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石检验工作规范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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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5月30日发布 铁矿石检验工作规范

2008年 07 月01日实施

1. 目的

为规范散装铁矿石检验业务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散装铁矿石检验工作。

3. 要点

3.1术语定义

参见《矿产品检验工作规范》(CCIC-WI-002-2008-01)3.1

3.2 一般规定

3.2.1 检验人员应接受上岗培训,经授权后方可上岗工作。

3.2.2 检验人员工作前应仔细阅读相关的商业单据和委托要求,了解申报内容,包括:货物品名、商品特性和检验时的安全知识、申报重量、货轮名称和/或港口堆场、仓库及约定的检验地点等。

3.2.3 检验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应遵守船方、港口码头、仓库和货物堆场的相关规定,根据商品特性和安全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3.2.4 检验人员在实施检验时,如遇大风、雷电、暴雨及其它不适于工作的情况,应停止现场工作,并作好相关记录。

3.3 重量鉴定

3.3.1 水尺计重参见支持性文件《水尺计重工作规范》(CCIC-WI-008-2008-01)

3.3.2 衡器鉴重参见支持性文件《衡器鉴重工作规范》(CCIC-WI-009-2008-01)

3.4 取样

3.4.1 根据确认的委托要求,检验工作开始前根据《铁矿石 取样和制样方法》(GB/T10322.1-2000)、《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 手工取样方法》(GB2007.1-87)的要求制定取样方案,取样方案的制订应考虑如下内容:

a) 确定待取样的交货批;

b) 确定公称最大粒度;

c) 根据公称最大粒度、矿石输送设备和取份样的设备确定份样的质量;

d) 规定所需的精密度;

e) 按GB/T10322.2-2000《铁矿石 评定品质波动的试验方法》确定交货批的品质波动,如不

可能,则品质波动应定为“大”;

f) 从交货批以系统取样或分层随机取样时,确定一次份样的最小个数;

g) 确定取样间隔,对定量取样,单位为“吨”,对定时取样,单位为“分”;

h) 确定取样位置和采取份样的方法;

i) 采用定量取样法,采用的份样质量应基本一致;采用定时取样法,采用的份样质量应与取

样时矿石流量成正比。在整个交货批输送期间,以g)确定的取样间隔采取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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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确定样品是分用或重用;

k) 确定将份样组成大样或副样的方法。

3.4.2 取样的方法应根据作业方式、取样设施配备情况选定,一般采用以下几种: a) 定量取样:以相等的质量间隔采取份样,所取份样的质量应尽可能一致。

b) 定时取样:从自由落下的矿石流或从输送机上,以相同的时间间隔采取份样,每个份样的

质量应与采取份样时的质量单位流量成正比。

c) 分层取样:从有规律的规定部位并以适当比例,从称为“层”的部分采取份样。 3.4.3 份样数及取样间隔应根据交货批质量、各矿种取样精密度、品质波动、作业流量确定,可参考下表: 交货批质量(1000t)

取样精密度 一次份样的个数N

取样间隔 品质波动 >

-200mm

或-50mm -10mm 矿石粒级

-31.5mm -6.3mm 矿石粒级

-45μm 球团粒级

-6.3mm 球团粒级大L

中M

小S

定量取样间隔 ≤ (吨)

定时取样间隔≤ (分)

270 1.55 0.77 0.47 26013065 210 270 1.61 0.80 0.48 24012060 150 210 1.69 0.84 0.51 22011055 100 150 1.77 0.88 0.53 20010050 70 100 1.86 0.92 0.56 18090 45 45 70 1.98 0.98 0.59 16080 40 30 45 2.11 1.05 0.63 14070 35 15 30 2.28 1.13 0.68 12060 30 0

15

2.50

1.24

0.75

100

50

25

交货批t

N

60·交货批N·矿流量

3.4.4 取样要求

a) 具备条件的应尽可能在传送带的落料口进行机械取样。

b) 取样的基本要求参见《矿产品检验工作规范》(CCIC-WI-002-2008-01)3.4.4

c) 份样的采取应尽可能靠近装载或卸载点,份样自由落差应保持最小,使粒度破坏的影响减到最小。

d) 机械取样机的开口度至少是矿石最大粒度的3倍,对于一次取样不小于30mm;手工取样取样点的直径约为矿石最大粒度的3倍,但不小于100mm。

e) 如在使用抓斗、铲车等工具装卸或堆垛过程中取样,份样应在过程中新露出的面上采取,取样点应均匀地分布在整批矿石的各个部位。

3.4.5 现场取样时必须查核商品标记、批次、数量、重量等,取样工作应在检验人员的严密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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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下进行,样品容器上应进行标识,必要时及时施加封识,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防止样品受污染、改变特性或丢失。

3.4.6 取样人员应做好取样记录(包括天气情况),取样过程中若发现货物外观异常或有外来杂物和污染等异常情况,须及时处理,必要时拍照取证,并及时向公司相关负责人汇报。

3.4.7 委托人要求偏离取样方法和规程时,检验人员应及时向公司相关负责人汇报,并做好详细记录。

3.5 样品的制备

3.5.1 样品的制备包括干燥(必要时)、破碎、混合和缩分等一系列操作,应根据商品特性和所测项目按有关制样标准的要求进行,以使样品符合测试要求。

3.5.2 样品制备过程中应防止损失、污染或其他可能改变其特性的情况发生。

3.5.3 水分样应用清洁的密封或防水容器储存,当批量很大、作业时间较长或遇阴雨、高温天气时,应将取样批合理划分为几个部分,每一部分应尽快制备成副样测定水分,防止由于样品水分变化而产生偏差。

3.5.4 制样方法及要求

a) 干燥:如遇样品很湿或很粘,制样不能进行时,样品应选择在温度低于105摄氏度下干燥。

b) 破碎和研磨:应采用与矿石粒度和硬度相适应的设备进行破碎和研磨。破碎机和研磨机应

用同一来源的矿石来清洗。

c) 混合:水分样品的混合可能引起水分损失而产生偏差,故水分样品在缩分前不应混合。

d) 样品缩分:样品应按原状进行缩分,必要时可破碎到适当的粒度,以减少样品的质量。

e) 副样或大样的组成:应依据取样方式、水分含量等的差异作不同处理。

f) 粒度测定样品、水分测定样品、化学分析试样的制备应按GB/T10322.1-2000《铁矿石 取

样和制样方法》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3.5.5 制备好的样品按要求做好唯一性标识,样品唯一性标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委托号;

b) 品名、产地;

c) 批量或取样单元量;

d) 船名或存货仓库名称;

e) 取样、制样地点,日期。

3.6 物理性能测试

铁矿石水分、粒度等物理性能项目的检测按照《铁矿石 交货批水分含量的测定》(GB/T10322.5-2000)、《铁矿石-粒度筛分的测定》(ISO 4701:1985)等标准的要求执行。

3.7 样品的传递与保管

3.7.1 检验人员将制备好的测试样品交公司指定和/或分包的实验室进行测试;保留样品交公

司样品保管员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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