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成品油消费税改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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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
山东社会科学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论成品油消费税改革问题
龚新宇
(中国石化上海高桥分公司,上海200129)
[摘要]成品油消费税改革两年多来,确实取得了促使政府规范收费行为、公平了税费
负担的成效,并逐步建立了以税收筹集公路发展资金的长效机制,更好地促进了交通事业的发展,建立了以税收调控能源消费的新机制,有力地促进了节能减排。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的深入,成品油消费税的有关政策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笔者在文中针对一些亟待解决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成品油;消费税;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2]专辑-0120-02
2008年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

此次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旨在建立规范的税费体制和完善的价格机制,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资金。

作为国内最大的石油加工炼制企业,中石化从2009年开始,每年向国家缴纳消费税数以千亿,并且,随着国内汽车行业逐渐发展,家庭轿车保有量大幅增长,成品油需求越来越旺盛,此项税款已经成为中石化近年来比重最大的税款之一。

以笔者所在的上海高桥分公司为例,2009年缴纳消费税61亿元,占当年总税款的70%,2010年缴纳消费税60亿元,占当年总税款的65%,以上数据足以证明,成品油消费税对中石化的影响举足轻重。

成品油消费税改革两年多来,确实取得了一些成效,如:促使政府规范收费行为、公平了税费负担;建立了以税收筹集公路发展资金的长效机制,更好地促进了交通事业的发展;建立了以税收调控能源消费的新机制,有力地促进了节能减排。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的深入,成品油消费税的有关政策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下面,笔者将罗列一些亟待解决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问题:
一、税法的对成品油应税品种界定不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附件2中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采用了多重标准:有的按照产品性质定义,如“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有的按照例举法划分,如“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有的又按照用途描述,如“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如此复杂的多重标准分类标准使得大家在日常工作中难以清晰地界定产品是否为应税油品,以及应税税目和税率。

二、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不科学
成品油消费税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税,可以在生产环节、进口环节以及销售环节(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征收。

从一开始,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就引发争议。

目前的征收方式从炼油厂即生产环节征收,由国税向当地的炼油厂直接征收。

在生产环节征税,征管难度较小,能够保证足额征收,中石油和中石化集中了国内90%以上的成品油生产,作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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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国有企业,纳税人和税源相对集中,可以降低征纳成本,符合税收征收的最低成本原则,降低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但是如果在零售环节征收,可以让消费者意识到自己所承担的税负,增强节油意识,达到消费税真正调节消费的目的。

而且,无法忽视的是,作为目前炼油企业最重的一项税负,而且是流转税的主要税项,消费税作为一个庞大的基础,推动企业必须缴纳的各项税金及附加也在逐年大幅增加。

以地处上海的炼油企业为例,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河道管理费各7%、3%和1%为例,若年消费税额为60亿元,则,相应税费附加将达到6.6亿元,这一数字在2011年还将被提升至新高,因为,今年国家从1月1日开始,在原有的税费基础上,增加了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额外增加税费负担1.2亿元。

也就是说,炼油企业以消费税为基础的税费附加每年可达7-10亿元左右,而这一数字可能比企业的利润还要高。

三、成品油消费税款抵扣环节管理有待加强
目前的成品油消费税款抵扣办法存在无法明确外购应税品按照何种税目税率完税和是否已经完税(消费税)的证明,因为,按照规定,所提供的抵扣资料,以增值税发票为主,无法明确反映上述有关消费税信息。

2006年4月1日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明确了新增的可以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来已纳的消费税税款的范围,涉及成品油消费税的:(一)以外购应税品按照何种税目税率完税和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以上都可以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来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又规定,消费税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一)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

(二)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对于可抵扣消费税的已纳税款的计算,不同的行为有着不同的计算方法。

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立抵扣税款台账,详细反映抵扣情况。

针对上述有关成品油消费税的政策问题,笔者建议,国家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政策解释上,宜采用单一标准对成品油应税品种进行界定,如按照产品的化学性质进行明确对于有明确化学性质和馏程范围的,应该加以明确,特别是石脑油,轻质油等定义模糊的油品,如“轻质油:一般泛指沸点范围约50 350ħ的烃类混合物。

在石油炼制工业中,它可以指轻质馏分油,也可以指轻质油产品。

前者包括汽油(或石脑油)、煤油(或喷气燃料)、轻柴油(或常压瓦斯油)等馏分以及拔头油、抽余油等,它们主要来自原油蒸馏、催化裂化、热裂化、石油焦化、加氢裂化以及催化重整等装置;后者是轻质馏分油经过精制过程后(有时还需加入添加剂)得到的油品。

在石油化工行业,常把轻质油称为轻油,主要包括石脑油和常压瓦斯油,它们主要来源于原油蒸馏装置,是管式炉裂解制取乙烯的重要原料。

在煤化工行业,常把煤焦油和煤直接液化,产物中的沸点低于210ħ的轻馏分也称为轻油或轻质油。


四、改变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从目前的生产环节逐步过渡到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
中石化因为这部分消费税的存在,间接提高其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等税费的缴纳额从而承担一些额外的、并不属于其应承担的费用,确实有失公平;在生产环节缴税还有另一个问题:一些走私油可能会因现有的征收体系而变得更有“市场竞争力”。

既然是走私,这类油品就不会走正常的关税渠道。

每吨走私汽油、柴油会直接少交1388元、940.8元左右的消费税。

当走私商人把这些不含税的产品以较低价卖给批发商、加油站之后,批零企业又是以国家规定的正常批零价格卖出去,显然会赚取更多的利润,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对其他批零企业而言也有失公平。

如果政府从批发环节来征收消费税,买走私油和买正规渠道的成品油对于批发商来说,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因为即便走私逃了税,但是批发商也要交消费税的。

对于防范走私,规范国内成品油供应市场具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四、成品油消费税从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参照增值税采用进项抵扣的管理办法
成品油消费税价内征收并不合理。

大部分普通消费者对燃油税的计算不清楚,认为国内油价过高,加重了负担。

此外,价内征收还(下转第2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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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严考核,硬兑现,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评价和考核机制,形成良性循环。

三是用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执行力。

古语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不干不行,干不好也不行,要让那些执行得好的人理直气壮,让那些执行不好,甚至不执行的人脸上无光、发展不顺。

(三)在优化队伍中提升执行力
执行力不是一个简单的管理问题,而是一套提出问题、分析问题、采取行动、解决问题、实现目标的系统工程。

在这个系统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

员工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执行力的强弱。

当前,国有企业要注重加强教育培训,确保达到以下五个基本要求:
一是要让员工知道应该干什么。

如果任务指令不明确,员工只能靠惯性和自己的理解去执行,这就影响高效执行;
二是要让员工知道怎么干。

要全面开展岗前培训和适应性培训,不能让员工硬着头皮往上顶,想干无能力;
三是要让员工干起来顺手顺畅顺理。

要创造好的执行环境和条件,不能人为设置执行障碍。

四是要让员工知道干好了有什么好处,让员工干有方向,干有目标,干有期望,干有所得。

五是要让员工知道干不好肯定不行,使员工有紧张感、紧迫感和危机感,从而培养素质责任感。

(四)在培育文化中提升执行力
执行不仅仅是操作层面或技术层面问题,更需要文化作支撑。

当前,国有企业培育执行文化,要树立开放、兼容,求实的作风,引导员工树立“严、实、快、新”的价值理念。

一要突出“严”字。

严是爱,松是害。

突出“严”,就是要按照胡锦涛同志要求的那样,治庸提能力,治懒增效率,治散正风气。

二要突出“实”字。

管理工作来不得半点虚假,要通过教育和管理,引导员工树立脚踏实地的作风,纠正夸夸其谈、评头论足的毛病,真正静下心来,甘心情愿从小事做起,从零开始从点滴做起,养成一件一件抓落实,一项一项抓成效,干一件成一件,积小胜为大胜的良好习惯。

三要突出“快”字。

竞争的时代是讲究效率的时代,是与时间赛跑的时代,落后就要挨打,拖沓就会淘汰。

四要突出“新”字。

要不断引导员工解放思想尤其是解放自己的固有思想,善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执行指令,敢于突破思维定势和传统经验的束缚,勇于创造新的思路和方法,取得突破性执行效果。

(责任编辑:周文升)
(上接第121页)带来重复征税的问题。

成品油消费税要作为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税基。

如果改为价外税,价外征收方式不仅形式公开、数额固定,而且商品价格影响较小,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与价内税比较,价外税更加透明,油价和税收就一目了然。

如果将成品油的消费税从“价内税”转为“价外税”,消费者、石油公司的负担都将直接或者间接减少,同时,汽柴油价格的制定细节也将更加透明公开,更能发挥引导消费、调节消费结构的作用,促进石油节约。

参照增值税采用进项抵扣的管理办法,更可以解决目前的成品油消费税款抵扣办法无法区分税目税率和是否已经完税的问题。

作为国内最大炼油企业,2011年以来国际油价变动对中石化势已经带来直接影响。

由于中石化肩负的稳定国内油价的重要职责,因此在国际油价高涨之后,所承受的压力也显著增大。

由于国家成品油价格调整不到位,高油价已经加剧了炼油板块的亏损。

笔者认为,成品油消费税掀起新一轮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改革后不仅能够促进石油化工企业公平税负,调整国内产业结构,而且消费者以后在购买成品油时可以对自己缴税情况一目了然,达到调节消费结构的作用。

对此,企业与消费者正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周文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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