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新华保险-在职人员合规考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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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在职销售人员合规考试复习题第一部分:复习题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制度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3.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4.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5.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6.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行为管理规范(试行)7.保险公司管理规定8.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9.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0.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部分复习题库一、判断题(60题)1.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A)2.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清偿顺序中第一位的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B)A 正确B 错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在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A)A 正确B 错误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A)A 正确B 错误5.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A)A 正确B 错误6.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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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在京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在京保险经纪机构: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身保险公司组织召开产品说明会应按照《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京保监发〔2014〕213号)的要求,加强产品说明会备案资料管理。
备案资料应如实记录产品说明会有关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人身保险公司应严格落实产品说明会全程录音录像要求。
不能达到全程录音录像要求的机构和网点,应停止以产品说明会形式开展保险销售活动。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个人组织召开产品说明会的,人身保险公司应以书面方式对其作明确授权,并统一管理。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禁止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越权或未经授权召开产品说明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对产品说明会的管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应根据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案件调查等需要,向人身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产品说明会备案资料。
五、2016年1月1日起,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实施录音;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实施同步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应能客观记录产品销售重点过程,涵盖产品简介、风险提示、客户确认和反馈等环节。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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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到达年龄比例下限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以上120%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
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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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
(一)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1.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
保险公司核保时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产品不适合、信息不真实、客户无继续投保意愿等问题的不得承保。
(二)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1.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2.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3.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4.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e0907e0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bea4659.png)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6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整治市场乱象,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销售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保险业姓保”要求,坚持正确经营理念,强化公司主体责任,把合规经营和防控风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和人员教育培训,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立即对2016年以来公司销售管理合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排查相关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捏造散布“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将列为免责病种”等虚假信息的炒作行为和通过虚假宣传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等违规销售问题开展全面清查和责任追究。
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省级分公司应向当地保监局进行报告。
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国保监会将免于处理。
对认真自查自纠,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
对自查自纠走过场、不真查实改以及迟报、瞒报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严肃处理,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措施。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0200c18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dc.png)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7•【文号】银保监办便函〔2021〕477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477号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入推进人身保险市场治乱象、防风险工作,现决定组织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乱象治理专项工作。
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围绕销售行为、人员管理、数据真实性、内部控制等方面,对人身保险市场存在的典型问题和重点风险进行一次专项治理。
通过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背后的贪腐问题,深入剖析问题和风险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解决问题、化解风险的根本措施,在此基础上改革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构建防范化解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行业形象,促进人身保险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治理重点(一)销售行为。
重点治理销售过程中误导消费者、异化产品、管理失当等行为。
一是误导销售。
是否存在不如实、不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以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进行片面比较或夸大收益;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限售、限时、限量”。
二是异化产品。
是否存在通过保单贷款、部分领取、减少保额等方式变相改变保险期间、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变相突破监管规定;异化保险产品功能,将不同保险产品功能错配,进行捆绑销售。
三是管理失当。
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存在通过指挥、决策、组织、授意他人等形式实施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纠正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13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4df467d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92.png)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13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监管,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保监会将建立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产品精算、账户管理、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2017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人身保险公司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应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开业满一年后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开展其他类型的保险业务。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对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和整改。
各公司应于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自查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公司,以及违反精算规定和相关监管制度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禁止申报新产品、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责任。
三、中国保监会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和转型发展。
对于积极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视情况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支持、鼓励其规范健康发展。
人身保险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一)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风险;(二)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被保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高管人员被保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三)被保监会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四)上一年度受到保监会及各保监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合计达到3次(含)以上;(五)上一年度发生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六)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高于50%;(七)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当季规模保费收入比例低于30%。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资质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资质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397fc01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a7.png)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资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07•【字号】京保监发[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资质管理的通知(京保监发[2012]71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在京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在京保险经纪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促进人身保险公司规范销售行为,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资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合作代理机构销售资质的管理。
各保险公司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对代理机构资质信息进行校验的功能,对于未取得保险监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代理机构,核心业务系统应自动予以控制,不予出单。
二、进一步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资质的管理。
各保险公司要完善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将销售人员信息纳入系统管理。
销售人员信息应至少包括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姓名和从业资格证书编号、合作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的姓名和从业资格证书编号及其所属代理机构名称等信息。
保险公司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对销售人员资质信息进行校验的功能,对于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过期的销售人员,核心业务系统应自动予以控制,不予出单。
三、对于人身保险代理业务,各保险公司应在保单上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和销售人员姓名等内容,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公开信息。
四、各保险公司人身保险经纪业务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五、各保险公司应根据上述要求及时调整业务、财务等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并于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相关制度修订和系统改造工作。
六、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自律规范,督促各保险公司、代理机构和经纪机构依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业务。
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46c73c7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dc.png)
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深保监发[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保监发〔2012〕71号)市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活动,提高保险销售服务质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犹豫期(一)各公司向客户递送保险合同时应要求投保人亲笔签署回执并进行回收。
(二)各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回执签署日期开始计算犹豫期,犹豫期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三)投保人未签收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得向中介机构或个人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四)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提出退保,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和销售人员应第一时间积极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推诿或拖延、刁难,侵害客户犹豫期退保的权利。
二、关于回访(一)各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完成个人长期人身保险新单业务的回访。
回访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完成,不得交由销售人员自行回访。
若投保人拒绝回访,保险公司应保留电话录音等相关记录;若无法联系上投保人,保险公司不得向中介机构或个人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二)各公司应对回访不成功保单详细记录原因,交由专门部门和人员进行跟踪处理直至回访成功。
(三)各公司应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销售人员提供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并通过信息技术等方式核实客户的有效信息,同时在电话回访过程中增加有效甄别投保人身份真实性的内容或环节。
(四)各公司应严格规范话术内容,明确要求投保人回答问题时使用确定性的语言。
三、关于产品说明会(一)各公司应建立健全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并指定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说明会的管理。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1〕107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1〕10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46076eb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b3.png)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1〕107号为深化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人身保险扩面提质稳健发展,更好服务民生保障和经济社会建设,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保险保障需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发展满足人民需要、符合保险业发展规律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加强民生领域保险服务,持续提供多层次、广覆盖的保险保障。
(二)坚持高质量发展。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回归保险保障本源;顺应保险消费升级新趋势,推动科技创新与保险服务的紧密融合,稳步提升人身保险产品供给质量。
(三)坚持深化改革。
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推进人身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发展;进一步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产品开发体制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产品创新动力。
二、多领域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四)加大普惠保险发展力度。
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提供适当、有效的普惠保险产品,大幅提高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
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配合各地相关政策,面向老年人、农民、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等群体积极开发投保门槛较低、核保简单、价格实惠、保障责任明确的产品。
(五)服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坚持回归保障本源,围绕多元化养老需求,创新发展各类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开发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的专属养老保险产品。
提供收益形式更加多样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丰富养老资金长期管理方式。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c249d1d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13.png)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24•【文号】保监发[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0〕89号)各寿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一步落实《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暂行)》(保监发〔2007〕23号),提升各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将《指引》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按照《指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做好落实工作,并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报送我会。
如暂未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应指定一名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联系人,将上述信息报送我会。
二、各公司应创造条件,尽快落实《指引》各项要求。
对于近期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运用经济资本方法确有困难的公司,应最晚在2013年10月1日前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从2014年开始在提交的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中运用经济资本方法计量公司所承受的风险。
在此之前,可由审计委员会暂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三、本《指引》生效后,各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应按要求提交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一式六份,并视为已履行了保监发〔2007〕23号文要求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一步落实《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23号),提升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保障人身保险行业和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1996c64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37.png)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平竞争,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发展较快,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
由于部分保险机构违规经营、不当创新,互联网渠道投诉激增、竞争无序,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中国银保监会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于2021年2月1日修订实施。
《通知》作为配套规范性文件,着力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领域的风险和乱象,统一创新渠道经营和服务标准,旨在支持有实力、有能力、重合规、重服务的保险公司,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
《通知》分为三个部分,共二十二条,同时配套下发《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工作的通知》。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条件。
满足偿付能力充足、综合评级良好、准备金提取充分、公司治理合格相关要求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二是实施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属管理。
明确保险公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人身保险业务范围,细化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规则,加强互联网渠道经营行为监管。
重点解决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定价不科学、宣传销售不适当、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三是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
首次实施分渠道定价回溯监管,建立登记披露机制,探索问题产品事后处置机制。
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压实主体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保监寿[2009]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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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保监寿〔2009〕190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行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我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营销员增员管理(一)各省级分公司应建立健全营销员招募工作管理制度,内容应涵盖工作审批程序、广告审核标准及发布权限、创业说明会管理等内容。
(二)各省级分公司负责对外发布招募信息的事前审核,发布的各类招募广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
(三)各保险公司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招募代理制营销员时,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
(四)加强创业说明会管理。
创业说明会上使用的讲义课件应由省级分公司统一审核,确保其内容合法合规、客观真实。
(五)各公司在招募营销员时应严格遵守行业协会关于从业人员流动的相关自律公约,对拟招募营销员应进行资信及背景调查,对拟招募人员的学历、身份、从业经历及与原公司是否解除代理合同关系等关键信息进行核实。
(六)各公司应严禁营销员以公司名义自行发布增员信息,严禁营销员通过个人工作室、个人咨询室名义发布增员信息和开展业务。
二、加强产品说明会管理(一)产品说明会宣传材料和讲义由省分公司统一管理,严禁所辖分支机构擅自修改。
(二)各公司必须建立产品说明会审批制度,各省分公司负责对产品说明会进行审批和登记,并对产品说明会内容的依法合规性负责,地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产品说明会的组织和实施。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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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40号)各保监局,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在6个月内完成改建。
(一)改建申请已经设立电话销售中心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电话销售中心进行改建,并向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提出改建申请,向呼入地保监局报告。
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1.改建申请书,应明确机构名称、专用号码、所在地、销售区域等;2.改建报告,应说明改建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各项标准;3.改建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等。
通过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合作机构资质进行审核,并向合作机构呼出地保监局备案,向呼入地保监局报告。
备案材料参见本办法第十七条。
(二)改建审批和备案关于电话销售中心改建的,保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批准改建的,颁发专属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改建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备案的,保监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可视情况对备案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89cbaf7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bd.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湘保监发[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湘保监发〔2008〕96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今年以来,我省人身保险市场发展迅猛,尤其是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对我省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各公司在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过程中的销售误导和违规支付手续费问题日益突出,新型产品业务趸缴占比过高、保障程度过低、内涵价值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呈降低趋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全国寿险工作会议精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实现我省人身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销售误导问题(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新型产品销售误导问题,将新型产品销售误导作为行业重要风险予以防范,充分认识销售误导的危害性,加强队伍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加大信息披露,强化客户回访,切实做好销售误导的各项防范和打击工作。
(二)各公司要根据销售误导和信访投诉情况,重新确定新型产品销售渠道和销售区域,销售误导严重的分支机构、销售渠道和代理网点一律不得销售新型产品。
对不按要求主动调整新型产品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的机构,我局将依法禁止其通过任何渠道以任何方式在各县(含县级市,吉首市除外)行政区域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和趸缴型万能保险,禁止其通过任何渠道以任何方式在各乡镇(含市辖区所属各乡镇)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直至取消其经营新型产品业务资格。
(三)各公司要综合运用考核和费用政策等手段,鼓励所属分支机构在各县(含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将业务发展重点由新型产品向传统产品转变,大力发展保障程度高、保险期限和缴费期限长、内涵价值高的传统保险业务,切实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9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d3523d15a216147917112876.png)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2010-12-07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保监发〔2010〕99号各保监局,各寿险公司、养老险公司、健康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维护行业形象和保险消费者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及其代理合作机构开展人身保险电话营销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8〕38号)的各项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电话营销业务。
二、各公司应当选择专用号码作为电话营销号码,并区别于普通电话号码,电话营销号码应当可以接受客户呼入的购买需求。
各公司电话营销专用号码应当逐步实现全国使用一个号码,现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多于一个号码的,在2010年底要统一到一个号码,2011年6月30日前实现全国统一号码。
各公司应将规范后的电话营销专用号码在本单位正式网站长期公布并及时更新,供社会公众查询。
三、禁止保险营销员个人及其聘用人员随机拨打电话约访陌生客户,或者假借公司电话营销中心名义电话约访客户。
各公司应采取积极管控措施,坚决杜绝个人盲目拨打陌生客户电话的行为。
四、各公司对于营销员个人对自有客户、转介绍客户等特定群体提供保险销售或后续服务的电话约访行为,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和教育培训,统一培训内容并建立培训档案,统一制定约访用语,逐步纳入职场内集中管理。
五、保险公司、代理合作机构及营销员应当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倒卖个人信息资料。
六、保险公司、代理合作机构开展电话营销,应当建立严格的名单使用管控流程,使用电话营销专业技术设备,设置准许拨打的时间。
对客户明确拒绝再次接受电话销售的,应录入禁止拨打名单,不得再次滋扰。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统一规范的电话营销用语,并向所在地保监局备案。
七、各公司要加强对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管理,建立权责清晰的内控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客户个人信息泄露,防止其他渠道销售人员假借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电话营销。
湖州保险业合规知识测试财险6.7
![湖州保险业合规知识测试财险6.7](https://img.taocdn.com/s3/m/150509de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0869354.png)
湖州保险业合规知识测试财险6.71.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向()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A投保人、保险人(正确答案)B被保人、保险人C身故受益人、保险人D生存受益人、保险人2.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A被保人、保险人B投保人、保险人(正确答案)C受益人、保险人3.2019年12月25日银保监会下发《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起施行。
()A.2019年12月25日B.2020年1月1日C.2020年3月1日(正确答案)D.2020年2月20日4.根据2019年12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出台《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举报人违反相关()行为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举报,请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A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B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规章C银行保险监管他规范性文件的D以上全部都是(正确答案)5.2019年12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出台《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A统一领导B属地管理C分级负责D以上都是(正确答案)6.2020年1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8次委务会议通过。
自()起施行。
A.2019年12月25日B.2020年1月1日C.2020年3月1日(正确答案)D.2020年4月30日7.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并及时记录回访情况。
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确认投保人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的内容。
B.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有关监管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有关监管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19c3ee2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80.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有关监管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5•【文号】保监发[2003]110号•【施行日期】2003.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有关监管事项的通知(2003年8月5日保监发[2003]110号)各保监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3]25号)及《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3]80号)精神,防范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误导风险,促进人身保险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重点检查各保监办应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纳入到各地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总体安排中,并于近期开展一次重点检查。
二、检查重点内容检查的重点是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销售行为及误导情况,具体包括:(一)内控制度建设情况;(二)宣传材料和信息披露管理情况;(三)销售人员的培训情况;(四)客户回访情况;(五)单证、条款管理情况;(六)其他突出情况。
三、检查工作要求(一)重点方向。
各保监办应根据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状况,关注客户投诉热点,对突出情况和重点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二)工作安排。
为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检查,各保监办应统筹安排,将对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重点检查纳入2003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整体工作安排。
(三)加强合作。
各保监办在检查中应加强与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合作监管机制。
若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因机构改革原因,给贯彻落实工作带来实际困难的,保监办可先单独开展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待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机构改革工作完成后再考虑建立健全合作监管机制。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京保监发[2011]52号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京保监发[2011]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5f61435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88.png)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京保监发[2011]52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在京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形象,根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售前和售中管理(一)加强销售培训管理。
各保险公司和专、兼业代理机构应加强销售培训的组织和管控,培训课件、培训讲义和销售用语等材料经合规审查后方可使用,培训材料的审批、使用及更新情况应记录备查。
(二)加强宣传资料管理。
各保险公司应统一管理宣传资料,禁止销售机构或个人自行印制发放宣传资料。
商业银行等专、兼业代理机构应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进行审查并记录存档,不得使用非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印制的宣传资料。
(三)加强电话营销业务管理。
各保险公司应全面监听销售成功的保单,并做好监听记录和问题后续处理工作。
专、兼业代理机构以保险公司名义呼出电话时,应使用与保险公司相同的电话号码。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行业禁拨打名单,防止保险电话营销滋扰社会公众。
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公司异地分支机构以北京地区为受话地的电话营销业务应执行本通知精神。
相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应转达本通知要求。
(四)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制定销售规范用语,明确销售过程中必须向投保人告知的内容,各保险公司和专、兼业代理机构应认真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41d3b7f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15.png)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2•【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平竞争,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经营服务水平(一)本通知所称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各保险公司(包括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符合本通知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
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
(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选择符合互联网渠道特征的人身保险产品上线销售,强化销售过程管理,健全风险管控体系。
保险公司应借助科技手段优化产品供给、改进保险服务,提高经营效率,推广具有风险保障或长期储蓄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
(三)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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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整治市场乱象,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销售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保险业姓保”要求,坚持正确经营理念,强化公司主体责任,把合规经营和防控风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和人员教育培训,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立即对2016年以来公司销售管理合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排查相关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捏造散布“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将列为免责病种”等虚假信息的炒作行为和通过虚假宣传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等违规销售问题开展全面清查和责任追究。
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省级分公司应向当地保监局进行报告。
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国保监会将免于处理。
对认真自查自纠,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
对自查自纠走过场、不真查实改以及迟报、瞒报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严肃处理,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措施。
三、各保监局应当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始终保持监管高压态势,重点针对公司销售合规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在日常监管中采取多种调查取证方式,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加快调查程序,对公司销售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一经查实的,应依法从严从速进行处罚。
各人身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保监局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省级分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12个月,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二)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
(三)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以历史较高收益率披露宣传并承诺保证收益;
(四)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五)未经客户同意擅自签订、变更保险合同;
(六)因销售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导致非正常给付与退保群体性事件;
(七)通过虚假客户信息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八)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指挥、决策、组织、实施销售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指使、教唆、帮助、授意他人实施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有直接管理职责,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纠正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九)采取委托销售、产品包销、层层分销等方式,通过无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平台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十)其他因销售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引发较大风险的情形。
人身保险公司一年内因上述情形有2家以上省级分公司被保监局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总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责令总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12个月。
四、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薪酬和职级挂钩的内部问责制度。
对于出现销售违法违规问题、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从严从重给予经济处分和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限薪、降职、停职、撤职等措施。
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对销售管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从制度层面查漏补缺,不断强化合规经营管理,因制度规定缺失、监督执行不到位、合规管控不力等原因导致销售行为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追究总
公司相关部门和高管人员责任。
省级分公司经营区域内发生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对省级分公司相关高管人员进行追责;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情形的,还应当对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
五、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做好销售管理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加强舆情监测和信息沟通。
对于市场出现的不实宣传和虚假信息,应当及时主动澄清事实,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中国保监会
2017年5月17日
来源:/fg/detail20433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