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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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XXXX
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X 局长、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现就被答辩人XXX有限公司提出撤销我单位作出的“A假冒XXX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案”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现答辩如下:答辩请求:
一、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答辩人向贵院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

二、本单位做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证据,处罚适当,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说的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单位于20XX年X月X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已通过**方式给被答辩人送达,被答辩人在知道行政处罚内容之后六个月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应不予受理。

二、尽管本单位对于被答辩人的投诉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但被答辩人仍然不满,提起行政诉讼,其核心诉求是要求作成或者加重对第三人的处罚。

这就涉及投诉举报诉讼中另一个重要问题:对行政机关受理投诉之后的调查处理结果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通常认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投诉请求权,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事项发动行政权。

如果行政机关发动了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就属履行了法定职责。

如果投诉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服,其提起诉讼的目的是想为第三人施加负担,例如要求作成或者加重对于第三人的处罚,则应依赖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为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

就《商标法》而言,第六十条,仅仅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但投诉请求权并不必然包括为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这些权利也是赋予作为投诉对象的第三人,而非投诉人。

三、办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调查的事实A在侵权行为中在其安装的一台板式换热器上使用上海XXX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侵权人所适用的并不是被答辩人所主张的“XXX”商标,因此本单位以案件事实做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恰当,,当事人在20XX年11月6日对本单位提交的《关于请求处罚B 集团有限工商的申请书》中,对侵权事实情况中指出侵权行为为“销售侵犯我公司企业名称权的商品”,证明被答辩人对法律适用予以认可,因此被答辩人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

四、20XX年11月9日,本单位收到《关于请求处罚B集团有限工商的申请书》,就提出A系B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但根据本单位对B集团有限公司、A本人、A原工作单位山西XX 集团有限公司,A户籍所在地、XX 市企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等单位所提取的证明材料均不能证明B集团有限公司同A 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因此也无法证明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且被答辩人也未对此提出证据,我分局根据调查的事实做出对A的行政处罚,有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明。

因此,被答辩人责任主体的认定错误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本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恰当,处罚合法。

且被答辩人提出诉讼请求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起诉期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XXX 年XX月XX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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