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外省市转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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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中心流程公示表

事项名称养老、医疗保险转入本市流程

服务对象类型辖区内参保单位

服务主题类型社会保险

办理依据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

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三、《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2010]70号)

四、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

社险中心函【2011】58号)

五、《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

发【2009】191号)

六、《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

社厅发【2016】94号)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

知(人社部规【2016】5号)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限全月(工作日)

办理机构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办理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92号

乘车路线乘地铁5号线东四站C口向东步行440米,在路南侧。附近公交线路:58路;101路;109路;110路;112路;140路朝内小街站下车联系电话84038437

相关网址无

监督电话64066742

相关表格见正文后

所属部门人力社保局

服务分类

办事程序一、申报对象及范围:辖区内参保单位

二、申报条件:

1.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我区正常参保、且至少存在一个月的实际缴费;

2.异地转入的养老保险应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非“北京市户籍”人员,从2010年1月起,首次在北京参保缴费时,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或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且待遇领取地为北京的职工。

3.养老保险须符合转入条件,方可申请医疗保险转入。

4.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三、所需材料:

1.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合)凭证》或《参保凭证》;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需加盖现单位公章);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市户籍职工户口本复印件(注:户口本要复印首页和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需复印正反面,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在转出地建立临时账户的职工(本市户籍或待遇领取地为北京的职工),需提供《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原件。

四、办理流程:

1.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现单位正常参保缴费一个月后;

2. 参保单位到转移接续窗口提交相关材料申报养老、医疗保险转入;

3、由转移接续窗口经办人员审核通过正式受理,审核未通过进行告知。

五、办理岗位:转移接续窗口(第49、50号柜台),现场取号。

六、表格填写: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所有项目不能为空,原参保地相关信息根据转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参保单位及申请职工联系电话(手机号码)务必填写清楚。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须按照表上注释将各项信息填写准确。

3.规格要求,以上表格报送时均需使用A4纸,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温馨提示:

1.申请异地转入的职工单位或个人须先在社保系统中查询身份证号码、姓名、缴费人员类别及其他信息是否正确,如不正确需到业务大厅或网上变更,再进行转入申请;

2.外省市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参保凭证》中参保人身份证号应为18位、行政区划代码必须为6位,且所有信息不能为空。有涂改的,必须加盖公章;

3.申请异地转入的职工单位或个人需确认现参保地(北京)与原参保地(外省市)的具体缴费时间,避免重复缴费情况的发生。如有重复缴费,按“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4.三个“十五工作日”是指在各省市社保部门之间邮寄的材料信息无误且无其他情况的前提下规定的;

5.单位提供的复印件左边需留出2厘米的空白,以便档案装订整理。

流程图:

审核 未通 过告 知

正式受理 医疗《参保凭证》

注:虚线部分为后续操作流程。

接收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转来的《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和转移基金。

工作人员审核

办结告知本人

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

所需材料:

1.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合)凭证》或《参保凭证》。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需加盖现单位公章)。

3. 身份证复印件;本市户籍职工户口本复印件(注:户口本要复印首页和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需复印正反面,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在转出地建立临时账户的职工(本市户籍或待遇领取地为北京的职工),需提供《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原件。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本区 正常参保缴费一个月后

参保单位到转移接续窗口 提交相关材料申报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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