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合同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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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DE
P85
4、附条件合同的约束力,要视条件成就与否而有 不同: (1)附生效条件: 条件未成就 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条件成就 合同生效,不履行者违约 (2)附解除条件: 条件未成就 合同生效,不履行者违约 条件成就 合同消灭(不再发生效力) 对于“条件”法律规定不得阻碍或促进其成就。
Case:刘某为了购物结算的方便,于2003年9月在华林 超市购买了1000元面值的购物卡,这样在付款时可以直接 用购物卡结算,以避免现金结算的麻烦。刘某在购得卡后 发现在购物卡的反面上写着“本卡请于2003年12月底以前 消费完毕,否则过期作废”。刘某也没有在意,便用此卡 在超市购物。2003年10月份,刘某的单位派刘某外出学习, 时间3个月,此间一直未使用此卡。2004年1月份,刘某学 习回来后到华林超市购物,在付款时,售货员告诉刘某, 其所使用的购物卡已过期,不能用于结算。经查询,刘某 的购物卡上还剩余750元。刘某便找到超市经理要求退回未 消费的余款。经理不同意,称:“我们订立的是附期限的 合同,到2003年年底我们之间的合同就已没有效力了,你 已无权再用此卡进行结算了。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购 物卡消费完毕,是你自己的责任,与我们无关,余款我们 不能退还给你。”而刘某认为:合同可以因期限的到来丧 失效力,但是超市应当将余款退还。
审理结果: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前使 用手机在中学生甚至小学生中虽比较多,但手机 不是中小学生学习、生活的必需品。15岁的小赵 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购买手机时, 他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等进行选择, 但对购买手机所产生的后果,主要包括手机在使 用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即维修费用、更换配件的 费用,特别是通话费用以及上述费用是否会给家 长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则难以做出相应的预见。 而购买手机花费1200元,对于一个无任何收入的 未成年人而言数额也过大。因此,海淀区法院认 定小赵与通讯设备公司间的买卖无效,日前作出 判决,小赵将手机及配件返还通讯设备公司,通 讯设备公司返还小赵货款1200元。
Ex:下列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是( ) A.如果天下雨,我就送给你雨伞一把 B.如果你考上大学,我就支付你四年的学费 C.父亲对儿子说,如果我死了,你就继承我 的财产 D.如果你把这辆自行车偷来,我会以两倍的 价格购买
答案:B
Ex: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具 备的要件有( ) A.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B.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C.必须是确定的事实 D.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E.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可分自然人与法人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 刚审结的一个案例或者可以给我们一点提示。 Case:北京市海淀区某中学的初三年级学生小赵, 2004年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北京某通讯设备公司 购买了1部手机及充电器、电池等配套物品,共花费1200 元。但是手机在使用中经常出现质量问题,手机无法使 用。小赵的家长认为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 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水平均不相适应。将通 讯设备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认定买卖无效,要求 该公司双倍返还货款,赔偿经济损失20元。 通讯设备公司认为,手机可以适用于任何群体,作 为商家,他们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况且, 在销售过程中他们无任何不当之处。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历次考试分析:本章也是重要的一章,一 般占卷面成绩的10%,主要通过名词解释 和论述考基本概念和原理。或者会通过案 例考核对合同有效无效的判断! 应对办法:重点记忆概念:附条件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撤销权、表见代理;通过 案例掌握合同无效与合同可撤销的区别及 法律后果。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意思表示真实 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2.意思表示不自由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可以看第一章课后案例分析范例)
第三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Case:几年前,孙先生继承取得了位于本市城郊的临 街平房五间。由于孙先生一直在城里工作,并且有 房屋,遂将房屋委托给其邻居赵先生照管并使用。 由于赵先生是做生意的,这五间临街房正好适合他 的需要,于是赵先生问孙先生是否愿意出售该房。 孙先生想将房屋卖掉,但考虑到自己在外地工作的 儿子想要调回本市工作,这房子可以给他住,但不 知道他能不能回来。于是,双方经商谈,订立了如 下房屋买卖合同:“房价人民币20万元;在2003年 6月30日前,如果孙先生的儿子调不回本市工作, 卖方孙先生便将房屋卖给买方赵先生。房款在交房 时一并付清。”
合同订立后,孙先生的儿子在4月30日顺 利调回本市。5月份,赵先生通过熟人知道该 房子会升值,找到孙先生要求其把房子卖给他。 孙先生称:我孩子已经调回本市工作,不能卖 房子给你了。赵先生不同意,认为双方签订的 时买卖房屋的合同与其儿子没有关系。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房 屋买卖合同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以孙先生的儿子调不回本市 作为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有效的合同。 《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 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 件成就时失效。”该合同中约定的条件由于孙 先生的儿子调回本地而未成就,因此,合同不 发生法律效力,孙先生没有义务将房屋卖给赵 先生。对于赵先生要求孙先生将房屋卖给自己 的诉讼请求,由于合同未生效,故没有法律依 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附条件的合同的概念: 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 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 据的合同。 1、条件: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 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 事实。 2、条件既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3、附条件合同的类型: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一、合同效力的涵义 广义:合同经合意成立后到合同终止的 过程中,一般的法律约束力。包括了合同的 有效与无效、以及合同的效力未定中所称的 效力。 狭义:合同生效后到失效的过程中,合 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力。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成立的要件:当事人+合意 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合法。 注意部分特殊合同的生效的特别要件: 1.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成就或期限的到来; 2.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 手续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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