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重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重塑
环境生态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我们共同的价值财富。环境法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环境法律责任的保障,然而,当前我国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缺憾,为优化环境责任在联动体系中的功效,需要重塑环境法律责任制度。
标签:环境法律责任;缺憾;重塑
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在法律执行以及适用过程中,罪轻于过,关于环境保护法的罚款额度远低于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责任期限治理和停产停业等处罚方式无法落实,作为行政处罚的警告作为声誉罚缺乏公开程序,环境污染损害的证据无法实现证明力,证据保全受限,难以举证,难以证实环境案件的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的联系,以及环境污染犯罪法定刑较低,罚款数额偏低,缺乏对破坏植被和沙化土地的破坏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等这些环境立法存在缺陷,[1]推进环境法治建设,构建生态环境立法体系,重塑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势在必行。
一、完善环境责任制度主体
环境违法行在屡禁不止,环境纠纷没能得到缓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无法发挥应有作用,笔者认为,采取综合行政处罚方式,提高行政罚数额是解决环境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
从财产罚维度,《环境保护法》中的“按日计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法律责任需要贯彻执行“按日计罚”的处罚方式,从违法行为发生后环境治理不到位期间和违法行为持续期两方面按日计罚。[2]
从声誉罚维度,由于良好的商业信誉是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关键所在,警告公开平台的搭建,利用媒体网络综合渠道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合理公开,促进提高企业环境违法成本公民知情权的行使,提高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推进转换制度,从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两个层次在案件记录违法者受到警告处罚情况,累计到一定次数,向更高一级处罚转化。[3](P83)
二、导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侵权法应对多变的社会不断能动的调整,纵然会使保险制度的引进,保险制度把损失分摊给各个参与投保的投保人,由责任人承担的损失不断移转。侵权责任的扩张依靠责任保险的支持,责任保险给侵权责任的链条增添了“额外的张力”。责任保险把自己责任转向社会,使受害人的损失分担给更多人,使受害人获得切实保护。这为环境保险责任的推行创造了条件,当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环境责任时,由保险人向第三人支付金,这强化环境损害的预防和调控。[4]
三、强化环境民事责任的彌补功能
环境纠纷具有复杂性、专业性,仅依据传统的环境刑罚和环境行政处罚是远远不足的,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强化环境民事责任的弥补功能,主要调整私法领域。行政罚款与刑罚中的罚金不能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基于公平正义理念,让受害人履行弥补受害人损失的侵权责任,其目的是让受害者蒙受的损失获得完整、实质、迅速的填充。[5](P68)虽然环境案件作为新事物的代表,但面对环境纠纷案件,我们并不是表现无能为力,我们可以通过完善环境侵权救济,强化环境民事责任来弥补其漏洞,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进一步扩张。
四、发挥环境刑事机能的支柱作用
环境司法的适用实践中,单纯以环境违法的程度来构成环境刑罚犯罪的依据是难以应对新型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扩大环境污染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促进环境行政责任与环境刑罚相关度的衔接,方能有效抵制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由于环境罚款数额较低、民事侵权赔偿难以双方协商一致等由于环境法律责任制度自身导致的疑难问题,其制度本身难以自行维护、完善和改进,因此,需要极大地发挥环境刑事机能的支柱作用。没有环境刑事制度的威慑和捍卫作用,难以应付对现实环境侵权提出更高的在道德和法律层面的谴责环境案件。
五、完善行政补偿机制
环境保护相关立法明确规定了,在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形下,把以环境税、环境费等方式征集的基金补偿给环境受害人,力求受害人得到合理补偿。依靠环境公权力强制征收、管理和运用赔偿资金,在无法确定加害人或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形下,要求国家来负责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转移给所有的被征收者共同分担,创新环境损失补偿机制,为社会环境损害提供一堵防火墙。例如,法国于1973年向航空公司征收作为损害补偿基金的噪声特许金;荷兰设立空气污染补偿资金;加拿大创立由行政机关先垫补偿基金制度。这些国外的制度和经验,可用辩证的眼光来看待,继承其精华,提出其糟粕,选择适合我国的环境行政补偿机制来指导、重塑我国环境责任制度。
参考文献
[1]金媛曦.《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探究》[J].《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20-23.
[2]王灿发.《论环境纠纷处理与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J].《政法论坛》,2003(5):23-24.
[3]杨小君.《行政处罚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钭晓东.《论环境法律责任机制的重整》[J].《法学评论》,2012(1):75-82.
[5]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