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修课管理办法作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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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课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增加学生各方面的适应能力,加强和规范公共选修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选修课的日常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教务处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学院各系部共同参与。
3.2 教务处负责制定标准及相关表格。
3.3 教务处负责对管理内容进行检查和验收。
3.4 各系部认真做好选修课的具体工作。
4 控制措施
4.1 选修课的开设原则
4.1.1 选修课开设的内容,主要应相对于我院的已设专业,立足于提高学生的文化品位和自然科学素质,注意反映学科新成就以及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的提高。
其次:
1)可设置一些反映本地区人文社会历史、经济及技术应用的课程。
2)可设置能反映教师、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多年研究成果、管理理念与技能的课程。
4.1.2 每个教学系部应开设三门及以上高质量、高水平的公共选修课。在具备条件、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多开公共选修课。
4.1.3 鼓励各专业系部开设与专业有关的专业选修课,以弥补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的不足。专业选修课只针对本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开设。
4.2 选修课的开设要求
4.2.1 原则上担任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或本科以上学历。
4.2.2 开课教师必须填报《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选修课申请表》,提出开课申请,提交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参考书、授课对象、课堂教学人数、教师资历等资料。经系、部主管教学主任同意后,报学院教务处审查备案,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方能开课。
4.2.3 开新课和新开课的教师一般必须先进行试讲,经教务处组织评议通过后,方能开课。
4.2.4 同一门公共选修课的任课教师,每人每学期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班。开课3周后因教师本人或教学内容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教学效果差或选课学生人数不足40人的课程,教务处可决定停开。
4.2.5 选修课原则上不低于16学时,不超过36学时,单门课程学分一般为1-2个学分。
4.3 选修课教学管理
4.3.1 开课要求
4.3.1.1 全院选修课归属教务处统一管理。选修课目录中指定的课程每学年至少应开课一次,教学任务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各教学系部择优选派任课教师。教务处负责开课计划的审核、学期开课安排、成绩管理、课表编排等工作,公布每学期的选课通知。
4.3.1.2 专业选修课由各系部根据各专业课程体系和师资情况按需开课。
4.3.1.3 对于连续两期不能达到开课要求的选修课程将被取消作为公共选修课。
4.3.1.4 承担选修课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
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或降低教学要求。
4.3.2 学生选课
4.3.2.1 每级学生从第二学期开始参加选修课程学习,原则上毕业前最后一学期不再参加选修课程的学习。学生要根据有关要求自主选课,如有选修课与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重复,则该专业学生不能选修该门课程。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前期课程,再选修后续课程。
4.3.2.2 选修课有人数限制,报名达到限定名额报名截止。除特殊要求的专业选修课程外,选课人数低于40人的课程,原则上不予批准开设。若某课程由于学生人数过低而被取消,则学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
4.3.2.3 教务处在每学期第二周公布本学期开设的选修课程的计划, 并公布网上选课指南,向学生介绍各门选修课的教学内容、教学目的、教学对象、学生人数、总学时与周学时、上课形式、考核方式及任课老师姓名、职务(职称),便于学生选课。
4.3.2.4 各系应对学生选课予以具体指导,帮助学生合理选课,达到完善知识和能力结构的目的。同时各系应积极协助教务处组织学生通过校园网进行选课,学生选课报名必须在规定时间完成,逾期不予办理。选修课程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
4.3.2.5 教务处根据学生选课情况最终确定可开设课程,并将预选达到开设要求的课程名单通知各系,同时对符合条件的选修课程进行排课。
4.3.2.6 担任选修课程教学的任课教师在选修课程开课一周后,将没有请假也没有按时参加上课的学生名单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将从选修名单中将这些学生剔除,教务处将统计选修课程的人数情况并在教师及学生公告栏内通报,选课未成功的学生可与选修人数不足课程的任课教师联系,得到任课教师的同意后,由任课教师将后补名单及参加
选修的学生名单在开课两周内上报教务处,最终确定选修课程的选修名单。一般情况下,参加选修课的人数不能超过预定的人数。
4.3.3 成绩考核与成绩记载
4.3.3.1 选修课原则上为考查课,选修课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严格执行本院成绩考核管理的的有关规定执行。
4.3.3.2 任课教师应该认真研究制定适合课程教学需要的考核方式,并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布。
4.3.3.3 任课教师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实施教学,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把关。对于缺课时数达到课程总时数1/3或者缺交作业1/3以上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选修课程的平时成绩应占总评成绩的40%,平时成绩的确定按照常规教学管理中有关制度执行。
4.3.3.4 未经选课报名擅自听课并参加考核者,其成绩不予承认。4.3.3.5 选修课成绩考核不合格者不计成绩及学分。
4.3.4 教材管理
选修课的教材管理原则上采取任课教师指定参考书目,学生自行选购的方式。指定选修课要求统一购买教材。
4.3.5 教学要求:
4.3.
5.1 全院公共选修课倡导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创新,鼓励尝试问题式或案例式的讲课,以及专题性的讲座、论文(设计)式的考卷。
4.3.
5.2 任课教师应严格考勤,认真组织好课堂秩序、课程考核等工作,接受相关的教学检查和教学评估,对课程教学质量负责。
4.3.
5.3 选修课开出后,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课、停课。任课教师因病、因公出差等原因需调课或停课的,按学院课程管理规定办理。4.3.5.4 选修课开出后,任课教师无故缺课,或其它违反教学常规要求的行为,均按《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处理。
4.3.
5.5 学生不能选择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否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