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财产保险合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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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要素
•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
• 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 • 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 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 主要是指各种保险条款,可分为基本条 款、特约条款。标准化保单主要是指基 本条款内容。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
• 保险人
– 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责 任的人。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 保险标的 • 保险标的的坐落地点、状态(运输、非运
输) • 承保险别 • 保险期限 • 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 保险金额
– 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不同,赔偿不同
• 保额确定:化整为零、化零为整
物质财产保险的承保方式
• 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 • 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 重置价值保险是足额的一种
• 分合同主要是保险凭证和小保单形式 • 分合同不一定是理赔必备事项。这由双方总合同约定 • 有些合同约定:对保户非恶意的漏报、错报、晚报也承担责
任。
• 《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六条规定:“预 约保险合同应当订明预约的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财产范围、每一保险或一地点的最高 保险金额,保险费结算办法等。”
• 注销条款。非常重要的条款订约的任何一方可提 前发出注销通知,当通知到期日满,合同即告终 止。
• 主要用于货运险、旅途性险种和再保险
预约保险合同作用
• 简化手续
– 对大量同质但期限不同的保险需求签发一份总 合同,以此减少谈判成本
• 由总合同、分合同共同构成
• 可以有效避免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没有保险 的损失。
• 若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 金额赔偿;若为部分损失,根据补偿原则 ,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不足额保险合同
• 不足额保险合同也称为不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 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也就是说以保险标 的的一部分投保。以部分标的价值投保,不足部 分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责任,保险人只按承保 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 财产保险合同
本章内容
•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 财产保险合同的要素 • 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
终止 • 财产保险合同的争议
财产保险合同概念
• 财产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 间订立的关于财产保险关系的建立、 变更、终止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 一种经济合同。
• 它是保险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
• 这种保险合同,最大程度体系了保险补偿原则,用 于一般的财产保险。
• 弊端:保险公司承担将物价上涨风险。
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将 保险合同分为:
• 足额保险合同 • 不足额保险合同 • 超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
• 足额保险合同也称为足额保险,是指保险 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即以保险 标的的全部价值投保所签订的保险合同。
有难度的财产保险。主要用于海上保险、货运险 和古董等特约财产
不定值保险合同
•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的 的保险价值不予事先确定,而只是在合同中载明保 险金额,待损失发生时,依据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 格来确定赔偿金额,但是依据市价的赔偿金额不得 超过保险金额。
• 不定值保险合同的赔偿金额的确定,不是以确定保 险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为准,而是对保险事故发生时 的市价为准。
基本条款
• 关于保险单基本内容的条款,主要包括保 险责任、除外责任或责任免除、被保险人 的义务、赔偿处理等。
扩展责任条款
• 为了满足不同的被保险人和财产的保险需 要,保险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可扩展保 险责任范围。对于这种扩展或增加的责任, 习惯上用加贴条款的办法来处理。
• 如:战争险
限制责任条款
总合同、分合同
• 总合同约定基本事项:如保户义务、基本保险责任、 赔偿事由、争议处理等
– 总合同主要形式是保单正本 – 总合同上标明的保险期限只是确定承保标的的范围,非确定
标的物损失的期限
• 分合同约定个体资料:保险标的特征、保额、保险责 任起始期限
• 分合同标明了单个标的物的保险期限
• 一般只有保险责任起始期限。 • 一般没有终止期限,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产生即终止。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
双务有偿合同, 损失补偿合同, 射幸合同, 附合(和)合同
与人身险最大区别是:补偿性强些
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暂保单 •保险批单 •预约保险合同
预约保险合同
• 是一种为了简化手续而签发的长期性保险合同的 凭证。
• 预约保险合同是一份总合同,在预约保险合同中 规定的期限内,符合总合同规定情形的保险标的 应分别签发分合同,但分合同的有关基本保险条 款已在总量合同中进行了统一约定,因此分合同 无需重新约定,分合同只记录单个保险标的个性 特征和特殊承保事项。
• 投保人
– 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费义务的人。
• 被保险人
– 是指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任。 – 财产保险中投保人通常就是被保险人
• 受益人较少使用
• 保险中介人
–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
保险条款
• 保险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
保险条款分类
• 基本条款 • 扩展责任条款 • 限制责任条款 • 保证条款 • 特别说明条款
• 明确保险标的的风险特征,同时通过条款 界定承担保险风险范围
– 标清标的物的属性、使用范围、活动范围、承 保风险范围
• 基本条款、扩展条款、限制条款、特别说明条款 • 对专业术语的界定
• 防灾防损非常重要
– 保证条款非常重要:安全使用、加强防灾措施、 受灾时积极施救
– 保证基础:遵守行业的基本规定 – 防灾防损支持:双保额制度
• 比例赔偿保险、第一损失保险、限额保险
• 角度不同,可以组合
定值保险合同
• 是指保险价值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保险合同。这 种保险合同在订立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保 险价值,并载明于合同中。在发生损失时,不再 调查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赔偿金额,而是直 接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
• 弊端: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不用于一般财产保险, • 这种保险合同主要适用于保险标的物的价格确定
• 保险人在承保一般危险责任时,针对某种 保险标的的特殊情况,作出特殊限制责任 的规定。
– 货运:绕道行驶
保证条款
• 关于被保险人保证在财产保险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间应予遵 守的规定。
– 特种行业,要求执业上岗
特别说明条款
• 这是对特殊情况作特别说明的条款。
– 变更保险金的领取人:抵押财产---受益人
财险保险条款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