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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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文献综述
——宋超王刚
1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研究 (2)
1.1 CSR的概念形成阶段 (2)
1.2 CSR的争议阶段 (2)
1.3 CSR的后续发展阶段 (2)
2 企业社会责任维度研究 (4)
2.1 国外学者对CSR维度的研究 (4)
2.2国内学者对CSR维度的研究 (5)
3 社会责任的评价指标研究 (7)
3.1国外关于CSR评价的研究 (7)
3.1.1 声誉指数法(Reputation index) (7)
3.1.2 内容分析法(content analysis) (7)
3.1.3 Fortune指数法 (7)
3.1.4利益相关者模型 (8)
3.1.5 KLD指数法(the KLD Index) (9)
3.1.6 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 (10)
3.1.7 FTSE4good (10)
3.1.8 SA8000企业社会责任标准 (10)
3.2 国内关于CSR评价的研究 (10)
4 CSR与企业财务绩效的关系研究 (13)
4.1负或无相关的文献 (13)
4.2 正相关的文献 (13)
4.3 我国学者对二者关系的研究 (13)
5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 (15)
5.1 CSR信息披露的外在驱动因素研究 (15)
5.1.1 来自规章制度的压力 (15)
5.1.2 来自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 (15)
5.2 CSR信息披露的内在影响因素 (15)
5.2.1 成本和利益 (15)
5.2.3 企业规模 (16)
5.2.3 行业属性 (16)
5.2.4 企业财务绩效 (16)
5.3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 (17)
5.3.1 国外相关研究 (17)
5.3.2 国内相关研究 (17)
1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研究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颇具争议的概念,20世纪初期就已经凸现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诸多学科领域中,但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讨论,才成为西方经济学界和管理学界的热门话题。
1.1 CSR的概念形成阶段
“企业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英国人欧利文·谢尔顿(Oliver Sheldon,1924)提出。他提出企业经理们需要采用三个社会标准来进行管理:“①工业的政策,情况和方法应当有助于公共福利;②管理将努力达到整个社会最高的道德标准,并将社会正义应用到工业实践上;③管理应当导致普遍的伦理标准和社会正义的提高”[1]。他将企业以主动方式履行社会责任的思想引入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和模型。但是根据卡罗尔(Carroll,1999)的观点,直至1953年霍华德·博文(Howard Bowen)发表了他的《商人的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一书之后,人们才真正地开始了这场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现代讨论[2]。他将博文称作“企业社会责任之父”。霍华德·博文(HowardBowen,1953)在《商人的社会责任》中对“企业社会责任”所下的定义是:企业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府靠拢、做出相应的决策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这一定义较为笼统和模糊,它没有指出企业应负何种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博文之后,更多学者参与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研究对象开始从关注商人个体转向关注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60年代,戴维斯强调“责任铁律”,即“商人的社会责任必须与他们的社会权力相称”。基于这个观点,戴维斯认为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回避将导致社会所赋予权力的逐步丧失”。因此,社会责任是指“企业考虑或回应超出狭窄的经济、技术和立法要求之外的议题,实现企业追求的传统经济目标和社会利益”[3]。
1.2 CSR的争议阶段
20世纪70年代,对于企业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展开了激烈争论。支持企业社会责任的学者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平衡企业权力与责任;阻止那些政府法规所不允许的行为;促进企业长期效益;关心利益相关者变化的需求;解决由企业引起的社会问题。而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学者则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降低企业利润和经济效益;加剧了竞争者之间的不平等成本;加剧了将隐性成本转化给利益相关者;要求企业要有社交技巧,而多数企业并不擅长将责任置于商业(利益)层面而不是个人(利益)层面。
1.3 CSR的后续发展阶段
进入80年代,利益相关者理论得到了更多学者的关注。1979年,Carroll提出了公司业绩的三维概念模型,标志着企业社会责任和利益相关者理论走向结合。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了在特定时期内,社会对经济组织经济上的、法律上的、伦理上的和自行裁量的期望”[4]。20世纪末期,美国企业伦理学家托马斯.唐纳森、托马斯.邓菲在《有约束力的关
系》一书中提出了综合性社会契约论,他们将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所遵循的所有契约形式总称为综合性社会契约,进而将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统一起来。他们认为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必须做出反应,这是因为企业是社会系统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利益相关者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的载体。倘若企业忽视其社会责任,那么它的长久生存和持续发展就很成问题了。
虽然学术界已有很多 CSR 概念和分类的实证研究, 但近年来有关 CSR 的维度和相关概念依然层出不穷( Swanson, 1995;Wood, 1991; Rowley & Berman, 2000),目前比较流行的是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SRI)所确立的概念表述:企业社会责任区别于商业责任,它是指企业除了对股东负责,即创造财富之外,还必须对全体社会承担责任,一般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等。
[1] Oliver Sheldon.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Management, 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M]. London: Sir Isaac Pitman and Sons Ltd., 1924: 115-118.
[2] Carroll, A. B.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evolution of a definitional
construct[J]. Business & Society (USA), Sep 1999 Vol 38 No 3.
[3]Davis, K., 1960, Can business afford to ignor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 (2:3), pp.70~76.
[4] Carroll, A. B. A Three- dimensional Conceptual Model of Corporate Performance[J]. The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1979,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