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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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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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法制与经济》
[摘要]随着以数字技术为核心的信息化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在带来极大效益和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网络音乐作品也急需法律的保护,如今网络音乐作品的传播和下载成为新一轮的消费热点,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给消费者带了便捷,从根本上也改变了音乐作品的利用方式,从另一个角度说,是损害了音乐作品的版权所有人包括创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公司的利益。这种新的传播方式以及由此引发的侵权问题,成为网络时代音乐著作权法律保护所面临的全新课题。
[关键词]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
一、当前网络音乐作品缺乏著作权保护之现状
(一)音乐著作权人呼吁创新思路破解音乐版权保护难题面对飞速发展的信息网络传播技术,音乐正在以前所未有
的方式通过信息网络快速传播,从过去的购买唱片,到如今通过手机、网络获取所需音乐资源,人们这一音乐消费习惯的改变导致唱片销量锐减。与此同时,各式各样的网络音乐侵权盗版现象却层出不穷,严重伤害了原创音乐人的创作动力和热情。而且,网站在提供MP3音乐下载服务是需要向著作权人缴纳使用费的,个人网络用户是MP3音乐的最终消费者,如果仅仅要求网站缴纳费用而个人网络用户免费使用,显然是不合理的。由此,很多音乐著作权人呼吁音乐界团结起来,呼吁创新思路破解音乐版权保护问题、共同促进音乐产业发展。
(二)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数字音乐作品的无形化、降低了音乐作品的大规模生产、储存的成本和设备的要求,简化了音乐作品的传播环节,从而大大降低了网络音乐传播中合法数字音乐作品的生产和交易成本。但是数字音乐作品的无形化也降低了网络音乐传播中盗版数字音乐作品的生产和交易成本,增强了网络音乐盗版者的侵权能力。而且大量涌现的搜索引擎网站,虽然不提供盗版音乐作品,但其所提供的服务,却大大地便利了盗版网络音乐作品的传播。新技术的出现,使得传统模式下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显现出力不从心的态势。在此情况下,我国如何在网络环境中全面保护网络音乐的著作权,以实现对音乐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从而实现对整个音乐产业的激励,成为著作权领域研究的重点。目前,一系列有关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不断涌现,已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但是很少有将音乐著作权作为单独的研究对象进行著作权保护与调节方面的探讨。因此,为了整个产业的发展,网络歌曲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二、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立法对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不足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专有性”和“地域性“等
者无疑是冲突的。从我国立法现状来看,专门针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不多,除了2001年修订颁布的《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专门的规定以外,其他的相关规定主要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20日通过,2006年12月8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这些法律规范在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一些具体的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时在适用法律上仍然有时捉襟见肘。
(二)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同意而将作品置于网络上传
输,根据著作权法第45、46条规定,应负侵权责任。但对于用户借由网络服务业者(ISP)所提供的系统设备或服务进行的侵权行为ISP是否也应负侵权责任,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还找不到依据,在国际上也引起颇多争议。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问题产生于关于《世界版权条约》第8条的议定声明中的“仅仅为促成或进行传播提供实物设施本身不构成传播”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具体指明了某些仅按严格责任原则承担怎样的侵权行为,而包括著作权纠纷中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地没有具体指明的侵权行为应当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
问题的关键是要决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否仅仅是一个接入商还是超出一个仅仅为促成或进行传播提供实物设施的实际上的内容提供商。
总的来说,如果ISP只单纯提供网络服务和设备一般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即使要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责,也只限于ISP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明知或者可得而知并且除去侵害著作权作品的行为在技术上可行且经济上合理的情形。
三、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一)法律保护进一步完善网络媒体的数字化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中能够很容易地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和使用,国家和地区的界限在网络中逐渐淡化,这对法学界长期认同的知识产权时间性、地域性特征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给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崭新的课题。但是既然各国法律法规都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数字化作品属于著作权中的复制形式,因而网络音乐作品就应该得到司法保护。网络音乐作品的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应该同著作权法所规定的非法复制行为应受到司法制裁一样,享受司法保护。通过司法保护机制,权利人可以对侵权人进行要求索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不利影响等一系列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的维权行动。换言之,权利人可以直接运用著作权法
特点,而网络文化和MP3网络传播的精神就是自由与开放,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司法机关也可以运用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来追究侵犯人的相应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二)技术保护技术保护措施,也就是权利人主动运用技术手段,对作品
进行保护和管理的一种方式。技术措施为版权人管理、控制、甚至追查版权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提供了新的机会。
在司法保护中已经谈到著作权人可以直接运用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但笔者认为,当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作品未经自己的许可或未收到任何报酬被网络转载或用于下载服务等侵权行为时,可以采取技术措施的方法进行自我权利的保护,从而达到制止侵权的目的。常见的技术措施如:(1)电子水印技术:通过将难以消除的电子水印镶嵌在数字化文档中以识别盗版的图像及音乐,通过电子水印,著作权人甚至能知道盗版音乐的所在。另外借助专业的水印监测系统能够识别用户播放器中的非法拷贝音乐,并自动将其过滤。(2)数字加密技术:该技术可以通过对数字作品进行加密处理,禁止未获得授权的用户进行下载、播放、与他人共享等行为,同时对作品的复制次数以及授权范围外的使用加以限制。(3)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