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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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明确相应的运作程序,突出安全、质量、工期、成本等管理重点,建立工程项目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工程项目生产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依据葛洲坝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在公司范围内,不论是公司承揽还是各子/分公司承揽的工程项目,均按此办法实施管理,各子/分公司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据此制定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建安施工企业的生产对象和完成一个建安产品的施工过程及成果,可以是一个建设项目的施工,也可以是其中一个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施工。工程项目管理是以承包工程项目为主要管理对象,以项目经理责任制、成本核算制为基础,以实现项目合同内容为目标,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一整套管理制度和施工技术文件作保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成本、机电物资、环保及文明施工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工程项目管理基本原则
(一)以集团公司"五个一"经营理念为指导,实行“一个中心,三个重点”的项目管理办法,坚持“又好又快,好中求快”的发展理念,实现“三化”(程序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目标。
(二)公司对在建工程实行"三级管理",即公司管理、子/分公司管理、项目部管理。
(三)公司根据年生产经营目标,与子/分公司签订责任书,子/分公司按照与公司签订的责任书,与项目部签订项目经理责任书,确保足额上缴公司各项费用、及时缴纳税金以及保证在建工程施工基本费用。
(四)项目经理责任明确,指标突出,利益直接,考核严格。
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依据
除遵守本办法的要求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范制度和相应的管理规定:
(一)国家对工程建设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二)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三)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工程承包合同。
(五)其他(业主规定、投标时的承诺等)。
第五条管理体制
(一)子/分公司通过项目经理组建的项目部实现对工程项目的管理,项目部通过经济合同实现对作业层的管理。
(二)公司作为市场竞争、合同履约的主体,是工程项目的利润中心,项目部作为一次性组织和一次性授权管理主体,随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而组建,随工程项目的完工、工程款结清而解体。项目部是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中心,作业层是社会化、独立化和专业化的施工组织,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负责。
(三)公司与项目经理之间,通过委托书、授权书、责任书等形式,建立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项目部与作业层之间,按市场法则建立合同关系。
(四)公司对工程项目的管理采取直接管理、授权各子/分公司管理两种类型:
1、对国际工程或公司认为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工程成立直属项目部。
2、以公司资质中标的项目,除上述(1)类外,公司授权各子/分公司进行管理,各子/分公司对公司负责,公司对此类项目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项目经理管理
项目经理部是由项目经理领导的项目管理机构,(由子/分公司负责组建并报公司审批、通过,或总部直接设立)。项目经理部在公司领导和职能部门的管理、考核、监督、协调、服务下,根据公司授权,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以保证履行承包工程合同,获取最大经济效益。
第六条项目经理是公司在工程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工程承包合同履约,直接对公司负责。项目经理依据与公司签订的委托书、授权书和责任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获得利益。
第七条一个工程项目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项目部,该工程的后续合同均由该项目部统一执行;公司征得业主同意,该项目部可执行所在地就近的其它独立合同。每一合同均应分别签订责任书,独立进行核算和奖惩兑现。
第八条项目部机构设置
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工程项目的难易程度、规模大小、工期长短,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技术、商务、综合三类管理部门和岗位(如果业主方有要求,按合同文件设置)。
(一)项目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编制,由项目经理申报公司审批、备案后确定;
(二)项目班子成员由项目经理提名,经公司审批后聘任;
(三)项目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由项目经理聘任;
(四)项目经理的配偶、子女、近亲不得在该项目部担任副经理、三总师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也不得在该项目部从事财务、人事、劳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项目经理管理:
(一)项目经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
1、建立项目经理备选人才库;
2、负责建造师考试(注册及继续再教育等管理工作)、应聘资格考评和认定;
3、加强对项目经理的培训、考核和测评工作,定期对备选项目经理业绩作出评估。
4、聘任项目经理时,公司及时与其签订工程项目责任书,并加强责任书实现情况监控与考核;坚持实行项目经理重大事项报告制、项目经理每年两次述职等制度。
5、组织备选项目经理参加竞争选聘。
(二)项目部撤销后被正常解聘的项目经理,进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待聘,由公司按有关规定为其缴纳“五金”,超过半年
未继续获聘项目经理职务的予以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条项目经理应具备的素质、条件
(一)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利益,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二)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正确处理项目经理部与公司、项目眼前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项目经理部与业主、监理、设计、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三)具有五年以上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决策指挥能力及应变能力。
(四)具有与项目主体工程相关或相近专业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具有相应专业及等级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已注册。
(六)国际工程项目或国内的国际合作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还应具有较高的业主规定的通用语言水平。
(七)业主对项目经理有特殊要求的,按照业主要求确定项目经理人选。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的产生
(一)组织决定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