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今我国社会几大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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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今我国社会几大突出问题
原创于: 2013-08-03 08:13:26
标签:社会类
从改革开放至今已30多年了,我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经济发展产生了一个飞跃,GDP登上了世界第二的台阶。但在发展过程中因改革不到位,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发展,给社会积累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若得不到解决,不仅严重滞制于进一步的发展,还将危及社会稳定。下面浅析我国社会存在的几大突出问题:
一、“四权”(即特权、民权、公权、私权)问题
特权:对于由封建皇权社会“官本位”思想遗传下来的特权意识,是公众最为关注、社会普遍诟病的问题。它无形中把官民割裂开了,是形成官民对立的一大重要原因。十八大后,党中央政治局作出转变作风的“八项决定”,其实质是在一定程度向特权挑战。社会反应强烈,深得民心。在此基础上,如果我们能够全面清理、果断废除不合理的特权,并且建立起严格的制度监督权力,不仅可以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也为规范官员的待遇、约束官员的行为产生积极作用。民权:民权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不断拓展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的途径和范围。在这方面,要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如果没有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协商政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保障公平公正的司法制度等,是做不到的。公权:公权是我国执政党最具挑战的难题之一。这些年来,我们一直加大反腐败的力度,惩处了大量的违法乱纪的党政官员。但是,公权滥用、权力寻租、贪污腐败的问题还是不断泛化、蔓延。如何构建有效约束公权的制度框架和公正廉洁的公权力运行环境,已经刻不容缓。用发展的眼光看,不建立这样的制度,我们的体制就会一直处于民众的不断质疑当中。这是党的“大考”中权重最大,分数最高的必答题。私权: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包括保护私人财产在内的保护私权的法律原则,我们的公共治理和现代法治就必须依法保护私权。社会主义中国理当用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各项权益。任何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都要被追究、被惩罚。确立这样的法制理念,我国下一步政治体制改革才不会偏离大方向。“四权”问题的目标归结起来就是:废除特权;弘扬民权;约束公权;保护私权;
二、既得利益集团问题
既得利益集团问题是改革开放来派生出来的新问题。所谓“既得利益集团”,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利用权力或垄断获取巨额利益,由此形成边界清晰、相对稳定的群体聚集效应。其主要特征有四:一是既得利益集团及其行为常与公权力紧密联系,权力影响力大,具备足够的权力资源;二是有的既得利益集
团,看似表面不直接掌握很大的行政权,但能够背靠权力资源,形成市场或行业的垄断能力;三是有些利益集团在某一领域处于主导地位,能够强力左右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使政府的决策过程或决策结果更加有利于自身利益,具备渗透政府决策的能力;四是通过利益关联,逐步形成群体边界,进而攫取集团利益;既得利益集团有四种负面效应:一是权力、资本、资源的三者叠加;二是垄断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三是直接影响、甚至左右政府的行政行为,使公共政策成为自身利益的工具;四是与民众发生利益矛盾,形成情绪对立和心理障碍;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肯定地说,当前中国社会的三大冲突:官民冲突、劳资冲突、贫富冲突,都是社会公众与既得利益集团的冲突。
因此,要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必须从改革公权力入手:一是严格官员的执法行为,严格官员的职业规范,割断政府官员与商业活动的制度联系;二是启动国有垄断行业的制度改革,改变国有企业高管的薪酬体系,废除向党政官员输送不合理利益的链条;三是严格实行官员财产的申报制度和公示制度,增强民众监督力度;四是广泛实行官员差额选任制度,给党员、公民选择党政重要官员的更多权利;
三、“灰色”权力地带问题
灰色权力地带包括“灰色权力”、“灰色资本”、“灰色暴利”。
灰色权力:灰色权力是指借助公权的影响力、甚至是公权力的运作,党政官员的子女、配偶、亲戚、朋友等,在市场中或者暗地里,通过获取、倒卖、资本运作、不公平交易稀缺资源,获得巨额利益的权力行为。灰色资本:灰色资本是指借助权力影响力,获得稀缺资源的使用权或者资本的运营权。其本质是一种由公权力转化而来的资本支配形态。灰色暴利:灰色暴利是指行使灰色权力或运作灰色资本而产生的巨大利益。它可以使一个人或少数人不通过自身努力奋斗而实现“一夜暴富”。
因此,要铲除“三灰”现象必须限制公权力的市场活动空间。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重新定义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最关键的是不能把国有资本同国有企业混为一谈。正确的理解和定位应该是:国有资本在国家的关键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不等于国有企业必须垄断某些行业,更不能通过垄断保护国有企业,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原则。必须设立由国家独资的国有公共企业,应该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以便从源头上釜底抽薪,有效地阻止灰色权力的形成。
二要制定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的手段公正地保护各类市场竞争主体公平地开展经济活动。依法办事,反对“以公压民”、“以大欺小”,严格约束公权力介入市场资本的并购等商业活动,最大限度地防止灰色权力的形成。
三要严格管束党政官员涉猎商业活动。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可行的制度框架,规范党政官员的从政行为,包括他们离退之后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并且真正执行已经建立起来的相关制度和有关规范。
四要限制党政机构重要官员的配偶、子女参与商业活动。切断他们与国有资本、国有企业的商业联系,从根本上消除灰色权力地带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在这方面,许多国家早已实行严格管控。特别是在官员担任要职期间,更是如此。中国与西方国家的重大区别在于,我国的党政官员没有政务官和事务官的区分。在西方国家,权力很大的政务官,都是随着政党而进退。而我国则不是,对于我国的领导干部来说,别说乡镇一级的官员,就是县一级的主要领导,当他们升迁到省市、部委乃至更高的领导职位以后,其多年的从政经历,完全可能形成与其利益攸关的庞大权力关系网络。一旦领导者个人的思想防线失守,腐败的领导者就会成为灰色权力的重要载体,能够在市场经济中兴风作浪,危害社会。如何从源头上防止灰色权力的产生、蔓延,已经成为反腐倡廉、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
五要改革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方式。构建遏制灰色权力的制度框架,主要包括取消国有企业实际存在或套用的行政级别,建立国有资本运营者和国有企业管理者的队伍,减少党政机构官员与国有企业领导者之间的调动。少数确实需要在国有企业的监事会等担任领导职务的党政官员,或者再回到党政机构任职的官员,一律不拿高薪。在国有企业任职期间,其工资待遇最好限制在同等公职人员区别不大的范围之内。
四、政府的特殊利益问题
从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来看她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她代表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就是说执政党无自身特殊利益。然而,随着既得利益集团的产生,他在很多方面与政府有着密切的利益关联,正在朝着政府的特殊利益演变成为既得利益集团。发展下去政府乃至国家就会走向与民争利的对立面。其原因有四:一不符合政府权力的来源;二不符合主权在民的基本理念;三是若承认政府拥有特殊利益并且可以最大化,即是对公众利益的亵渎;四是与执政党的理念格格不入;
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认为,国家有两种具体的职能:一是促进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二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两种职能有时是相互矛盾的。根据诺斯的理论,不同的国家侧重其中的一种职能,从而使国家区分为三种类型,即“中性”、契约和掠夺性国家。在他看来,属于前两种类型的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国家。这类国家能够有效地提供产权制度安排,平衡各种利益集团的利弊得失。而把自身利益放在第一位的是后一种国家。这类国家以统治者利益最大化为己任,无心提供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在应对各种利益集团博弈的时候,更倾向于捍卫统治者自身的利益。然而,作为判别我们的人民政府应有四个条件:一是政府确有自身的利益,这就是国家的利益;二是当政府利益同国家利益相一致的时候,与人民的整体利益肯定也是一致的;三是政府如果把自身利益异化为不予它者分享的特殊利益,特别是追逐仅仅有利于自身的经济利益,实际上就是失去代表人民利益的内涵,侵害公众利益了;四是政府如果把自己独享的特殊利益演变成为既得利益集团,政府乃至国家就会走向与民众对抗的局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