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难点与热点问题研究及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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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各位业内的专家,大家上午好,很高兴有这个机会跟大家一起研讨一下《公司法》的进展和最新的《司法解释》的一些要点,我想在我们当前和今后利用更多的可能就是《公司法》和《合同法》,因为大量的案件,大量的民事和商事的法律问题都会通过法律的适用体现出来。尤其是我们在今后更发达的时候,我们在公司证券的上市、兼并充足、国有企业的改制,这些方面都要大量的用到《公司法》和《合同法》,所以我很愿意跟大家进行这方面的交流,同时如果大家在实践当中有什么问题,你们可以写到纸条上,我们在讲座即将结束的时候跟大家进行交流。另外大家还可以登录我们的网站,到网站上注册以后可以发帖,我们有法官和律师跟大家进行互动,给大家及时提供相关的参考意见,供大家参考参阅。

我们今天研究的问题主要是根据2005年以来,新法的修订和三个司法解释的进展情况,主要从公司的设立、经营过程当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通过案例的形式跟大家作出探讨,希望对大家今后的职业,今后的诉讼活动,今后上市的专项业务活动有所帮助。

我们说公司资本制度里面最主要的是公司的资本维持,那么资本维持的目的还是公司的发展,那么在发展过程当中离不开人和信,我们今天大量探讨的还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比较成熟的一种公司形式,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在我们国内应该说正处于法律的引导,政策的支持和司法实践的肯定状态。目前有很多公司设立的时候并不规范。

实际在国外发达国家在研究《公司法》的时候,人家把它叫为标准《公司法》,标准公司或者叫模范公司,而在我们国内目前还达不到这样的程度,特别是是司法实践当中,这几年各地已经有不少的公司案件出现,有的即使公司案由的出现,有的是通过合同的形式反映出了《公司法》问题。

在我们编写的《公司法》指导案例里边,有相当一部分都是通过其他的案件,借款担保,一些融资,一些其他形式的合同类型所反映的,它并不一定上来就是公司纠纷案件,所以我们说法律的适用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综合和交叉的过程。在这方面如果你单纯的按某一个法律来研究,或者按某一个法律的条款条文来进行衡量和看待,可能就是不全面的,可能就是不完备的。因此我们说在我们看待问题的时候,你首先要有一个这样的理念,就是综合看待一个法律问题,综合看待一个社会现象,一个民事主体在经营活动过程当中它所体现出的一些自身的特点和特征。

比如说我举个例子,我们最新司法解释里曾经有一条规定,如果隐名股东想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也就是说他把隐名去掉成为显名股东,那么这个时候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或者是按照章程的要求,其他股东要同意你才能成为这个公司的股东,但是我们现在就要考察这么一个现象,如果他是一个小股东,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这个显然是合理的。但是大家想一想,如果这个隐名股东是个大股东怎么办?他持股可能是四十几,可能超过51%,这个时候还需要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呢?我们换句话说这个公司本来就是隐名股东的公司,如果他自己的公司不能得到认可还要经过别人同意,我想这个事件就可能是一种背离现象。

所以我们说法律是在不断的发展的,司法解释只能对我们当前一些比较肯定的,比较有扎实依据的问题作出规范,但是对于发展当中出现的问题有可能有待于继续研究,有待于今后的司法解释来进行规范,就仅仅这一点来讲,我个人的观点就是,如果他是一个大股东,甚至是一个控股股东,无论他是否是隐名,他的股东地位是不能被否认的。事实上他在公司当中起的作用就是一个主导作用,所以你不能说他不能成为显明股东,他只能用别人的身份去经营。

前几年在深圳一些地方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地方法律、规章规定,钢港澳台的人员在内地不能以自己的身份办公司,只能借助于别人的身份办公司,那么就出现了一

些这样的情况,自己的身份得不到确认,最终经过打官司,经过一些案例来确认,但

是这个案例仍然不能逾越地方性的法规,最终在前两年当地的立法机关把这个法规改了,使得我们这些各方面的人马到内地来设公司都成为合法化,这是一层意思。

另外一层意思大家还要有一个明确的理念,就是说任何一个单位,任何一个公司,任何一个企业当中,都必须要有一个主心骨,必须要有一个人在那里能撑的起来,我

们说要按照法律来涉及制度,涉及规章和我们的章程,但是不等于说有了章程以后就

完全的民主化,民主的过程是为了的集中,集中的过程是为了了作出决策,那么这个

决策作出以后是为了将来公司发展的更科学,发展的更好。

如果在股份有限公司里面,我们很难说这个公司必须是1、2个人说了算,确实

很难做到,因为股份比较分散。大家也可以看到很多公司实际上持股只有百分之十几,百分之二十几,他就是已经是个控股股东了,所以我们大家在认识这个问题上要有一

个开放性的看法。不等于说一个公司的股东必须持股超过51%,他才是控股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里面,大量的这种公司是存在的。

我举个列子,比如说上市公司方正科技,方正集团它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不足10%,然而他在联手其他一些子公司合伙持股超过10%以上,他就对方正科技已经形成了控股了,这是因为我们在对上市公司,对资本市场这个问题上有一个特别的规定。也就是

说如果你想控制这个公司,你和你的关联公司持股超过5%就要进行公告,就要说明你为什么要买这么多的股份,所以这个制度本身就能使我们对持股的数量和他的地位产

生一个新的认识,所以在这方面大家要明确。就是说不一定绝大多数股份都在他手里。

大家可以看到现在的上市公司,大量的股份有限公司,一些控股股东都在减持,都在减持卖股票,他足可以控制这个公司,用不着持有那么多的股份,所以我们说在

有限责任公司这个层面,必须要有一个家长,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一个大股东在那能

说了算,这个大股东他跟股份有限公司有区别了,他的持股和他关联公司的持股加起

来必须要超过51%,这样在很多决策的时候才能形成一个决议。

再比如说在前几年的股市全流通,股改过程当中,有一个公司始终是不能股改成功,为什么?就是因为他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第三股东、第四股东持股太过于

均衡,太过于均衡的时候,在重大决策的时候很难形成一个绝对多数,而且奇怪的是,他这个公司章程规定,重大事项要表决通过必须要达到参加表决的股东持股的75%,大家可以知道《公司法》规定的,一般事项超过50%的表决权的股份通过就可以了,那么重大事项要超过三分之二,66%以上就可以了。

但是它这个规定比《公司法》要严格的多,要达到四分之三,75%,可是第一大

股东他只有百分之四十几,第二大股东,第三大股东都不能成为75%,所以在每一次公司表决的时候,总是达不到75%,因此第一大股东提出的决策事项通不过,第二大股东和第三大股东提出的事项第一大股东投反对票也通不过,几年下来很多重大的决策通

不过,没有办法进行实施,所以只能是维持现状,按照主营业务按部就班的进行,没

有办法有所创新发展,这就是说一个公司的内部股权的设置和表决方案的确定,对一

个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的,因此我们说在有限责任公司这个层面必须要有一个股东在

那里要说了算。

发言民主不等于大家是一团和气,完全的那种平等化,如果在我们自己家里,你想想是不是会在重大决策面前完全的平等化,完全的发扬民主,绝对不是,必须要有

一个人站出来拍板,必须要这样。所以有限责任公司,我通常把它比喻成像一个家庭

一样,最后必须要有一个人站出来进行决策。他要排除重异,不能够说把各个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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