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商法》十年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排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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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商法》十年期末考试

论述题题库(排序版)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商法》十年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排序版)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商法》十年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排序版) (更新至2020年7月试题) 说明:试卷代号:1058。

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最主要区别是什么?[202X年7月试题] 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最主要区别是什么?[202X年6月试题] 答:第一,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提出一定合理理由予以对抗,并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第二,民法上的抗辩权是指民事主体为排除相对人行使给付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其作用在于对抗相对人请求权的行使,而非否认请求权的一种权利。

第三,票据法上的抗辩权除了否认票据债权行使的抗辩权外,还包括否认票据债权存在的抗辩权,如对票据缺乏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抗辩、票据伪造的抗辩等。

试论述保险代位求偿原则。[2020年7月试题] 答:法律上代位的含义是指一个主体取代另外一个主体法律地位行使权利,包括法定代位制度和授权代位制度,保险代位求偿是一种授权代位行使权利的制度,包括保险人向侵权人追偿损失的权利代位和被保险标的物残余价值产权的代位两种权利。

(1)权利代位求偿权。

权利代位指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有权选择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也有权请求第三人损害赔偿,如果被保险人选择保险人赔偿损失,之后有义务将追究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权利转给保险人,即代位追偿。《保险法》规定,除被

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对侵权人的追偿权,根据公平原则的精神,他也不得要求保险公司对该损失赔偿。

(2)残值产权代位求偿权。

残值产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物价值本属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标的物基本损毁,被保险人选择要求保险公司全赔后,标的物的残余价值产权就属于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要交付保险标的及协助办理转移产权手续,被保险人对全赔后的保险标的无权再作处分。

试述保险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及其后果。[202X年1月试题] 试述保险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及其后果。[202X年1月试题] 试述保险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及其后果。[202X年1月试题] 答:第一,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事项却没有通知,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论当事人是否故意,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一方违反告知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估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三,当事人违反特约条款义务,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无须对方协商。

第四,保险欺诈嫌疑,主要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标的不存在的,保险标的不合法的等情形,保险人发现这些情形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无效,根据责任的大小,已交付的保险费应返还给投保人,已受领的保险金应当返还给保险人,被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及监事的职责。[202X年1月试题] 答:第一,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质询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调查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继续履职责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试述合伙企业出资的形式。[202X年1月试题] 试述合伙企业出资的形式。[202X年1月试题] 试述合伙企业出资的形式。[202X年1月试题] 试述合伙企业出资的形式。[202X年1月试题] 答: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

对于非货币的出资,是否需要评估作价,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实物出资有两种情形:一是转移所有权,二是不转移所有权,只提供使用权或者使用收益权。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人能否以债权、股权出资的问题,应认为,原则上应予允许。

试述票据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的概念、种类及效力。[202X年1月试题] 答:依据背书的目的,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1.转让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通常的背书均为此种。

2.非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权利以外的目的而为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又可分为设质背书和委托背书。

(1)设质背书是以设定质权担保债权为目的的背书。设质背书,它是背书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所为的背书。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

(2)委任背书是以委任他人(被背书人)代为取款为目的的背书。

委任背书,又称为委任取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委托被背书人代为领取票款而为的背书。该种背书一般应有委任取款文句的记载,以防和一般的背书相混淆。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民法上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存在权利担保关系,应依民法处理。

委任背书不具有权利移转之效力。

(1)被背书人受委任后,得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这里所称的一切权利,不仅仅指票据权利,而且包括票据法上的权利。

(2)被背书人有再背书,以将其代理权转让于第三人,而不得为转让背书。

(3)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汇票债务人所有对抗背书人之事由均得对抗被背书人,也就是说,委任背书不发生人的抗辩切断效力。

试述破产程序适用范围。[202X年7月试题] 试述破产程序适用范围。[202X年7月试题] 试述破产程序适用范围。[202X年7月试题] 答:(1)一般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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