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我们以人力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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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科技知识、管理技能等人力资本要素,是知识经济区别于工业经济的标志。传统工业经济的运行方式主要倚重对货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物质资本要素的投资。新近的一项调查研究表明,如果考虑对社会产出的贡献,而不仅仅是个人收入,中国人力资本投资回报率已高达30%至40%,高于物质资本投资回报的20%。这说明我国已经开始出现有利于人力资本入股的经济条件。

孙雷几乎是一夜之间身价百万。作为浙江科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技术骨干,他刚刚因为以人力资本入股公司,被评估为“200万的身价”。

如今在温州,与孙雷境遇相似的人还有很多。浙江一帆化工有限公司和温州欧龙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各自以10万元、25万元等“身价”入股公司。

实际上,早在今年3月份,温州市有关部门出台《温州市人力资本出资登记试行办法》、《温州市人力资本出资入股认定试行办法》,在该市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人力资本出资,但直到近日,才由这三家民营企业引入现实层面的实践。

“在‘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呼声不断高涨的背景下,温州试点的人力资本出资入股,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现代企业制度创新。”有学者评价说。

温州试点

李继烈、王学利、吴克仁都是浙江一帆化工有限公司的技术和管理骨干。这几天,三个人都满脸笑容。“我们的身价被评估为35.1万元人民币,还入股了公司。”吴克仁说,“以前只觉着自己是公司里的普通员工,现在不一样了,有了自主的感觉,做起事情更带劲。”

在一帆化工工作了8年的李继烈,原来是沈阳化工研究院的技术骨干,目前是厂里的总工。在此次厂里的人力资本评估中,他的“身价”是25万元。“公司又给我配股25万元,一共入股企业50万元人民币。”

“人力资本”是指依附在投资者身上,能够给公司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人才资源,通过法定形式转化而成的资本。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在温州,早在今年3月份,有关部门就出台了《温州市人力资本出资登记试行办法》、《温州市人力资本出资入股认定试行办法》,计划在该市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人力资本出资,并规定人力资本出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总资本30%。接近温州市工商局的相关人士对记者说,此番三家民营企业实施的人力资本入股公司的举措,正是此前计划的具体实施。

据了解,《温州市人力资本出资登记试行办法》适用范围仅限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行业为人力资本较集中、科技含量较高的先进性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创新创意性产业。以人力资本出资的股东必须是在该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销人员等。

知识经济时代新趋势

据南京师范大学研究长三角经济的专家马国琛介绍,目前在美国,国民收入新增加的财富中,80%是由人力资本投资提供,20%左右来自物质形态。“在很多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忽视人力资本投资的现状,单纯重视物质资本投资难免使得经济落后。”

长三角经济研究专家吴周卫也对记者表示,允许人力资本作为公司出资方式,使人力资本获得股权法律形态,是对人力资本的合理控制和充分利用,这是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制度发展和创新的必然要求。

“对科技知识、管理技能等人力资本要素,是知识经济区别于工业经济的标志。”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专家黄明魁说。传统工业经济的运行方式主要倚重对货币、土地、厂房、机器、

设备等物质资本要素的投资。新近的一项调查研究表明,如果考虑对社会产出的贡献,而不仅仅是个人收入,中国人力资本投资回报率已高达30%至40%,高于物质资本投资回报的20%。这说明我国已经开始出现有利于人力资本入股的经济条件。

同时,有学者表示,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企业股份制改革似乎从某种层面推进了私有制生产关系的衍生,个人雇员缺乏必要的资本占有。“人力资本入股公司的行为,或许提供了某种新的实践视角。”上海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研究所所长沈荣华研究员对此的评价是:“分配制度改革的历史性突破。”

沈荣华说,探索建立产权激励机制,根本目的是使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制度,不仅体现一般劳动的价值,也体现现代产权制度中与各类人才创造性劳动相关的人才资本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商业和技术秘密、科技或市场信息等无形资产类知识产权)的价值。

“社会主义社会不应该再存在单纯出卖劳动力意义上的无产阶级或工人阶级,也不能永远只让一少部分人富起来。劳动者以劳动作为资本获得收益,是‘共同富裕’或‘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有学者说:“自由主义经济学者如今也大谈公平,但只强调在二次分配时注意公平,而在制度安排(即一次分配)上则要进一步推动私有化。温州试点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一次分配制度的创新。”

潜藏经营风险

温州此次试水人力资本入股可谓十分低调。尽管温州市一再强调“有利于推动人才与知识、资本等要素的有机结合,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创业平台,有助于留住人才,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但事实上相关的宣传很少。

浙江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硕士生褚国建解释说,作为一种“强行法”,《公司法》中未作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可理解为不允许,未按规定执行的行为,法律将不予保护。“这意味着,人力资本出资方式只能属于内部协议,一旦发生纠纷,法律层面将无法解决,因此潜藏着极大的经营风险。”褚国建说。

据记者了解,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为人力资本出资留下空间,即使是许多国家已承认的劳务出资也被禁止。片面强调公司资本的担保功能而忽视其经营功能,不仅使具有极强经营功能的人力资本与具有极强担保功能的物质资本难以通过合作实现各自价值,也使公司中人力资本所有者难以通过持股和股票期权等先进公司治理模式为公司发展提供推动力。

更大的难题在于,对于人力资本的价值如何评估?据了解,目前在温州,人力资本出资者的“身价”由某会计师事务所评定,依据经验、专利、能力等指标,全体股东签字同意后形成作价协议,科技部门审定后出具《人力资本出资入股认定书》,个人不得重复入股或多处投资。若股东对人力资本出资者的价值不予认同,可申请评估机构重新评定,再以新“身价”入股。至于人力资本股权转让问题,文件规定,以人力资本出资的个人股权一般只允许给以人力资本投资的新股东。

马国琛认为,法律不可能为人力资本确定一个评估标准,只能通过立法确定人力资本的评估主体、评估程序和评估监督。评估主体可以是专门的验资机构,也可以是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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