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与台湾的税制对比说明
港澳台与大陆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
港澳台与大陆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纳税额之比较宋凌凌【大中小】【关闭】【点击:5329】【价格】0元【摘要】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有很大的差异。
本文仅就税制模式、纳税额两个方面进行初步的比较分析,然后就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大陆的借鉴作用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比较【正文】一、港澳台地区和大陆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在一定期间内的收益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有别于以公司为纳税人的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是关于征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范。
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港澳台地区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法存在众多的差异。
香港一贯坚持税制简单、税种少、税负轻、稽征简便的原则。
个人所得税在香港不是单独的税种,《香港税务条例》按照以收益类型设置税种,将个人所得征收的税项分为4种,即薪俸税、利得税(关于个人的部分)、物业税、利息税(1989年4月1日废除),为方便分析,本文统称为个人所得税。
澳门地区在税法上没有区分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而是按照收益类型设置税种。
职业税,所得补充税和房屋税是澳门按照收益课征的三种税项。
其中职业税是对个人工作收益征收;所得补充税是对个人和法人工商活动收益征收的税种;房屋税是对个人和法人房屋租金收益征收的税种。
上述税项同时适用于个人和公司,即都涉及到对个人有关收益的征收。
澳门征税的税法依据是《职业税章程》,《所得补充税章程》和《房屋税章程》。
台湾无独立的个人所得税立法,而是将其与营利事业所得税一起规定在统一的《所得税法》中,并称之为“综合所得税”。
大陆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按照纳税人的特点进行分类,将所得税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在大陆是单独的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其专门的法规。
二、港澳台地区和大陆个人所得税法的差异我国和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税制模式、纳税额的规定两方面有很大的差异。
台湾与大陆关于税法原理原则的比较
台湾税收公平原则的 体现
在台湾,税收公平原则得到了充分体 现。台湾《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 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起征点是根据 个人的收入水平和企业的利润水平进 行确定的,以确保不同收入水平和利 润水平的人和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 此外,台湾还实行了多项社会福利和 税收优惠政策,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 益和福利。
实施
大陆通过推广电子化申报、网上支付等便捷的纳税方式来提高征管效率,减少 纳税人的负担。此外,大陆还通过优化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转 型升级,提高经济效率的同时降低纳税成本。
04
台湾与大陆税法原理原 则的比较分析
比较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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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回顾
回顾和分析两岸税法原理 原则的学术研究、政策法 规和实际应用,以了解两 岸税法原理原则的异同。
不同点
台湾税法原理原则更注重税收的公平性,强调纳税人权益的保护;而大陆税法原理原则更注重税收的 效率性,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此外,两岸税法原理原则在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也存在差 异。
影响与启示
影响
两岸税法原理原则的差异对两岸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际竞争力产生影响。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背 景下,两岸税法原理原则的差异使得两岸在税收制度上面临挑战和机遇。
台湾税收效率原则的体现
在台湾,税收效率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台湾《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应通过信息化手段 和自动化设备等提高征税效率和管理效率。此外,台湾还实行了多项税务改革措施,以简 化纳税程序和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税务行政效率和管理效率。 Nhomakorabea03
大陆税法原理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内容
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基于法 律的规定进行,包括纳税主体、纳税期限、税率等要素。大 陆的税收法定原则更注重法律的刚性和稳定性,以保障纳税 人的合法权益。
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
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引言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适用于商品生产、销售和服务等环节。
在两岸关系发展的背景下,比较和评价两岸增值税制度的异同对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比较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增值税制度,并对其进行评价,探讨可能的合作和改进方向。
一、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比较1. 大陆增值税制度大陆增值税(以下简称“大陆VAT”)于1984年实施,是一种多阶段、按逐笔计税的消费税。
大陆VAT的税率分为11%、13%、16%三档,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商品和服务。
大陆VAT的纳税人范围广泛,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2. 台湾增值税制度台湾地区增值税(以下简称“台湾VAT”)实施于1985年,至今仍有所调整。
台湾VAT的税率采用五级分层制度,适用于不同的行业和商品。
台湾VAT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一般纳税人纳税义务较大。
3. 两岸增值税制度的异同两岸增值税制度在税率、纳税人范围和征收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异同。
•税率:大陆VAT税率相对来说较为简单,只有三档;而台湾VAT的税率分为五档。
这导致了两岸增值税税收权重的分配存在差异。
•纳税人范围:大陆VAT的纳税人比台湾VAT的纳税人范围更广泛,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这使得大陆的增值税收入更加丰富,但也带来了纳税人管理的难度。
•征收方式:大陆VAT按照销售额计算税额,即“应税销售额×税率”,而台湾VAT既可以按照销售额计算税额,也可以按照利润计算税额。
这导致了两岸增值税制度的征收方式存在差异。
二、两岸增值税制度的评价1. 大陆增值税制度的优点大陆VAT的税率相对较为简单,税制稳定性较高,便于企业和纳税人遵守纳税规定。
同时,大陆VAT系统较为完善,税收收入丰富,为国家财政提供了重要支持。
此外,大陆VAT的纳税人范围广泛,包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加了税收来源的多样性。
2. 台湾增值税制度的优点台湾VAT采用五级分层制度,可以根据不同行业和商品的特性进行差别化调整,便于精确控制税负。
台湾与大陆关于税法原理原则的比较
税收公平原则的比较分析
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在税法中注重税收公平 原则,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扣除 制度等方式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 分配。
大陆地区
大陆地区在税法中也注重税收公 平原则,通过个人所得税、企业 所得税等税种实现税收负担的公 平分配。
税收效率原则的比较分析
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在税法中注重税收效率原则,通过简化税制、减少税种等方式提高税收征收效 率。
它反映了税收分配关系中的本质 要求,并对税收法律制度起统帅 作用。
税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指导立法机关制定科学的税收法律法 规,确保税收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稳 定性。
为司法机关提供审判依据,确保税收 争议的公正解决。
为税务机关提供执法依据,规范税收 征管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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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税种法定,一个税种必定相对应于一税种法律;二是要 素法定,税法构成要素皆必须且仅由法律予以规定;三是程序法定,税收关系中 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要素皆必须且仅依法律规定。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其 税收负担应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 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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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横向公平和纵向 公平。横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应负担相同的税 收;纵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不同的人负担不同的税收。
税收效率原则
•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 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率。它包括税收经济效 率原则和税收行政效率原则。前者是指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取得 最大的经济利益;后者是指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征收最多的税。
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
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摘要】本文通过对大陆和台湾增值税制度进行比较与评价,旨在深入探讨两岸之间在这一税收政策方面的异同,并提出改进建议。
在首先介绍了大陆和台湾增值税制度的概况,然后对两岸增值税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分析,进一步探讨了各自存在的优势和不足。
根据比较结果,提出了针对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改进建议。
在对两岸增值税制度进行了综合评价,并展望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两岸增值税制度的特点和差异,为进一步改进税收政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两岸增值税、制度比较、优势、不足、改进建议、综合评价、研究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它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采用,是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比较与评价变得愈发重要。
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作为中国的两个主要地区,在增值税制度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研究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比较与评价,不仅有助于深入了解两岸税收体系的差异,还可以为两岸税收政策的协调提供参考。
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研究这一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从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增值税制度入手,对两岸增值税制度进行比较和评价,旨在为两岸税收体系的改革与完善提供参考。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比较分析大陆和台湾的增值税制度,探讨两岸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优势和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通过对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深入研究,旨在为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本文也将对两岸增值税制度进行综合评价,探讨其未来发展的可能性,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一定的指导方向。
通过本研究,有望为进一步加强两岸增值税制度的务实合作以及促进两岸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2. 正文2.1 大陆增值税制度概述大陆的增值税制度是一种多阶段、多环节的消费税制度,也是我国最主要的税收之一。
增值税是按照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来征税的一种税收,通过每个环节的增值进行逐级征税,最终由消费者支付。
两岸税收管理制度不同
两岸税收管理制度不同论文要点词:海峡两岸税收管理制度比较论文纲要:我国大陆地域和台湾省的市场经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相对应地,在税收管理制度方面也存有较大差异。
经过对海峡两岸在税收管理系统、纳税申报制度、税务代理制度、税务处分制度、税务教育制度及纳税人服务制度等方面推行比较研究,找出海峡两岸在税收管理制度方面的详细差异并推行总结,对于连续完美我国大陆地域的税收管理制度从而提高税收管理水平,拥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税收管理是一国筹集财政收入的根本保证,由于其波及经济学( 财政学、税收学 ) 和管理学两大学科领域,各国政府以及学术界都特别重视怎样改革和完美本国的税收管理制度。
过去,在税收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中,我国的理论界主要将眼光侧重于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而对我国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台湾地域则侧重有限。
为此,作者将对我国海峡两岸的税收管理制度推行简要比较并推行总结,为连续完美我国大陆地域的税收管理制度供给思路参照。
1税收管理系统的比较税收管理系统是税收管理制度的中心问题,其本质上就是解决中央与地方在税收管理权限分派等方面的矛盾关系。
税收管理系统假如不完美,税收管理制度就难以完美。
从实践来看,我国的台湾地域与大陆在税收管理系统的改革方面拥有必定的共性。
台湾在20 世纪 60 年月从前,税收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于台湾省政府,而市、县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特别有限。
这类高度一致的税收管理系统明显难以合适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后经过多次改革和调整 ( 主要于 1951 年、 1967 年和 1992 年推行 ) ,使得台湾省的市、县政府渐渐拥有必定的税收管理权限,拥有必定税种的征管权和收入权,可是比较有限。
目前,凡收入弹性大和征收范围广的税种,比方所得税、关税、货物税、矿区税和证券交易税等均为台湾省政府掌握,其获得的税收收入占所有财政收入的六成,而市、县地方政府仅为四成。
由于税收管理权限被台湾省政府许多掌握,基层政府的踊跃性遇到很大影响,进一步下放税收管理权限的呼声向来存有。
海峡两岸企业所得税法的比较
海峡两岸企业所得税法的比较税收立法情况的比较台湾地区在1998年进行了重大的税制改革,所得税制由原来的公司所得税与股东个人所得税的“两税独立课税制”改为现行的“两税合一课税制”。
台湾地区的所得税包括综合所得税和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相当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相当于大陆的企业所得税。
台湾地区在所得税方面采取合并立法模式,综合所得税和营利事业所得税分章合并载于《所得税法》中,并制定发布了《所得税法施行细则》、《所得基本税额条例》、《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等法规。
大陆的所得税为独立课税制,采取的是分开立法模式,即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别制定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原为针对内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针对外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的细则和办法。
2008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则合并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配套法规有2007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两岸在税收立法层次上大体相同,都由税收法律、实施细则、行政法规等构成。
不同点在于大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历史较短,立法较晚,修订变化次数相比台湾地区较少。
与大陆相比,台湾地区的营业事业所得税法规定得较为详尽,内容上基本接近于大陆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两者的合并。
纳税人界定的比较在纳税人的界定上,大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由业主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台湾的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营利事业,指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以营利为目的,具备营业牌号或场所之独资、合伙、公司及其他组织方式之工、商、农、林、渔、牧、矿冶等营利事业”。
中国大陆与台湾的税制对比说明
中国大陆和台湾都是外资公司在亚太区的投资重点地区,而这两个地区的税法差异如何,请看下图:之所以用中国大陆与台湾相比较而不是香港,是因为香港有属地原则,差异性过大。
而中国大陆与台湾都是属人加属地原则,有相同也有不同。
中国大陆有实质控制管理机构的概念,但是台湾没有,而且台湾是法律上没有。
如果哪一天你去问台湾税务局,“台湾有没有税务管理机构?”,他会告诉你:“有,但是法律上没有。
”1.台湾税制的利弊两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对于所谓“来源所得”这个概念的重视程度有所区别。
大陆很重视,出了很多的相关条例:到底要不要登记、要不要不登记……可是因为条文太多且有疏漏的存在就导致大家对法规的执行存有疑虑。
不过大陆的税务机关会清楚的告诉你:如果你今天有劳务提供地在大陆就征收,如果不在大陆就不征收。
不过台湾的重视程度更高。
只要有资金支付出去就扣你20%的税。
这牵扯到台湾原来的法规,每个所得税法都会牵扯到所谓的所得分类。
大陆的法规中第三条或者第五条会看到营业利润,租金等等,在台湾有一条叫做第八条和第五款,它会告诉你所得如果在台湾境内就要征税。
台湾税务局有一天会通知你,他们认为劳务提供地或者使用地在台湾都要征税。
当然后来台湾税务局发现了这个问题,但也没有很好的解决。
台湾的税收除了上述的不足之处,也有优于其他地区的可取之处,例如:股票交易所得在台湾是不用缴税的。
在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分别:中国59号文会告诉你什么情况,什么时候要缴所得税,但是台湾是告诉你什么时候不用缴所得税,两地的趋势是不一样的。
台湾还是在沿用很传统的方式。
2. 发票的处理同样,对待发票的处理两地也是不同的。
发票是台湾很重要的发明,但是也是很愚蠢的发明,因为它到大陆来了之后变形成非常复杂的东西。
为了减少逃漏税的状况发票在台湾也的确产生了很好的效果,现在大陆用的发票也有同样的效果,但是大陆的发票更复杂,相信很多税务总监都有搞不清楚的发票,就目前而言,也确实还没有特别好的解决方法。
海峡两岸税收比较
海峡两岸个人所得税法的比较研究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在一定期间内的综合净收益进行征税的税种。
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均有开征。
海峡两岸也不例外。
由于两岸的经济、文化、历史原因等诸因素的差异,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和做法也极不相同。
本文试图通过比较分析,对我国大陆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
1、对纳税人的身份界定及其意义的不同纳税人的身份可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在不同的税法原则下,他们所要承担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
台湾地区税法采取单一的属地主义原则。
无论居民还是非居民个人都仅就其来源于台湾境内的所得,负缴纳综合所得税的义务,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所得,不在综合所得税的课税范围。
而大陆税法则采取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相结合的课税原则,对居民个人按属人原则对其境内和境外的一切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个人则依属地原则,仅就其来源于境内部分的所得征税。
比较而言,大陆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要比台湾地区更宽广。
由于两岸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所采取的课税原则不同,因此,税法上对居民与非居民的界定的法律意义也就完全不同。
台湾地区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的意义主要有2个方面:其一,对两者所采取的征税方式不同。
对非居民适用源泉扣缴法,对居民则采取源泉扣缴法和结算申报纳税相结合的方式。
所谓源泉扣缴法也称代扣代缴法,是指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收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应税所得额时,代国家(或地区)扣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的行为;而结算申报纳税法又称自行申报纳税法,是指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间内,向纳税机关申报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与数额,如实填写申报表并计算纳税额的一种方法。
由于个人缴纳所得税的积极性与自觉性受到法律意识、文化水平、历史传统、个人诚信与道德观念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采取不同的征纳方式,其社会效果是不同的。
其二,对两者所给予的税收优惠不同。
就居民而言,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方面享有各种减免或扣除额的优惠。
台湾地区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个人综合所得净额时,应从综合总额中减除法定的免税额、宽减额和扣除额。
两岸四地税制比较与协调机制安排
两岸四地税制比较与协调机制安排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根据自己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具体情况,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
我国的税收制度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与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税收制度也不断进行着调整和改革。
一.两岸四地税收制度概述及其特点1、大陆大陆税制的发展,经历了1953年、1958年、1973年及1994年的改革。
总体趋势上可以1978年和1994年作为两个分水岭。
总体而言,呈现一种倒葫芦状的两层次由大而小的税制演变形式。
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流转税类税收是主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仅这4项税收的收入就占我国税收总额的70%以上;所得税类税收次之,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这3项税收的收入约占我国税收总额的15%。
此外,还有资源税、财产税和其他一些类型的税收。
2、香港香港税率低,税基窄,是国际上少数低税负的国家和地区中较有代表性的典型,国外有人将它划分到“避税港”范围。
香港税收的主要特点是:(1)税种简单,便于实际操作,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2)税率低,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3)税法严,每个公民都要依法纳税,有效地保障税收收入及时入库。
(4)税制稳定。
3、澳门澳门税收制度某些方面与香港有相似之外,但也有许多不同的特点。
尽管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后,其税收制度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维系不变。
但为了使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趋于完善,以便日后能与港澳地区的税制减少摩擦,更好地衔接和协调,分析和研究澳门现行税收制度,把握和了解其特点,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其税收制度的特点是:(1)税收较少,税负较轻。
(2)直接税成为主体税。
(3)娱乐业成为主要税源。
4、台湾台湾和大陆同属一个中国,但因社会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的不同,使两岸在税收制度上也有着较大的差异。
台湾与大陆关于税法原理原则之比较-三不原则台湾
台湾与大陆关于税法原理原则之比较:三不原则台湾提要租税法律主义为税法上重要的基本原理原则之一,台湾与大陆间,对于税法的理论与立法运作实践,有相当的差异。
在台湾,租税法律主义透过学说长久的研究,以及司法院大法官若干宪法解释的矫正,形成一定共识而较能保障纳税者的基本权利;在大陆,虽然立法制度上随着立法法的制定施行,渐渐改进,但是,对于租税法律主义中,形式上最基本的课税要件法定原则,似乎不能符合应有的要求,另,法位阶上下的分际,亦无清晰的划分而形成混淆,再者,有租税优惠的法律保障不安定,以及租税与规费间模糊不清、税外收费的偏差等问题的产生,本文透过法学角度为上述问题的讨论。
壹、前言一、研究缘起与问题意识台湾与大陆,隔着黑水沟--台湾海峡---而分离,虽然具有历史的纠葛与地理上的地缘紧密关系,基于过去的敌对状态,却长期处于封闭互不往来的状况,因此,对于彼此之法律制度的认识相当陌生,也未能在学术上进行严谨的研究。
随着解除戒严,开放探亲,两岸的交流日益频繁,台湾从过去的「戒急用忍」到现在的「积极开放、有效管理」,进而与大陆同时进入WTO后,两岸的关系,势必将会更加密切,则是不争的事实。
再者,面对两岸加入WTO,将要受到其规范,一则以喜,一则以忧,喜者市场将面临开放,有更多的商机,忧者将面临更严酷的国际竞争,特别是在过去关税的保护藩篱下,其不公平竞争优势将不再。
总总的改变,随之而来,其中,不可回避的是,要建立起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租税制度的不得不改变,将形成快速的蜕变,吾人正在站在一个历史的转折点上。
其次,对于台商的大量投资,其中,「租税法律制度」,为一重要课题,影响台湾人民,甚至台湾政府决策的主要依据,故形成本文研究两岸租税制度的动机所在,然而制度的形成,必须根植在基本的原理原则,故本文先就租税制度中的租税法律主义为开端,进行基础性的研究。
二、研究方法与障碍限制对于税法制度的研究,台湾方面,基于地利之便,自无问题。
O中国港澳台地区的税收制度
附:中国港澳台地区的税收制度香港地区税制香港特别行政区位于珠江三角洲南部、珠江口东侧,东、南濒南海,北隔深圳河,陆地面积1,103平方公里,由香港岛、九龙半岛、新界及260多个离岛组成,香港岛及九龙半岛是香港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区域。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是行政长官,代表特区向中央负责。
特区政府是香港特区的行政机关。
特区政府各决策司局负责制定政策及提出法案。
各署、处则负责执行法例和政策,为市民提供直接服务。
立法会是特区的立法机关,负责根据基本法规定和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香港是一个经济高度外向型的城市,过去20年来,整体经济增长超过两倍。
2005年人均GDP 为25,417美元。
香港的经济实力雄厚,截至2006年8月底,外汇储备为1257亿美元,居世界第七。
香港的经济结构以服务业为主,第二和第三产业在经济中所占比重分别为13%和87%左右,其中,金融业、房地产业、贸易及物流业比重较大,占GDP的35%左右。
一、香港税制概览(一)香港税制的历史演变1841年,英国侵占了香港。
为保障英国在香港的殖民利益,把香港建成远东的贸易中心,英国在香港实行自由港政策,免收关税。
在二战中,为战时所需,在保持原有税项的基础上,又新增了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和利息税等直接税。
1947年,香港制定了《税务条例》,设立了各项入息税项。
由于《税务条例》以英国殖民地制定的税制为基础,规定的税种、税率也借鉴了英国税法采用的征税模式,整体上体现了税负轻、税种少、直接税为主的特点。
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实行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有关法律、经济、对外交往等方面的高度自治。
(二)香港税制体系结构及其特点1.税制结构香港现行课税所依据的税法源于1947年初版的《税务条例》及其附属的税务条例。
其税种按性质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两岸直航后的课税问题:差异与统一
的航运业 所收 运费收A课 税 的规定 。但 是两岸税 制
收稿 日期 :2 0I l l 0 I 2
作者简 介:于明宜 ,中国台湾文化大学经济系教授 :陈虹 ,中国台湾文化大学政治系讲 师
河 经 贸 ^ 学 学 推 H h i ig a a u u b o e n m o D x e X ea e l
l 是在短期内实现直接三通 ,即直接通邮 、直 — L 接通商及直接通航 ,这对台湾地 区人民而言更是如
此 ,因此 台湾人 民赴祖 国大陆 、香港及 台湾对 祖 国 大陆 贸易 的输 出额 远大 于大陆人 民赴 台湾及大 陆对 台湾 贸易 的输 出 。0 国大 陆 已于 20 年 1 祖 01 2月 1 1 E正 式加人 WT t O,台湾地 区也 将于 20 0 2年初成 为 WT 的正式 成 员 ,这将 为 两岸 经 济关 系 的发 展 提 O
Ke o  ̄ :t os e o a a t i dr tL t a o uu l x m t nf m t a o yw r w i s f i n S at i c I k a t n m t e p o x t n d T w r : e l. xi : ae i r a i o
中 图分 类 号 :F 1 2 8 04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号 :l0 2O (0 20 — 04一(7 0 7 t12 0 ) 1 0 4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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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
供新 的机遇 。在世贸组 织 的要 求下 ,两岸直接 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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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与 金 融
十 州宜 等 阿 岸 直航 后 的 课税 问题 :差 舅 与统
港澳台税制差别
香港税制香港税制是中国香港地区税收法律、规章和管理办法的总称。
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
中国香港地区税收法律、规章和管理办法的总称。
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
香港地区税收制度主要由香港政府制定的《税务条例》、《遗产税条例》、《印花税条例》、《博彩税条例》、《娱乐税条例》、《储税券条例》等组成。
《税务条例》颁发于1947年。
在1955~1979年间经历过多次修订。
规定征收的税种有薪俸税、利得税、物业税和利息税等。
香港地区税制以税率低、税负轻,并对进出口货物不征关税等特点,享有国际避税港之称。
而且,香港税制较为简单,主要体现在税种数量少和征税办法简化两个方面。
税制结构香港地区税制大体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
主要税种有:①薪俸税。
《税务条例》规定,任何在香港任职或受雇从而获得或赚取入息的人,必须缴纳薪俸税。
“入息”一词,包括薪金或工资、酬金、假期薪资、佣金、花红、赏金、额外津贴、退休时的奖赏或报酬以及长俸等收入。
按照香港一贯实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课征薪俸税的上述收入只限于个人在香港境内赚取或获得的。
个人即便受雇于香港雇主,但如其劳务是在境外进行(公务员除外),在香港也无需缴纳薪俸税。
另外,雇员在港如系短暂停留(每一税收年度不超过60天的),其收入也不必缴纳薪俸税。
薪俸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
计税依据是以夫妻双方的入息额减去本人、子女及赡养父母的免税额和法定准许扣除的费用,并加上额外免税额的10%递减数后的净入息额。
如纳税人所纳的薪俸税总额超过其扣除免税额前入息额的15%,改按入息总额的15%计算纳税。
由于扣除的免税额很宽,大多数工薪收入者达不到课税起点,在香港的500多万人口中,缴纳薪俸税的只有20多万人,约占4%。
②利得税。
香港地区最主要的一个税种,约占各项税收总额的45%。
《税务条例》规定,公司、合股商号、团体以及独资企业等,凡在香港从事经营工业、专业或商业所获得的盈利,均应缴纳利得税。
依照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上述课税只适用于来源于香港境内的利得。
台湾居民大陆纳税说明
Confidential
是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是 否 是 否 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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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民与非居民纳税公式-居民纳税公式
综合所得(即为月工资)个税计算方式(每月纳税,年度汇算清缴)
年度应纳税额=(年度工资收入额-60000-扣除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项一般为: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
➢ 一年纳税总额=15140+2523*12= RMB 45416
• 一次性奖金纳税:118000/6=19666,经查表,适用20%税率,速算扣除数1410,[(118000/6)*20%1410]*6=15140
• 每月纳税:24666-5000免税额=19666,经查表,适用20%税率,速算扣除数1410,19666*20%-1410=2523
2.居民与非居民纳税公式-居民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不同情况,居民享受一定的扣税额度,详情如下: 可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享受免税政策。
扣除名称
子女教育
要求
子女3岁-博士教育(学龄前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
扣除金额(人民币)
每个子女1000元/月
继续教育-职业资格教育
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3600元/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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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情况下的纳税政策-居民与非居民的选择
根据自然年在大陆停留时间及职位,决定不同纳税方式。
职位类别
大陆停留时间(X)
个税类型
在大陆应交税收入
高管
X≥183天 X<183天 X≥183天
两岸个人所得税税负比较分析
两岸个人所得税税负比较分析
庞凤喜;余成峰
【期刊名称】《财政科学》
【年(卷),期】2017(000)003
【摘要】我国大陆地区个人所得税历经近40年的运转,其问题及改革方向各界早已达成基本共识,但具体改革进程仍然较为缓慢.本文基于台湾地区税务部门2016年提供的家庭收入个人所得税税额试算制案例,以两岸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为依据,对二者所涉及的最为核心的税负问题进行比较分析,并就我国大陆地区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及其费用扣除、税率等具体税制及征管改革提出建议.
【总页数】11页(P17-26,56)
【作者】庞凤喜;余成峰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1.4
【相关文献】
1.灵活就业者与正规就业者个人所得税负比较分析 [J], 唐婧妮
2.海峡两岸智能制造的合作与创新发展——基于两岸制造业比较分析 [J], 游瑾珲
3.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基于中美个人所得税差异的比较分析 [J], 倪婉
4.两岸个人所得税税负比较分析 [J], 庞凤喜;余成峰;
5.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选择税负差异分析 [J], 聂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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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
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摘要:增值税是一个世界性的税种,包括大陆和地区在内已有一百多个国家与地区实行增值税。
本文侧重税制类型、税制要素和稽征管理等三个方面对两岸的增值税作比较与评价,并对大陆现行增值税制的改进完善提出设想与建议。
大陆的增值税起始于七十年代末期,最初只在极少数地区选择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种产品进行试点,1984年正式设立税种后,征税范围逐步扩大,至1988年已涉及三十一个大类的产品。
1994年又对原税制作了较大幅度的改革,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作为现行的征税制度。
台湾的增值税在学术界常称为加值税或加值型营业税,但税法名称为营业税①,目前征税的基本依据是于1988年制定并实施的《营业税法》和《营业税法施行细则》。
从原理上看,两岸的增值税有不少相似或相同之处,但从具体的法律比较,两岸的增值税又有许多不同之处,体现了各自不同的特点。
①增值税以应税货物或劳务在各交易阶段的新增价值。
即增值额为税基。
台湾的增值税因在原全值型营业税基础上改进而成。
故学术称谓与法律称谓不同。
一、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税基征收的一种税。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因确定税基的方式不同,增值税一般分为三种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税基中是否包含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在采用扣税法计税时表现为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是否准于抵扣。
在税率一定时,对纳税人而言,生产型增值税纳税最多,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纳税最少,相应的对国家来说,生产型增值税收人最多,收入型增值税其次,消费型增值税收入最少。
一般认为,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增值税类型选择的内部主要因素,一是财政承受能力,二是水平。
财政承受能力较强、科技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大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反之,财政承受能力较弱、科技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偏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
台湾与大陆关于税法原理原则的比较
04
税法改革与发展趋势
台湾税法改革方向与挑战
改革方向
推动税收公平:台湾税法改革正在努力实现税收公平,通 过调整税率结构,减少贫富差距在税收上的体现。
优化税收环境:为了提升税收效率,台湾正在着力优化税 收环境,推动数字化与电子化税务管理,降低纳税人的遵 从成本。
台湾
在台湾,税收法定原则同样是税法的核心原则。这意味着所有税收相关的事务, 包括税种的设立、税率的决定、以及税收的征收管理等,都必须以法律为基础。 此原则确保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避免税务机关的滥用权力。
公平税负原则
大陆
公平税负原则在大陆指的是纳税人应当根据其经济能力和实 际收益来承担相应的税收负担。这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经 济公平。大陆税法通过设定不同的税率、免税额、扣除项目 等,努力实现公平税负。
企业所得税优惠
在大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包括减 免企业所得税、降低税率、加速折旧等 。而台湾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包括研 发支出抵减、投资抵减、产业创新抵减 等。
VS
投资税收优惠
大陆对鼓励发展的产业和地区,如高新技 术企业、西部地区等,提供投资税收优惠 ,如减免投资企业所得税、免征土地增值 税等。台湾则对特定投资项目,如节能环 保、创新产业等,提供税收减免或抵扣。
税收征管制度
01
台湾:台湾的税收征管制度相对成熟 ,注重纳税人权益保护。税务机关在 税收征管过程中重视纳税服务,为纳 税人提供便捷的办税渠道和争议解决 机制。
02
大陆:大陆的税收征管制度在近年来 也不断完善。税务机关积极推动数字 化征管,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提 高税收征管效率。同时,大陆也注重 保护纳税人权益,加强税收法治建设 。
海峡两岸主要税种比较之国际运输业
海峡两岸主要税种比较之国际运输业【摘要】海峡两岸国际运输业在税收政策方面存在一些差异,其中关税、增值税和所得税是主要税种。
台湾地区对国际运输业实行较为宽松的税收政策,包括减免关税、降低增值税税率和减税优惠等。
而大陆地区也实施了一系列鼓励国际运输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如差别征收增值税和税收抵免等。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两岸国际运输业的税收政策存在一定差异,但都在促进业务发展和吸引投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未来,随着两岸经济合作的深入发展,税收政策也将更加趋于一致,为海峡两岸国际运输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税收政策将在未来与业务发展密切相关,促进两岸国际运输业的跨境合作与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海峡两岸国际运输业、税收政策、比较、优惠政策、关税、增值税、所得税、影响、发展趋势。
1. 引言1.1 海峡两岸国际运输业概况海峡两岸国际运输业是指台湾和大陆之间的跨境运输活动,是两岸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岸国际运输业涵盖航空、海运、陆运等多种形式,为两岸贸易、旅游以及人员往来提供重要支持。
在航空运输方面,台湾和大陆之间有多家航空公司开设航线,包括国航、台湾华航、长荣航空等,来往两岸的航班频繁。
海运方面,两岸之间有多个港口可供选择,如厦门、深圳、高雄、基隆等,货运船舶往返不断。
陆运方面,陆路口岸也有多个,包括福州、金门、澎湖、平潭等,便利了两岸人员的往来。
两岸国际运输业的发展使得两岸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为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提供了便利。
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改善,国际运输业也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为两岸经济合作注入新动力。
税收在海峡两岸国际运输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相关税收政策对业务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也成为两岸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1.2 税收在国际运输业中的重要性税收在国际运输业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国际运输业通常涉及跨越国际边界的货物和人员运输,涉及多个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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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和台湾都是外资公司在亚太区的投资重点地区,而这两个地区的税法差异如何,请看下图:
之所以用中国大陆与台湾相比较而不是香港,是因为香港有属地原则,差异性过大。
而中国大陆与台湾都是属人加属地原则,有相同也有不同。
中国大陆有实质控制管理机构的概念,但是台湾没有,而且台湾是法律上没有。
如果哪一天你去问台湾税务局,“台湾有没有税务管理机构?”,他会告诉你:“有,但是法律上没有。
”
1.台湾税制的利弊
两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对于所谓“来源所得”这个概念的重视程度有所区别。
大陆很重视,出了很多的相关条例:到底要不要登记、要不要不登记……可是因为条文太多且有疏漏的存在就导致大家对法规的执行存有疑虑。
不过大陆的税务机关会清楚的告诉你:如果你今天有劳务提供地在大陆就征收,如果不在大陆就不征收。
不过台湾的重视程度更高。
只要有资金支付出去就扣你20%的税。
这牵扯到台湾原来的法规,每个所得税法都会牵扯到所谓的所得分类。
大陆的法规中第三条或者第五条会看到营业利润,租金等等,在台湾有一条叫做第八条和第五款,它会告诉你所得如果在台湾境内就要征税。
台湾税务局有一天会通知你,他们认为劳务提供地或者使用地在台湾都要征税。
当然后来台湾税务局发现了这个问题,但也没有很好的解决。
台湾的税收除了上述的不足之处,也有优于其他地区的可取之处,例如:股票交易所得在台湾是不用缴税的。
在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分别:中国59号文会告诉你什么情况,什么时候要缴所得税,但是台湾是告诉你什么时候不用缴所得税,两地的趋势是不一样的。
台湾还是在沿用很传统的方式。
2. 发票的处理
同样,对待发票的处理两地也是不同的。
发票是台湾很重要的发明,但是也是很愚蠢的发明,因为它到大陆来了之后变形成非常复杂的东西。
为了减少逃漏税的状况发票在台湾也的确产生了很好的效果,现在大陆用的发票也有同样的效果,但是大陆的发票更复杂,相信很多税务总监都有搞不清楚的发票,就目前而言,也确实还没有特别好的解决方法。
3. 两地资本弱化与反避税差异
还有两地的资本弱化与反避税的差异。
资本弱化中国大陆是2:1,台湾是3:1。
在大陆,现在一般反避税条款就像《圣经》一样,凡事只要一讲到一般反避税条款好像都是有道理的。
台湾也有这个概念,但是台湾不会把一般反避税条例当做圣旨。
中国2号文也有一个一般性的概念,但是台湾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