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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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Leviathan)一书写于英国内战进行之时。此书分为三部份,霍布斯借此阐述了他对个人、社会、政府、法律和宗教等的理论,并重点论述了他关于社会基础与政府合法性的看法。在第一部分中,霍布斯阐述了他的唯物论的哲学观,为后两部的展开做了理论准备。第二部分为他的政府和法律论,也是他著作最为后人看重的部分。第三部分主要是宗教论,否定了罗马教会的统治,认为国家有权干预教会。

人类的自然状态下,有一些人可能比别人更强壮或更聪明,但没有一个会强壮到或聪明到不怕在暴力下死亡。当受到死亡威胁时,在自然状态下的人必然会尽一切所能来保护他自己。霍布斯认为保护自己免于暴力死亡就是人类最高的需要,而权力就是来自于这种需要。在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 (state of nature)下,每个人都需要世界上的每样东西,也就有对每样东西的权力。但由于世界上的东西都是不足的,所以这种争夺权力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 (every man is enemy to every man)便永远不会结束。而人生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便是“孤独、贫困、污秽、野蛮又短暂的”(solitary, poverty, nasty, brutish and short)(xiii)。

但战争并不是对人最有利的。霍布斯认为人考虑自身安全和免被他人侵犯而渴望结束战争——“使人倾向于和平的热忱其实是怕死,以及对于舒适生活之必要

东西的欲求和殷勤获取这些东西的盼望”(xiii, 14)。霍布斯认为社会若要和平就必需要有[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霍布斯认为社会是一群人服从于一个人(Single-ruler form)的威权之下,而每个个人(individual)将自然权力交付给这威权,让它来维持内部的和平、并抵抗外来的敌人。这个主权,无论是[君主制](Monarchy)、[贵族制](Aristocracy)或[民主制](Democracy)(霍布斯较倾向君主制),都必须是一个强而有威信的“利维坦”,即在一个绝对的威权之下,方能令[社会契约]实行。对霍布斯而言,法律的作用就是要确保契约的执行。

利维坦国家在防止侵略、发动战争对抗他人、或是任何有关保持国家和平方面的事务上是有无限威权的。至于其他方面,国家是完全不管的。只要一个人不去伤害别人,国家主权是不会去干涉他的(不过,由于在国家主权之上并没有任何更高的权力,没有人可以防止国家破坏这规则。)在事实上,这种主权的行使程度是以主权对自然法的责任为限的。虽然主权并没有立法的责任,但它也有义务遵守那些指定了和平界线的法律(自然法, the law of nature),也因此这种限制使得主权的权威必须遵守一种道德责任。一个主权也必须保持国内的平等,因为普通人民都会被主权的光辉所掩盖;霍布斯将这种光辉与太阳的阳光相比,既然阳光耀眼无比,普通人也会因此褪色。在本质上,霍布斯的政治原则是“不要伤害”,他的道德黄金律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xv, 35)。也是从这里霍布斯的道德观与一般基督教的黄金律“己所欲,施于人”产生差异,霍布斯认为那只会造成社会混乱罢了。

利维坦写于英国内战期间,书里的大多数篇幅都用于证明强大的中央权威才能够

任何对此权威的滥用都会造成对和平的破坏。霍布斯也

的权力。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明确的指出主权拥有改变人民信仰和理念的权威,如果人民不这样做便会引起混乱。他本人即宣称愿意服从主权的命令改变信仰。

在英文里,有时候人们会以“霍布斯主义”(Hobbesian)一词来形容一种无限制的、自私、而野蛮的竞争情况,不过这种用法其实是错误的:首先,《利维坦》里描绘出了这种情况、但仅仅是为了批判之;第二,霍布斯本人其实是相当胆小而书呆子气的。此外,在利维坦出版后,霍布斯也经常被人用以形容无神论以及“强权就是公理”的观念,尽管这些都不是霍布斯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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