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物质的运输管理与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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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 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提 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 复印件三份
(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接收高
致病性病原 微生物 (毒)种或 样本的单位 以下简称接 收单位)同意 接收的证明 文件
《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分类和管理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所采集病原微生物标本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设
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要求: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 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 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的・运输申请表・法人资格证明・ 容器或包装材料批准文号、合格证书或承诺 书, 接收单位的・同意接收证明 、病原微生物实 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通知书或有关政府主 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等
第八条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
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的,可以申请多次运输。多 次运输的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 输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期满后需继续运输的重新申请
第十条~第十三条
运输方式:陆路(首选)、水路(没有选择余地)和 航空(紧急)
具备基本条件:符合规定、运输容器、生物危险标
识 运输审批权限:省级卫生部门(省内),省间需出 发地省级卫生部门初审和卫生部批准,通过航空主 管部门批准。 运输过程:不少于2人,不得通过市内公共交通 (含城铁、地铁) 承运单位:批准文件和安全措施
违反本规定,依照《条例》有关规定(62、
67)予以处罚。 出入境按照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通 知》进行管理。 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标本运输流程
法人资质证明 运输申请表 包装材料检测报告及承诺书 获得准运证书 法人资质证明 有资格实验室 相关实验活动 批准文件 同意接收证明 双人专车运送 分类包装、标识
A、B类感染性物质及包装区别(续)
区别
(续)
A类
防水、防穿刺、防泄漏 最小边长≥100mm 需要
B类
防水、防破损 至少有一个表面≥ 100mm× 100mm 不需要
UN3373
次级容器 外包装
危险品申报单 标识
主容器单包装 最大运输量 总包装主容器 最大运输量
液体50mL、固体50g 液体4L、固体4kg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 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保障人体健康和 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 定。
感染性物质定义及分类
感染性物质是那些已知或有理由认 为含有
致病原的 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 术细则》中将感染性物质分为A、B 两类。
致病原
能使人或动物感染疾病的病原微生物。
包括病毒、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
体、放线菌、真菌和寄生虫等和其他因子, 如朊病毒(prions)。
个 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 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Ⅳ级风险等级生物因子)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Ⅲ级风险等级生物因子)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Ⅱ级风险等级生物因子)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Ⅰ级风险等级生物因子)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 病原微生物。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
第十一条对于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高致病性病原 微 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申请,省级 卫生行政部门与卫生部之间可以通过传真的 方式进行上报和审批;需要提交有关材料原 件的,应当于事后尽快补齐。 紧急时,省与部间可传真方式上报和审批, 材料事后补齐
第十一条(续)根据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应当向中 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 或样本的,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 接提出申请,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批;符合 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 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 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中 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将审批情况于3日内报卫 生部备案。 疾控需要,向国家CDC送菌毒种或样本,向国家CDC 直 接申请,由国家CDC审批并颁发《准运证书》
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或样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当达到国际民 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 安全运输技术细则》 (Doc9284包装说明PI602)规定的A类包装标 准,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温、 耐高压的要求,并应当印有卫生部规定的生 物危险标签、标识、运输登记表、警告用语 和提示用语。 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达到国际民航组织规 定的 A类或B类标准 卫生部规定的标签、标识、运输登记表、警 告和提示用语
第十五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样本在运输 之前的包装以及送达后包装的开 启,应当在符合生物安全规定的场所中进行。 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仔细检查容器和包装 是否符 合安全要求,所有容器和包装的标签 以及标本登记表是 否完整无误,容器放臵方 向是否正确。 运输前仔细检查容器和包装,要符合安全要 求 运输前的包装和送达后的开启,在规定的场 所中进行
英文运输 专用名称 号 UN专用标 记 运输对象
或生命物质类 Infectious substance, affecting humans
UN2814 需要
Biological substance, category B
UN3373 不需要
《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第 二 《名录》规定的第三类、第 四 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及其 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及其 样本;第三类中包装分 类为A 样本;部分第二类病原 类的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及 微生物样本; 其 样本
第九条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 本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审批。
第十条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高致病性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应当将申请材料
提交运输出发地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对 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 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卫 生部审批。 卫生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 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 类的高致病性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 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 决定并说明理由。 省际运输: 省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卫生 部; 卫生部对符合法定条件,颁发《准运证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
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
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 生物。 第四条 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 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病原微生物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
液体1L,固体4kg 液体4L、固体4kg
A类、B类运输包装的共同点
均为三层包装
完整的三层包装必须能通过《危险物品航空安 全 运输技术细则》规定的跌落试验,跌落高度 不低
于1.2m。 完整的三层包装内主容器最大运输量液体为 4L、 固体为4kg 辅助容器必须能承受在-40℃至+55℃温度范围 内95kPa的内部压力而无渗漏。 外包装上标识、联系人、地址清楚
第十六条 在运输结束后,申请单位应当将运输情况 向原批准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病原微生 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七 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 出入境,按照卫生部和国家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
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管理卫生检疫的通知》进行管 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运输结束后,向原批准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 本,应当有专人护送,护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申 请单位应当对护送人员进行相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培 训,并在护送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由专人护送,不得少于两人。 护送人员接受过生物安全培训,护送中采取防护措 施 。 预防性防护措施: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物、危害 物质溢出紧急处理箱等 (条例第十二条城市铁路运输) 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
列入《名录》的病原微生物 共380种 –法定报告传染病所涉及的病原微生物
–法定报告传染病以外常见传染病病原微生物
–国外新发现和已消灭传染病病原微生物
(不需要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只有枯草芽孢
杆菌、酵母菌)
表1.病毒分类名录
共收录160种病毒 第一类病毒: 29种 第二类病毒:51种 第三类病毒: 74种 第四类病毒:6 种
(四)本规定第七条(二)(三)项 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 实验室活动备案通知 书
(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
(续)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 (五)(续) 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六)其它有关资料。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感染性物质的运输管理与操作规范
-理解和执行生物安全政策、 法规和标准
石嘴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9年6月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相关文件: 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国际 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 则》
病原 种数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第四类
表1
附录
160 6 155 59
29 0 0
51 5 10
74 10 145
6
表2 表3
合计
0
0 29
4 70
55 275
0 6
380
A、B类感染性物质及包装区别
区别
定义
A类
对人或动物致死 或永久致残 可感染人的感染性物质
B类
不符合列入A类标准 的感染性物质
运输专用 名称
主容器
辅助容器(吸收材料)
A类防水,防穿刺,防泄漏
防破损、防泄漏 B类防水,防破损、
A类外包装(制冷器件、衬垫材料
制冷器件、衬垫材料)
B类外包装(制冷器件、衬垫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
集、保藏、携带、 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对 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 生 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 本, 确需采集、保藏、携带、 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制定。
表2. 细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
次体、螺旋体分类名录共收录155种 第一类病原:0 种 第二类病原:10 种 第三类病原:145种 第四类病原:0 种
表3.真菌分类名录共收录59种
第一类真菌:0 种 第二类真菌:4 种 第三类真菌:55种 第四类真菌:0 种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第七条 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
动资格 的实验室; (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 致病性 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 样本保藏、生 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第七条(小结) 申请单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