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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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的内容是什么

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

热门城市:细河区律师永吉县律师宁江区律师绥化律师依安县律师洮北区律师自贡律师兰州律师镇赉县律师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因此我们要好好的爱惜。而一个人如果失去了生命,那再去谈其他的任何东西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所以生命权成为了人权中最基本的权利。那么生命权的内容有哪些呢,而侵犯生命权的赔偿又有哪些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生命权的内容有哪些

生命权包括以下权利:

1、关于人的出生的权利。

2、关于人的死亡的权利。

3、免于饥饿的权利。

4、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

二、侵犯生命权的赔偿有哪些

1、损害赔偿不能全面恢复生命损害。

在侵害生命权致死的场合,主体资格丧失,其无法主张对生命本身的损害,价值上无限大的事物反而变得没有任何赔偿价值。申言之,生命价值本不可以与折算为金钱的损害赔偿之间划等号。将生命价值简化为损害本身属于经折扣后的生命价值,其规范重点只能是弥补相关费用的支出与未来可得利益的丧失而不是对生命的恢复:由于死亡费用的支出可能远低于致残,这在表面上造成了法律责任的失衡状态。离开了刑法等公法上的责任,加害人致人死亡所受惩罚要比“仅”致人重伤好得多。

在未来可得利益丧失层面上,一定程度上法律将生命简约为经济单位而非具有伦理目的和追求生活享受的人,从而极大程度上降低了可能的生命质量,例如法律根本不考虑死者生命享受利益之损失,也不考虑死者未来可能存在的各种生活机会的丧失。总之,法律不能在生命价值与财产价值之间建立等式,生命损害无法进行等值赔偿而只能以更趋近于生命价值进行赔偿。

2、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客观化是对生命价值的进一步折扣。

按照全面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应尽量采取主观标准计算损害。然而生命权的主观价值是无穷大的,评估无穷大的主观价值显然超越了法律的限度。因而总体而言,依仗社会标准评估生命权的客观价值是法律不得不作出的次优选择,尽管客观标准不能真实全面反映生命的主观价值。

然而,为达到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等目的,以客观标准确定生命损害赔偿存在概括化、抽象化的趋势。而概括性、抽象性赔偿给人制造了给人命定价的假象,与生命的无价性渐行渐远。且按照客观标准确定生命损害赔偿必定需要依据死者的身份、地位确定赔偿标准,产生“同命不同价”现象,势必对经济弱势群体(例如,老人、家庭主妇、儿童、农民)构成歧视,进而与社会道德伦理观念发生冲突。

3、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第三人。

这决定了生命权消极价值确定机制的间接性、非全面性。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承认对生命本身进行赔偿,即便是承认生命本身可成为损害赔偿客体的国家(例如葡萄牙) ,实际上也是以赔偿生命的名义进行对第三人赔偿。

关于生命权的内容,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实践中,要是有人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那么就会构成犯罪。此时除了会被判刑外,还需要对死者的家属做出相应的赔偿。而此赔偿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一般还要考虑地方政策、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徐州律师!

侵犯人身权责任有哪些

侵犯人身权利的方式有哪些

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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