‘精神内涵'得以体现的音响构成样式”。形式――“美”是到处都有的,对于我们的耳朵,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对美的感知、把握、理解力。有这样的人, 他们用自己的耳朵去“听、看” 听过的东西, 在平常的声声之中能够感受到“精神内涵”美的合理性与形式美的存在。为什么人的感知力不同?就因为他们心灵

感受,感知内、外部世界关系, 蕴含积淀与抽象概括的感知超越力不同。缺少感知与超越重组能力的深层原因, 无疑在于缺少“去实存虚”、由具象到抽象、不断完善、发展的可意象的头脑, 而只知对“对象”的包涵、实用而不善于细化与超越、发现与概括、抽象、再造合道德之“意象”之音响感性形式。

在未获得多重音乐感知能力的听赏者在聆听异文化的音乐

时,“……相信自己所聆听的声音是依据某些原则构成的,同时

也意识到一个不了解这些原则的人, 是无法了解音乐原貌的。” 在交通困难、文化阻隔的情况下, 每个民族都会以为本民族的审美标准是唯一的, 以为自己的喜好才是真善美, 而多重音乐感知力是以多重民族审美标准的获得为前提的, 是在对不同音乐文化的感知发生、存在、经验、记忆、积淀与涵化的扩大、增值状态下的音乐意象感知与再造能力。它依赖于一个可感可知符合人类

共性美的规律的音响形式的对象世界和再造新意象的想象力。音乐

艺术的再造想象对形式的组合与创新使本来熟悉的、平常的、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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