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照明施工方案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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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气照明施工方案

1.1.1编制说明

根据工程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工程情况, 以及其它工程经验而编制的。电气照明施工是电气施工中重要施工程序之一。为保证施工安装质量,确保施工控制点按期到达,特编制此方案。

1.1.2编制依据

工程招标文件;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国家现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1.1.3施工程序

1.1.4施工方法与技术要求

1.1.4.1设备材料出库

1) 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设备材料表认真核对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材质、数量、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进无缺、材质证、合格证等产品文件应齐全。合格产品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不合格产品应做标识,隔离存放,统一退库。

2) 电缆(线)应做好外观及导通检查,并用相应电压等级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电阻

值不应小于规范规定值,当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其规定。

1.1.4.2支架制作安装

1) 制作支架时应先将材料矫正、平直切口处不应有卷边和毛刺,制作好的支架应牢固、平正、尺寸准确。

2) 制作好的支架应把焊渣除净,并做除锈、防腐处理,支架刷漆应均匀完整。

3) 支架应用机械钻孔,严禁用电、气焊开孔。

4) 照明电缆(线)保护管支架尺寸规格应根据保护管直径、排列根数,合理选择角钢规格。

5) 支架钻孔间距均匀,支架长度应考虑建筑物、管道、设备以及保温层、防水层等因素影响,适当增减支架长度。

6) 安装支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金属构件上和混凝土构筑物的预埋件上,应采用焊接固定。

b、混凝土上,应采用膨胀螺栓固定。

c、在不允许焊接支架的管道上,宜采用“U”型螺栓或卡子固定,也可以加抱箍固定。

d、在允许焊接支架的金属设备、管道上可采用焊接固定,当设备、管道与支架不是同一种材质或需要增加强度时,应预先焊接一块与设备、管道材质相同的加强板后,再在其上面焊接支架。

e、支架应固定牢固、横平竖直、整齐美观。在同一直线段上的支架间距应均匀。

f、支架安装在有坡度的电缆沟内或建筑物构架上时,其安装坡度应与电缆沟或建筑构架的坡度相同;安装在有弧度的设备或构架上时,其安装弧度应与设备或构架的弧度相同。

g、支架不应安装在具有较大震动、热源、腐蚀性液滴及排污沟道的位置,也不宜安装在具有高温、高压、腐蚀性及易燃易爆等介质的设备、管道以及可移动的构筑物上。

1.1.4.3爆炸危险场所中的照明线路

A、一般规定

1) 照明线路的敷设方式、路径,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照明线路,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

b、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照明线路应在较高处敷设;当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照明线路应在较低处或电缆沟敷设。

C、当照明线路沿输送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栈桥敷设时,管道内的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照明线路应敷设在管道的上方;管道内的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照明线路应敷设在管道的正下方的两侧。

2) 敷设照明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当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3) 爆炸危险环境内采用的照明电缆和电线,其额定电压必须高于线路的工作电压,且不得低于500V,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钢管内。电气照明中性线绝缘层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在或钢管内敷设。

4) 照明线路使用的接线盒、分线盒。活接头、隔离密封件等连接件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5) 导线或电缆的连接,应采用有防松措施的螺栓固定,或压接、钎焊、熔焊,但不得绕接。铝芯与电气照明设备的连接,应有可靠的铜一铝过渡接头等措施。

6) 爆炸危险环境中照明采用的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铜、铝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B、爆炸危险场所中的照明电缆线路

1) 照明电缆线路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缆间不应直接连接。在非正常情况下,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2) 照明电缆线路穿过不同危险区域或界壁时,必须采取下列隔离密封措施:

a. 在两级区域交界处的电缆沟内,应采取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设防火隔墙。

b. 电缆通过与相邻区域共同的隔墙、楼板。地面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加以保护;留下的孔洞,应堵塞严密。

c. 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再填塞密封胶泥,密封胶泥填塞深度不得小于管子内径,且不得小于40mm。

3) 防爆电气照明设备、接线盒的进线口,引入电缆后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电缆外护套必须穿过弹性密封圈或密封填料时,必须被弹性密封图挤紧或被密封填料封固。

b、外径等于或大于20mm的电缆,在隔离密封处组装防止电缆拔脱的组件时,应在电缆被拧紧或封固后,再拧紧固定电缆的螺栓。

c、电缆引入装置或设备进线口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

装置内弹性密封圈的一个孔应密封一根电缆。

被密封的电缆断面,应近似圆形。

弹性密封自及金属垫,应与电缆的外径匹配;其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允许差值为±lmm。

弹性密封圈压紧后,应能将电缆沿圆周均匀地被挤紧。

d、有电缆头腔或密封盒的电气照明设备进线口,电缆引入后应浇灌固化的密封填料,填塞深度不应小于引入口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40mm。

e、电缆与电气照明设备连接时,应选用与电缆外径相适应的引入装置,当选用到电气照明设备的引入装置与电缆的外径不相适应时,应采用过渡接线方式,电缆与过渡线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内连接。

4) 电缆配线引入防爆照明设备时,可采用挠性连接管,其与防爆照明设备接线盒之间,应按防爆要求加以配合,不同的使用环境条件应采用不同材质的挠性连接管。

5) 电缆采用金属密封环式引入时,贯通引入装置的电缆表面,应清洁干燥;对涂有防腐层,应清除干净后再敷设。

6) 在室外和易进水的地方,与设备引入装置相连接的电缆保护管的管口,应严密封堵。

C、爆炸危险场所内的钢管配线

1) 配线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2) 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照明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在螺纹上应涂以电力复合脂或导电性防锈脂。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它油漆。

b、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和2区时,螺纹有效啮合扣数:管径为25mm及以下的钢管不应小于5扣;管径为32mm及以上的钢管不应小于6扣。

C、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或2区与隔爆型设备连接时,螺纹连接处应有锁紧螺母。

d、在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和11区时,螺纹有效啮合扣数不应小于5扣。

e、外露丝扣不应过长。

f、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连接处可不焊接金属跨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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