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051001 简榕 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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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方式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是通过非遗的属性决定的。

对于单一属性的传承人,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社会声望;二是个体的历史传承。

对于综合性的传承人,在文化发展的过程中择取重要的文化环节,进而确定关键传承人。

通过传承人,能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递下去,所以应建立健全机制保护传承人,可以采取公私法相结合的形式。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保护
经过人类长久的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稳定且含有技艺传统与精神文化的物质被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种文化来自于它的创造主体,对人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遗产。

1 传承人的认定原则
1.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的方向来看,其一般分为两种形态存在:第一是具有单一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指的是这类遗产仅仅与某个人的智慧相关联且具有鲜明的个性特点,是以一种独立的形态存在的,对于文化的传承也是独立的。

例如具有较强个性化的艺术文化:史诗、歌谣、故事、工艺等。

虽说它们是属于集体性的文化,但在技能传承与表演方面通常是以个人形式展现的,传承人有着单一的文化遗产属性。

第二是综合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指的是这类遗产是通过群体传承下来的,它的文化存在空间广阔,对于文化的传承有着较强的群体性。

比如群体仪式活动、节日等。

对于这类群体参与的民俗活动,从属于综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取决于其属于何种属性。

想要做好有效且长久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需要根据不同的文化传承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科学的建立一套保护制度[1]。

这类遗产与文化传承人联系紧密,所以必须要保障其合法权益。

无论哪种社会地位的人都可以是传承人,传承人的职责是传承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对传承人的选择要慎重考虑。

1.2传承人的认定
单一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其传承人的认定较为容易。

可以通过建立一些合理的文化原则以及具有可行性操作的技术标准就能够从某一文化类型的人之中选择出人们公认的传承人,而选择传承人的标准则是这一部分人在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最高的技艺与造诣,并且获得权威专家学者和政府的认定。

例如史诗传唱者、工艺师、故事家等。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的关键标准为社会声望以及技艺。

一般来说,从两个方面来认定传承人是否符合标准:第一是横向历史,传承人所传承技艺的历史是否较长,其技艺有无丰富的精神内涵以及历史底蕴沉淀。

就拿常见的气球和灯笼制造者来说,这两个物品在人们平常生活中十分常见。

但在这类物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的选择中,制作气球的
人是不会被考虑在内的,通常选择灯笼的制造工匠。

原因很容易理解,灯笼文化长久存在于中华名族文化中,是中国表示庆祝的象征,而气球则是现代产物,不具悠久历史,所以其并没有纳入我国历史文化里,同时也缺乏历史内涵。

第二是横向来看传习人生活情况以及社会文化资源分布,对所指定的传承人进行考虑。

为了使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常传承下去,就需要确定其传承人。

按照传承人的实际情况,找出其风格流派,整理出一套传承谱系,从而使此遗产的风格、技艺以及手艺等得以确定。

就拿绍兴猴戏举例,绍兴章家四代延续了猴戏的传承,第四代猴王为六小龄童,他将章家猴戏的精髓发挥得淋漓尽致,从而成为我国猴戏技艺的优秀传承人[2]。

这种传承人很好认定。

但有一些传承人就难以认定,例如北京泥人张与天津泥人张,二者同传承了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就需要从二者的作品特色、风格以及传承的路线进行考究,倘若二者皆有历史渊源,且具有独特的风格,难分高下,那么可将他们作为共同的技艺传承人。

总而言之,认定单一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的衡量标准是其自身的文化内涵以及技艺程度和技术品质是否独一无二。

我们可以分析关于日本对“人间国宝”的认定方式,包括有传承者团体认定、个别认定以及综合认定几个方面,对于工艺、音乐等领域出类拔萃的技术者以及艺人采取个别认定的形式。

其认定标准为该领域最优秀的人才,既然称之为“国宝”,所以要求自然不低。

但我国在对单一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进行认定的过程中,可不用太过严苛的要求,而是使用较高的选择标准,且具有代表面,从而带动人民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活动中去,从而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3]。

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和场所与特定群体有关,它属于群体文化活动,难以认定准确传承人。

也并非毫无办法可言,对于这类遗产的认定可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样态划分,将其中的主干环节寻找出来,再将其中的关键人物确定,必须是在特定文化环境下具有文化权威的一类人,且具备文化遗产传承的各种条件,把这类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可以保障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常传承。

以韩国举例,这个国家在传统的节日当中设置相关主题,例如端午祭,对于有关节目的主持人以及巫师分别进行认定,确定了传承人,也就对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起到保护效果。

韩国在认证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个问题上,采取的是特定技能和参与认证的人相结合这样一个形式,我国可以对这种形式进行合理借鉴思考。

例如我国举办的端午节活动,我们确定仪式的主持人、指导者以及表演者等。

难以确定传承人,但并非要认定传承人,可以采用节日习俗引导或者文化示范等形式,使人们的文化记忆加深,从而更好地传承文化[4]。

2 传承人的保护方式
2.1公法保护机制
传承人已经确定的条件下,政府支持传承活动的方式可以通过行政立法的形
式,给予传承人一定的资助。

对一些可以确定传承人是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可给予其适当的经济补贴进行资助,保障其正常生活,从而更好的继续传承活动。

对于非个人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群体享有的这种情况,政府部门可以对这类群体给予适当的资助,使它们文化传承活动的开展能够得到良好保障。

根据现有的规定,政府资助是按照四级政府所选出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开展有关传承人认定工作,对于资助的资金也是从当地政府财政中支出。

政府补贴有限,仅仅依靠政府的支持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可以借鉴韩国、日本等这方面做的较出色的国家的经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此项活动中来。

扩充资金的方式可以通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基金的形式,或是对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司企业给予减免税等政策。

某些文化想要更好的延续下去,传承人可将由家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授给其他人,那么政府将给予传承人一部分经济补偿。

其次是有关传承机制的保护,一种非物质遗产文化只有后继有人方能延续下去,也是保护传承人的目的,所以需要保护好传承机制[5]。

传承形式有很多种,例如传承方式是以师承形式的传承,政府要帮助传承人挑选出合适的传习人,并尽可能的满足其传承活动所需的设施与环境条件,可按照实际情况资助在学习阶段的传承人。

要想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的延续下去,可将原有的封闭传承方式改变成为社会传承。

例如在学校教育的各个时期里穿插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教学,通过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课程。

传承机制的一个方面是使传承人得到良好保护。

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内容能够有人传承下去,传习人的培养,则是传承机制的另一项内容。

传承人将其祖传的技能传授给传习人,使其能够将此项遗产的知识技能充分掌握,从而有成为新传承人的可能,这类人通常称作传习人。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不但注重对传承人的保护,同样也注重对传习人的支持与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得到更好的传承发展。

针对这个问题,韩国做出了较为明智的行动,政府设置奖学金,目的是资助一些有意愿学习文化遗产知识却因经济等困难难以开展学习的学生,这些学生被称作“传授奖学生”。

必须要遵守《文化财保护法实施规则》的规定进行选拔,这类学生需要在无形文化财持有者处学习半年以上或是本身就是持有者的学生,并且在此无形文化财的技艺以及知识上都有着过人之处的人员,或者是在具有权威性的无形文化财的领域工作大于一年的人员。

此种做法对于我国立法而言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2.2私法保护机制
2.2.1知识产权法保护
对传承人实行知识产权制度在私权保护体系中是较为有效的一种选择。

从客体上而言,无论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知识产权都属于信息,它们都是无形存在的,且具有私权性质。

我国当前行使的知识产权有关立法当中,其中一些规定能够起
到保护传承人利益的效果。

从著作权来说,著作权法中第六条明确指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以将这项规定用于传承人身上,例如在杂技等项目中,传承人可行使表演权。

在传承时期创新出的内容,比如木板年画的传承人创新出的版画,其可以拥有独立的著作权。

从专利权上来说,传承人的技艺是世代延绵下来的,不传授与外人,只要能够与国家专利申请条件相符合,传承人就可以对其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获得独占、公开的权利。

但现今实施的专利法范围不宽,大部分传统技艺已被世人所知晓,如此一来便不具稀奇;关于那些出现于农业文明时代的纯手工技艺,因其实用性不足,从而不能申请专利。

对于商业机密来说,使用家庭传承的技艺,在外人不知情的条件下,传承人可将其当作商业机密进行保护。

就传承人较多的这一种情况来说,虽说已经不存在有秘密,但它仍是口传心授的一项技巧,旁人通常难以习得,所以这类传承人依旧可以通过它取得一定权益,并享受商标权,例如我国当前存在的许多老字号产品。

对那些族群性以及地区性较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可采取注册证明商标以及集体商标的形式,从而使传承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实现其应有的商业价值。

在目前实行的知识产权法上并无明文规定,但我们可以根据其特性实施保护措施,可以在当前行使的法律中增加保护条款或进行修订来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还可以建立专门的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其进行合理保护。

2.2.2民商事法律保护
传承人不但能够获得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同时还可以通过公司法以及合同法等相关民商事法律获得保护。

比如传承人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别的商业使用时,传承人可从中获取利益分享权。

例如在我国各个地区文化产业以及旅游产业的开发过程中,传承人或是政府处在的族群或社区,把其享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项目相关联,进而能够获得较好的收益。

同时传承人也可以签订有关合约,双方协商后传承人可从其中获取一定的收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的发展中,传承人是必须存在的一个条件,他的作用要大于族群成员。

另外,传承人还可通过自身标签的价值和有关单位签署合约,为该单位的商品做宣传,进而获得利益。

在这种商业宣传中需要保证所宣传的商品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件,而非单凭传承人的名号误导群众。

另外,当前新修订的公司法大大放宽了股东投资的限制,传承人可在里面入股,从而获取经济利益[6]。

关于一部分有市场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将其转为实体并拓展规模发展,例如布艺、陶瓷等工艺,也可以建立私人培训机构来开展商业培训。

如此一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可以使更多人获益,用时还可增加创办人的经济收益,并使这种遗产更好的延续下去。

3 结语
我国文化遗产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不但要对其进行合
理保护,同时对其传承人也需采取相关制度并加大保护力度,保障其享有合法权益,并做到制度化以及规范化,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世代发扬下去。

参考文献:
[1]吴永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工作的认定探究[J].青年科学月刊,2014(2):85-85.
[2]蒋修辉.非物质文化遗产“永城大铙”传承人认定和保护途径探究[J].乐府新声,2013,31(3):41-45.
[3]徐辉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公法与私法保护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8(2):76-81.
[4]韩小兵.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种超越知识产权的新型民事权利[J].法学杂志,2011(1):35-41.
[5]雷秋玉.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侵权法保护[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6]王吉宏.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模式[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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